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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章程(2014年12月31日)

时间:2015-07-17  信息提交:陶湘露 电话:32047  部门审核:党办校办_王少鹏

广西学章程

(2014年12月31日)

序言

广西大学创办于1928年,首任校长为马君武博士。学校于1939年被确定为国立大学。1952年,毛泽东主席亲笔为学校题写校名。同年,广西大学农学院独立建制,成立广西农学院(1992年广西农学院更名为广西农业大学)。1953年,广西大学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被停办,教职工、设备和图书资料被调配到华中和华南的19所高校。1958年,学校恢复重建。1997年,广西大学与广西农业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广西大学。1999年,广西大学成为国家“211工程”学校,2004年被批准为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2012年成为国家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入选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大学,英文译名:Guangxi University,简写GX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00号,邮政编码:530004,网址:http://www.gx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大力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服务国家以及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校传承“复兴中华,发达广西”的立校本意,秉承“勤恳朴诚,厚学致新”的校训,坚持特色办学,坚持科学发展,努力建设高水平区域特色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主要学科领域,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一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必要的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引导和营造尊师重教、全社会合力育人的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区域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制定和实施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自主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合作、师资培训、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财产经费使用效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三)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和信息服务;

(四)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国家和广西相关政策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学生生活和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负责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校党委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常委成员根据分工和党委的决定、决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向党委负责。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 学校行政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行政领导参加,共同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学校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保障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坚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四)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和奖励;评议、推荐申报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和奖励;

(六)评审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就学校事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八)就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指导二层机构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

(十)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由各学院、科研机构或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民主推荐,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理工、生农、社科等分委员会和学风建设、申诉复议等专门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另行制定章程,规范本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制定与学位授予有关的程序及规定;

(三)审查学位申请者材料,负责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五)审查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七)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工作的指导、参谋、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本科教育整体规划;

(二)对学校本科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改造方案,指导各层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的确定、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及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

(四)研究、审议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相关规划方案;对实验、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经验,提出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六)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教学评价制度、教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及教学奖励规定;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执行。

第四节 教学科研及辅助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就学院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提出意见;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党委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下依章程行使职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在资源建设、信息服务、业务规范、系统平台等方面接受学校图书馆的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档案馆、信息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服务和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方案等,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

(四)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七)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自身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并通过自身的章程;

(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生代表提案,转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在学校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团委及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学校党委和群团的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职工、学生、校友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职工聘用制。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

(六)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节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依规定程序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修德践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学生社团等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节 校友

第六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为广西大学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累计满两个月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等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总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维护学校的声誉。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友总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总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不同地域、行业、专业、届别等类型的校友组织。学校通过校友总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科技咨询、人才培训、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听取校友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校友与在校师生的沟通交流。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沟通与联系,推动共建双方通过投入专项经费、扶持学科发展、培训领导干部、提升交流层面、开展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学校培育特色,探索发展路径,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学校、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密切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对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扩大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与共建办学,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并支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参与和资助学校办学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校友、社会各界的联系,发动和凝聚校友及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长远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审计报告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所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开放式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勤恳朴诚,厚学致新。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 10月 10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齿状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稻穗、桂花、凤凰、星星和代表学校成立于1928年的数字组成。

图示: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广西大学校歌》,歌词是:复兴中华,发达广西,是我们立校本意;为国奉献,为民工作,是我们求学目的。努力,努力,大家一齐努力,求得知识,练好身体,更遵守严格纪律。努力,努力,大家一齐努力,勤恳朴诚,厚学致新,为祖国奋斗到底!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核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上一条: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制度的通知(西大党办〔2015〕3号) 下一条:关于出台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配套制度的通知(西大群组〔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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