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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7-10-19  信息提交:钟庚艾 电话:36197  部门审核:教务处_耿葵花

(2017年6月修订)

西大教〔2017〕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执行学校章程,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日常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广西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不按期报到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按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第四条 报到时由招生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报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同意的,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情况之外,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应持书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属学院报送学校招生部门进行审核、处理,其中因身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能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学校批准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即将期满时,应在相近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时,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以及学校的复查程序和办法,组织学院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报学籍管理部门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审核认定需在家休养的,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给予学生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出具审核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学生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并附所属学院核实意见。属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出具逾期未报到等相关情况说明。

取消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的,经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报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处理。通过学校准许的,应由相关学院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告知,同时由学校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报到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办法按照《广西大学学生缴费及注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的,所属学院在学生办结注册手续后,方可在其学生证注册栏中登记,加盖注册章。

外派交流学习的学生,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所属学院按时进行注册情况报告;按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协议外出学习的,应在学校开学期间向所属学院报告报到情况;外校交流到我校的学生,到专业所属学院报到,应编入在校生相应班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凡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未办理手续复学的学生,或已注消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含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由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十条 学校本科专业的学制主要有四年制和五年制,各专业的学制按教育部的规定设置。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允许学生按照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八年,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注册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达到进入毕业环节要求的,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每年春季学期末提出,由所属学院负责审批确认后,于秋季开学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享有在校生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期满时仍未完成学业达不到毕(结)业要求的,应作退学处理,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同时对其实际修业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离校。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课程的学分数主要是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教学时数而定。学校规定,各门课程的学分设置以0.5为基本计量单位,各专业毕业要求的课程与学分设置,具体按照相应专业的教学与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熟悉掌握就读专业的培养计划各项要求,按规定要求按时完成选课,并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环节教学活动,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诚信进取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须认真学习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管理,共同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环节学习活动时,应当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遵守《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其中申请病假应当附医院诊断证明)。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携带、使用符合教学要求和管理规范的教材,不使用盗版和违规的教材;独立思考,按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广西大学本科教学考试管理规定》《广西大学考场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主动维护考场纪律,诚信考试,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违纪违规和作弊行为。否则,学校将按照《广西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抄袭、不伪造、不剽窃,自觉杜绝一切学术不端行为,努力创新创造,养成良好的学术品德;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选修课程时,必须依据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总学分、各类课程模块学分、各教学环节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觉、主动完成上网选课。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限后不能退选,但属于学籍异动原因所造成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未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选课的本校在校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不予承认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对于认为掌握了某门课程的专业知识并达到教学要求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的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申请免修的依据材料(如学习笔记、作业练习、完成实验的依据、课程领域学习的成果、从业经历等),经任课老师、所属专业负责人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原则上为闭卷笔试),考核合格者可提前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合格获准免修的课程仍需按正常要求选课和办理相关手续,由任课教师依据考核评定的成绩进行记载。重修、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累计加权平均学分绩点4.0及以上的学生,经任课老师同意的,每学期所选课程中可按规定申请1-2门免听;参加重修学习的学生若听课时间冲突,可向重修任课老师申请部分或全部课程学时免听。

免听必须提前申请,任课老师进行审批的同时,应对获得批准的学生布置学习任务。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任课老师的考试资格审查的,必须按时参加课程期考。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退役运动员和退伍军人学生除外)、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军训课(退伍军人学生除外)、劳动课、各教学实习环节(含各类课程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不能免修、免听或免做。

第二十三条 修读课程如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学生应按顺序选修。对于学有余力的同学,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学生对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选课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校际间跨校选课及修读课程的协议,选修协议方的相关课程,或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及成绩,经所在专业、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按学校校际交换生或联合培养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第二校园交流学习。校际交流学习中取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并认定课程学分的替换方案后,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承认,具体按照《广西大学本科生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实践创新活动和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授权等科研创新活动,并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建立创新创业学习档案。

