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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2018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18-10-31  信息提交:曾志明 电话:38891  部门审核:招就中心_陈信存

校属各单位:

2018年,我校预计有应届毕业生10114人,其中毕业研究生3586人(包括博士研究生403人)、本科毕业生6528人。为了做好2018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2018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9号)等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学校建设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一流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并完善就业工作体系,确保2018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就业率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二、就业政策和规定

(一)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

1.凡取得2018届毕业资格的学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机制落实就业。

2.民族预科直升的本科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原则上定向回生源地区就业。

3.国防生按所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落实就业。

4.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学校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派遣方案,不予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如本人放弃保送研究生资格,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列入就业派遣方案,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事宜。

5.考取硕士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如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要求列入就业派遣方案的,须本人提出申请,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就业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列入就业派遣方案。

6.已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录取前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约定相关解约条件。毕业生因录取为研究生不能履约到用人单位就业,应与用人单位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因录取为研究生而与单位发生的违约及纠纷问题,由本人承担责任。

(二)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

1.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机制落实就业。

2.定向、委培的毕业研究生应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

3.国防生按所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落实就业。

4.凡获得提前毕业资格,需要申请办理2018届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研究生,必须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批通过后统一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提前毕业研究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学校统一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以便列入当年的就业派遣方案。

5.报考博士的毕业研究生,可与单位签约,但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毕业生因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不能履约到用人单位就业,应与用人单位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因录取为博士研究生而与单位发生的违约及纠纷问题,由本人承担责任。

(三)就业管理规定

1.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根据其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其它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就业证明材料”列入就业派遣方案,上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核,为毕业生开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2.在规定的离校时间内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后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办理调整改派,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3.毕业生应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单位报到致使单位拒收或造成其它后果的,责任自负。

4.结业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原则上不列入就业派遣方案。有用人单位接收的结业生,可凭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向学校提出就业派遣申请,批准后予以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5.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出国等原因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本人的申请将其档案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毕业生在离校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因病需要休养的,可申请暂缓办理就业手续。

7.毕业生应注意择业的最佳时机(一般在10月至次年4月),合理定位,抓住机遇,及时签约。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要求,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根据当年自治区教育厅的安排另行发通知)上交就业证明材料的,学校统一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不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就业证明材料的,毕业生需自行办理就业报到证。

8.毕业前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环节。

9.毕业生在校期间,不能以找工作单位或已落实单位为理由擅自离校;对擅自离校者,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大学学生手册》、《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10.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正确运用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11.毕业生要文明离校。须按规定搞好宿舍卫生,办理好离校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离校。毕业生在离校前有违纪行为,按《广西大学学生手册》、《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12.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离校后一个月寄往毕业生档案派遣单位。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档案科查询原因。继续深造的学生凭调档函自行到学生工作处学生档案科办理迁移手续。联系电话:0771—3239125,档案查询可登录学生工作处门户网站、易班网或易班手机客户端。

(四)就业协议

毕业生应谨慎保管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并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不得互相借用。凡挪用他人《就业协议书》或者复印、涂改、伪造的《就业协议书》均视为无效。《就业协议书》毁损的,毕业生须凭原件和所在学院的书面意见到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就业协议书》。因特殊原因不慎丢失《就业协议书》而要求补发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登报声明遗失的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撰写承诺书对遗失事实予以承诺,并上报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公示2周无异议后予以答复。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15天内将登记盖章后的《就业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并到学院登记备案(寒假期间可延至开学第2周)。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实行监督、管理,并维护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能变动,不能单方面违约,如属特殊原因要重新签约的,必须按《广西大学毕业生违约处理暂行规定》(另发)办理相关手续。

三、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广西大学2018届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各学院2018届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文),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提高我校就业工作整体水平。

(一)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我校2018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和学院做好就业工作的各项保障,检查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执行情况。

(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受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事务,具体履行有关职责:

1.组织开展我校2018届毕业生就业派遣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学院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意见,供用人单位查询。

2.开拓就业市场,收集需求信息,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招聘会、供需见面洽谈活动,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推荐工作。

3.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4.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5.按照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的要求做好2018届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

6.组织开展2018届毕业生就业核查工作。

7.编写《广西大学2018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做好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和教育教学反馈,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供重要参考。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三)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和综合测评工作,及时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和综合测评结果,组织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意见。

2.对毕业生进行职业理想、就业形势、人生观和择业观的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动员责任教授、研究生导师、专业教师在专业教学的同时,关注和指导学生制定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帮助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创业。

3.掌握社会需求,充分利用责任教授、研究生导师和专业教师对外技术服务、实习、社会实践和社会办学等多种渠道和资源,建设“广西大学就业基地”,广泛收集本院各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推荐毕业生就业。

4.负责本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洽谈活动。

5.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及就业派遣信息录入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6.具体负责组织本院毕业生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7.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追踪调查的各项工作。

8.撰写本院2018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配合编写《广西大学2018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做好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与反馈,为本院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9.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就业工作实施要求及其它事宜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进一步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

1.各学院广泛发动教职工以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职业理想、就业形势、事业心、择业观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各学院应通过开设《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开办就业指导系列讲座,开展就业咨询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对毕业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调整好择业定位,积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特别要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咨询和指导工作,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中的实际问题。

2.加强对毕业生诚信教育,正确处理毕业生违约与个人诚信、学校声誉、学校利益的关系。

3.加强毕业生求职择业技巧的培训,提高毕业生择业能力。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各学院积极开展求职面试技巧、求职信的写作、面试礼仪、推荐表的制作技巧等相关专题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毕业生利用网络进行求职。

(二)做好毕业生供需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应主动收集需求信息,广开就业渠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1.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并及时发布就业信息。

2.各学院负责收集本学院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动员广大教职工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及时将信息传达给毕业生。同时,将所收集到的信息及时报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各学院组织毕业生填写《广西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四)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任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须经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任何个人和其他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要组织、指导毕业生选择单位,帮助毕业生落实就业。

(五)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保卫处负责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学生工作处负责寄送毕业生档案。

(六)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科校级、区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校级、区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七)教务处、研究生院做好就业工作支持,建立“招生-教学-就业”联动机制,根据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优化招生和专业结构,改进人才培养模式。

(八)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各学院要做好毕业生就业追踪及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九)学院应及时提交毕业生档案材料及档案邮寄信息,避免影响毕业生的就业和派遣事宜。

(十)各级负责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广西大学

2017年9月25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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