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党务校务公开(在运行)
 学校主页 | 专栏首页 | 责任单位 | 公开制度 | 公开目录 | 年度报告 | 报送登录 
当前位置: 专栏首页>>校务公开>>基本情况>>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正文

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改稿·2013.11.1)

时间:2015-07-19  信息提交:钟庚艾 电话:36197  部门审核:招就中心_陈信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课堂管理,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应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进行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四条课堂是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整洁、肃静。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得开展文娱活动。

第二章 对教师的要求

第五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师德规范,做到着装整洁得体,仪表端正,精神饱满,言语举止文明。

第六条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并提前做好上课准备。按时上课,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第七条每大节第一节学生起立致敬后,教师应予以还礼,与学生共同营造互敬互重的和谐课堂氛围。

第八条任课教师作为课堂的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要履行好职责,做到管教、管学和管导并举,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避免课堂纪律松弛涣散。

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维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九条教师上课时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手机,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第十条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可根据学生的数量和教学实际采取点名、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并及时向学院报告。对学生课堂纪律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必须保证按教学计划及其进度要求对学生进行授课、指导,注重与学生交流,积极主动营造师生互动的生动课堂,保证良好教学效果。不谈、不做与课程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教师需要组织学生离开教室开展教学活动时,必须提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上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教室进行,严禁私自调课、停课、代课或调换教室,若属特殊情况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教师应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注重教学艺术,提高教学水平,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教学技巧激活学生的学习热情,保证教学效果。身体健康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坐着给学生授课。

第十五条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原则上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七条教师备课时必须有工作预案,如遇停电或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坚持用黑板或其它方式上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教师必须组织学生有效应对,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视其情况按《广西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违反者按《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及广西大学学生管理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迟到的学生应经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课堂上课。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或因事不得不请假的,必须在上课前报告任课老师,不得擅自以工作、开会、参加活动等理由请假。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讲礼貌,尊敬师长。每大节第一节上课铃响后,由班长(合班上课的,可商定轮流或由任课教师指定值日)发令“起立”,学生起立向教师致敬。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主动帮助教师擦黑板、清理讲台、收发作业等,协助任课教师做好教学准备。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适时主动配合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点名。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睡衣、外短裤、超短裙、吊带衫等进入教室。

第二十四条不得携带早点、零食进入教室,严禁在课堂上吸烟、吃东西。未经教师同意,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二十五条上课时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思想集中,专心听讲,不得看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书籍、报纸等资料,不得做其它课程的作业或其他与教学无关事情。未经任课教师许可,不得接收、发送和使用音频视频等电子信号。课堂上严禁交头接耳、嬉戏喧哗,不准睡觉,不得有亲昵、不雅行为。

第二十六条上课时不得将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置于课桌面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因课程教学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认真有序参与课堂充分讨论,严肃活泼,积极思考、主动发言。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有问题或申请发言时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尊重教师,对教师授课有意见,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讽刺、起哄、指责和谩骂教师。

第二十九条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备设施,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不得代替他人听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听课。

第四章 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

第三十二条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得在上课时间与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影响学生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旁听、进修人员听课应携带学校发给的证件。旁听人员应自觉在教室后排就坐,且不得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第三十四条听课检查人员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节课,中途不得离开。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广西大学本科生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办法》(西大教字〔2005〕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2013年11月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上一条: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下一条:广西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修订)

关闭


广西大学版权所有版权:Copyright@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