在创业创造、创新实验、学术研究、科研探索、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专利,以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丰富专业经历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创新创业实践类等相关课程学分,具体办法按《广西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学生在创新创业创造活动中,在某一课程领域或专业方向取得突出成绩,学生可以申请以创新创业创造成果替代某门专业课程学习,具体由学院组织相应专业的专家进行论证、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跨专业跨校辅(选)修课程进行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和提高能力。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符合修读辅修其他专业条件的学生,可按学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具体的实施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选修课程,必须按规定的学费缴纳标准缴纳相应课程的学费。学生缴纳学费的标准和要求,按财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因教学需要的,也可以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每学期同一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必须采用相同的评分方式。其中采用百分制的,最终的总评成绩要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或折算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即百分制60分及以上或五级制及格及以上)的即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经后续修读并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亦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多次修读、参加考核的同一门课程获得多个有效成绩的,可按最高成绩列入毕业审核、计入毕业成绩档案。学生成绩单上所修读的超出教学计划毕业学分要求之外的多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等信息,可以按成绩管理要求记入学生个人毕业成绩档案。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即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练习、课堂讨论、纪律考勤、期中测验、论文报告、实践实验和创新科研等平时学习的综合表现。原则上平时综合成绩占30%~40%,期末成绩相对应地占60%~70%,实验教学课程或偏重实践性的课程,其成绩评定办法可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根据本规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

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具体办法,由任课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本规定结合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而确定,在课程开讲的第一次上课时应向选课学生公布,并在相关教案中向学生公开,同时在任课学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第一次选课修读(即初修)的课程考核不合格没有获得学分的,除通识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之外,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旷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要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需重修;属于通识选修课或实践环节的,学校不安排补考,学生应在后续学习中重修或另选其他同类选修课程,重修或重做相应实践(验)。

补考课程的成绩以考核的卷面成绩记载。初修时属于被取消考试资格、违纪作弊、旷考,以及重修、再修时考核不合格的,均不予补考,可后续继续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与初修课程考核同等规范与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应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一)未获批准免听或未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的;

(三)有实验教学的课程,缺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数的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没有达到教学需要的。

任课教师根据课堂考勤与教学记录,在授课结束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向学生进行公布,及时报相关学院备案。取消考核资格的确认表可有学生代表签字作证,相关材料应随试卷一同存档,并在成绩单中标明。

学生对取消考试资格有异议的,必须在考核进行之前向任课教师申述,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认定后,给予相应课程重修的机会;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补考。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原则上应选修不同(课程编号)的项目课程,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符合国家对大学生体育教学的相关要求,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由体育学院制定公共体育教学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用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的学习效果。

(一)对于按五级制评定成绩的,计算学分绩点和加权平均成绩时,按以下办法折算:不及格按40分计,及格按65分计,中等按75分计,良好按85分计,优秀按95分计。

(二)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满分值)×100]/10-5。

其中,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分绩点为零。

(三)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取得的课程学分×K) / ∑修读课程学分。

(四)加权平均成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满分值)×100×修读课程学分×K]/ ∑修读课程学分。

(六)一般情况下,平均学分绩点和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结果可取至小数点后两位(K为课程系数,没有特别说明时,K取值为1)。

(七)多次修读的相同课程,在课程学分、成绩的统计中,不能重复计算。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到场参加课程考试(考查),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按缓考相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

学生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在校所修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的;

(二)因患病(需提供就诊材料、诊断证明)或突遇意外导致伤残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到场按时参加考核的;

(三)经学校委派,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学科竞赛、文体比赛或其他重要活动,未能按时回校参加考核的;

(四)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且课程考核时间安排在全国统考开始之前7天以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

缓考的申请要求与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缓考随补考进行,获准缓考的应按时参加考试,缺考者视为放弃缓考资格,缓考成绩按实际情况认定、记载。初修课程申请缓考的,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生修读教学计划课程的实际情况,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籍档案的学业成绩中予以标注。

