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
发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大研〔
2014
〕
45
号)
校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4
年
12
月
5
日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教〔
2013
〕
21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
2014
〕
132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比例、标准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规定学制内的在校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课程不及格的;
(三)学习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根据其入学考试的成绩、入学前的科研成果、思想道德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应侧重从非定向学生中确定,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应侧重从推荐免试入学的和来自高水平大学的非定向学生中确定。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及标准如下:
类别
|
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万元)
|
博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
一等
|
70%
|
1
|
二等
|
30%
|
0.8
|
硕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
一等
|
20%
|
0.8
|
二等
|
20%
|
0.5
|
三等
|
40%
|
0.3
|
第七条
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根据参评学生上一学年(上一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期间内)的课程成绩、科研成果、思想品德、社会实践表现等方面进行考评确定。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硕士学习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学习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成立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正职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在评审之前需公示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院要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
9
月底开始评审,每年评定一次。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
参评学年内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
(一)申请退学或被退学的;
(二)与参评条件不符者;
第十八条
学制为
2.5
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本办法,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