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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生缴交学费和注册暂行规定

时间:2015-07-16  信息提交:钟庚艾 电话:36197  部门审核:教务处_耿葵花

校教字[20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缴纳学费。 为加强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和注册工作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每学期开学,学生本人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己办理完注册手续的学生,方继续取得学籍,方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和考试资格。 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开学二周后,仍未报到注册的,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到财务处指定地点缴纳该学年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后凭收费单据和学生证到学院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三、确因经济困难不能交清学费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三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允许保留学籍、停学一年。停学一年后可复学。申请停学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完停学和离校手续,否则作退学处理。

    四、学生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费及课程重修费等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交到财务处,并按时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不注册者无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及重修课程资格。

    五、本规定自发布日起生效,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则有不同之处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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