学生所修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其取得的成绩在学生离校时按规定归入本人在校学习的成绩记录中。

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相关个的学业成绩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属学院审核后负责按规定要求报送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并保存于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进入我校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以凭已修课程的有效成绩证明材料,根据入学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申请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具体参照《广西大学本科生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课程修读与成绩管理,可按课程进修学习进行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为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和专业学习兴趣,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须符合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具体程序按《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学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或转学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就读的专业、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进行毕业资格审核,缴纳相关学费。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原专业所修的课程,其教学内容相同教学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所规定的,可以直接认定其课程、成绩和学分,相关要求具体可参照《广西大学本科生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因病、创业、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准予休学的,休学期间予以保留学籍。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学生申请休学时,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可申请一个学期或多个学期连休,也可在休学期满时继续申请,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学年(即六个学期)。每学期的第十七周之后,不再受理当前学期的休学申请,确实不能坚持完成本学期学业的,可按请假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因创业需要累计休学达两年及以上且无违纪违法记录,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期满时未能完成学业的,经学生书面申请,学院组织专家认定其创业确有成效且同意其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增加一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习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一学期内需要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含事假和病假)累计超过六周或150节课的;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因进行自主创业、开展创新创造工作需要,申请暂停学业的;

(四)因孕产严重影响本人或他人校园学习、生活的;

(五)因其他个人原因,学生本人自愿申请休学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书面提出并填报相关材料(因病休学的应附相关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的,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属于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院视具体情况整理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后,将审批结果通知、送达学生,并督促、协助休学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因孕产休学的,其休学、复学需按规定向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并接受相关审查。

第四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具体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

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征入伍的,学生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和复学时,需要凭有关证明到学校武装部进行报备、核查。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或校际交流项目,在联合或合作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具体管理按有关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往返路费等相关费用学校不予负责;

(二)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四)除有特殊规定或协议外,学校对于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行为表现等不予负责;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户口一般不迁移;

(七)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为其所保留的学籍资格,并注销学籍,不得复学;如有获得的重大奖励、取得重大成果通过审核的,可予以认定;

(八)对于休学的学生,注册费、教材费及超过退课期限后的所选课程学分学费原则上学校不予退返,具体按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即将期满时,应提前准备并就近学期于开学注册期间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院组织复查并审核同意的,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骗取复学的,按退学处理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报学校审批通过的,可转入相近年级或专业学习。

(四)申请复学应当在休学满时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开学后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的,或复学复查不合格且休学累计已达规定最长休学年限或最长学习年限的,作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学生交流学习或联合培养的保留学籍期满,应按时回校,按学校规定的要求注册、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时,每学期选课时应优先选修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一般选课学分数以15~30学分为宜。

学生单个学期选课学分数低于15学分的,学生应调整课程选修方案,增加选修课程;学生应修课程学分数已经低于15学分的,应按实际要求选课。相关学院应主动调查掌握情况并进行学业指导,引导学生按要求完成相应的选课。

第五十四条 对于学生学业成绩或选课修读的学分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将进行学业警示(包括预警、跟班试读、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和退学学籍处理。其中预警、跟班试读学业警示由学院负责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于每学期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进行预警学业警示,学生应自行做好学习调整;需要学习指导和帮助的,应主动向学院提出。学院应积极给予学生学习帮助和引导。

(一)学生所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累计达到3门的;

(二)在校学习的学生,截至第4周末(或学校规定的选课截止时间),单学期所选修课程学分总数有应修仍未选足15学分的。

第五十六条 对于每学年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跟班试读学业警示,由所属学院负责审核、处理,相关情况通报学生本人并督促学生报告其家长,做好备案记录,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和帮扶教育,相关情况每学年汇总、统计后及时报备教务处。

