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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7-17  信息报送:曾志明 电话:38891  部门审核:招就中心_陈信存

各学院:

按照广西教育厅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68号)予以转发。

为确保我校201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学院依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整合资源拓展就业渠道,提高就业、创业指导水平,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68号)

广西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3 年12 月5日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有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实施,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依托基层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地区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积极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并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的要求,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要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责任、各方努力,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和高校,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梳理政策优化流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认真梳理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制定落实各项政策详细业务操作流程图,注明每个环节经办机构和联系方式,统一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站上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办理报到接收及人事代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加就业见习和基层服务项目,自主创业工商注册、小额担保贷款和税收减免申请等政策流程。

(二)完善政策,扩宽政策覆盖面。各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和自治区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切实打破户籍障碍,扩宽政策覆盖面,允许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不受户籍、就业经历等条件限制。

(三)督察落实,提高政策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而影响政策落实的,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自治区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区范围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察。各市每年要对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位培训的,按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规定给予在岗培训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至2014年年底。

(二)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要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体检政审、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研升学优惠、就业安置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继续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业部门要制定具体招募管理办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二)落实服务基层项目配套政策。落实好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补贴待遇、社会保险、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政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免费提供档案托管及人事代理服务。

(三)开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工作岗位。各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发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司法等公共管理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四)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以及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1]79号)规定执行。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金融扶持政策。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3]133号)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的,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业务流程。

(二)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非限制行业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创办微型企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人群创办微型企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30号)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四)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列入重要议程,整合发展改革、工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科技、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职能,通过立项新建、现有园区挂牌等方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专门场所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创业实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孵化基地作用。

(五)做好创业服务。加大创业项目库建设力度,建立规范的创业项目发布机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及服务热线,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评估等创业指导服务,相关部门在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相应支持。加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41号)要求,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并加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发展资金要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倾斜。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均要启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单位准入机制、考核评估机制和激励淘汰机制,做好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情况的统计工作。从 2013年 7月 1日起,全区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面向在当地求职,并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或失业登记,毕业2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面开放。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并建立常规的就业见习补贴增长机制,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生活补贴,确保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每月综合补贴不低于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要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应在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从2014年起,自治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主要从各市推荐且运行较好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中产生,非驻邕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和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积极组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发布途径,引导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报名参加培训及鉴定。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信息统计工作,做好政策执行情况效果评估。

(三)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遴选青年企业家组建大学生创业导师团,进校园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岗位演练的培训方式,结合高校毕业生实际大力开展创业实训。从2013年起,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学年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统一的创业培训信息发布途径,做好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及培训后实现创业的信息统计工作。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素质、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高校可联合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

(二)组织有针对性的双选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高校校园网络,实现公共就业信息网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高校联合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三)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业务整合,共同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失业登记等工作。从 2013年 7月 1日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的服务窗口都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前来报到或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后,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教育部门提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重点帮扶对象,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通过办理报到接收、登记失业、电话回访及基层平台入户调查等多种方式,掌握就业状态及服务需求。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后续跟踪服务,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四)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一是重点帮扶政策。各地区、各高校要将就业困难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就业困难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二是求职补贴政策。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自治区当年发布的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求职补贴由高校统一组织并集中向高校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

七、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一)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监管企业建立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对国有监管企业招聘活动指导监督,在国有监管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加强就业权益保障。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简化就业程序。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通过建立单位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切实解决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区内就(创)业地落户困难问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集体户,积极接收在当地先落户后择业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并做好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等人事权益保障服务。

八、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优化高校毕业生培养结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合理设置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合理引导、综合施策,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

各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13 年7月8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上一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下一条:实施多样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和人性化的就业帮扶,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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