(一)所选课程未获得学分(含考核不及格、旷考、被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无效等课程学分)总数累计达到15学分的;

(二)在校学习的学生,上一学年有足够应修课程学分但平均每学期所选修的课程学分数达到5学分而不足15学分的。

第五十七条 对于每学年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业警示,由所属学院查实原因进行审核,约谈学生本人通报相关情况,并督促学生报告其家长,由学院做好备案记录。经学院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和帮扶教育,学生书面提出改进措施,学院审核同意的,报教务处审批后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一)所选课程未获得学分(含考核不及格、旷考、被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无效等课程学分)总数累计达到30学分的;

(二)在校学习的学生,上一学年有足够应修课程学分但平均每学期所选修的课程学分数不足5学分的;或有少于10学分的应修课程但上一学年没有进行选课修读且没有达到退学条件的。

第五十八条 学生被学校作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籍处理时,学生不愿意到下一年级注册报到或不服从学校学籍管理、不提出改进措施接受处理的,由学院按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审核并出示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作退学学籍处理,并注销学生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籍处理由学院负责整理材料、进行审理,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通报,并协助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学籍处理计算学分时,统计学生主修专业所选课修读的全部课程。当学生的学分数达到教学培养计划中课程模块学分规定的要求时,该模块中不合格的课程应不计入学籍处理的学分统计。

学生参加校际交流的,应当将交流学习或合作培养期间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纳入统计。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或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未能完成学业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并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再次达到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业警示学籍处理时;

(三)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达到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业警示,学生不服从、不接受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籍处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或经调查核实,确认舞弊造假相关材料骗取复学资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院审核学生退学处理时,应当通过学院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审查报告,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材料上报。其中(一)~(四)由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五)~(八)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学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所属学院将相关工作进行记录,形成材料。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重大处理或处分决定时,学校应按规定程序要求,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的决定书由所属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七天视同送达)。同时学校按规定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

第六十二条 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单及相关学籍档案材料,被开除学籍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相关学习证明,应按学生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存档、管理。

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应于相关决定书送达或通告日期起两周内办结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身体健康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同意,可申请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同时进行报教务处备案。

未达学籍处理的学生自愿申请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的,不属于学籍处理范畴。因故主动申请学籍异动的,也必须接受学籍处理审查。

第六十四条 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籍处理时,应安排到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如遇到相同专业下一年级没有在校生的,可作如下处理:

(一)编入相近专业班级或相同专业低年级中进行管理;

(二)如无相近专业或相同专业低年级的,可允许跟随原年级班学习。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制度。在学生进入毕业学期时,学生不合格课程和应修而未修课程(明确为毕业学期开课的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的,先修读所缺课程不得进入毕业环节(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除外);因专业培养计划设置毕业设计(论文)前期已经开展的,不得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未按期完成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

第六十七条 获得毕业资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和广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其中成绩为零分的课程视同没有修完),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对于因退学等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学业中途终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但学生在校学习未学满一学年,或取得学分数未足15学分,以及被取消学籍、被开除学籍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后,应当按规定离校。结业或肄业的学生,不能返校继续修读课程(含重修、补考)以申请原专业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辅修类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国家规范的学制和办学层次规定,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申请时,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学院应组织人员充分调查、核实,学校的学工、招生、户籍等相应的管理部门应主动予以协助。对于有必要的,可报学校申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通过核查的由学院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由教务处上报审批。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学位信息电子注册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时提供网络查询。

第七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通过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批的,发给辅修证书。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按规定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五条 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等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备学校后,可以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相关手续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的资格。

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

第七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科科研与竞赛、科技活动、体育锻炼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广西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依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具体规定参见《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及其相关文件。

第八十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重大处理有异议的,应根据《广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大教字〔2005〕39号)、《广西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西大教字〔2005〕41号)、《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延期毕业管理办法》(西大教字〔2005〕52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对接受普通本科生教育的交换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本科生的管理,由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执行细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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