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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时间:2017-10-19  信息报送:钟庚艾 电话:36197  部门审核:教务处_耿葵花

(修订)

西大教字〔2012〕45号

第一条 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考试院批准,我校在部分本科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培养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按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完善和规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是学生进校后,前期为基础阶段修读大类基础平台课程,后期为专业学习阶段分流到该大类所属的各专业进行培养,该培养模式目的是学校主动适应人才市场需求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学科教育资源优势,推进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让学生打牢基础、发展个性、综合培养、提高适应能力与就业迁移能力、增强素质。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

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组织、协调、管理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相关工作。

相关学院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组织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原则

(一)社会需要与学科专业发展相结合原则。学校根据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专业设置,调整专业分流人数计划。

(二)择优分流与尊重个性发展相结合原则。学生可根据个人的个性特长在所属大类的专业内填报志愿选择专业,学校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在成绩优先的基础上尊重学生的志愿和个性发展需要。

(三)自主性、鼓励性、指令性相结合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为避免修读方向人数严重失衡,保证艰苦专业和冷门专业有适量的学生报读,采取鼓励性政策和指令性措施,引导学生报读艰苦专业和冷门专业。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都要公开,确保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条 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是一种宽基础、多方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按大类招生的学生修完前期基础平台的课程后在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分流采取“基础+专业”的模式,分为“1+3”、“1.5+2.5”、“2+2”等模式,学生修读完成规定的基础平台课程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分流到相应专业或专业方向继续学习。

第六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依据

大类招生的学生依据专业分流人数计划和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志愿、学术特长等条件实行专业分流。

(一)专业分流人数计划。原则上按招生时专业或专业方向人数计划确定分流的人数计划。有必要时,学院也可以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但专业分流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0人。

(二)学业成绩。学生入学后按照“基础+专业”的模式,截至分流前一学期按教学计划规定所有课程修读的正考成绩的加权平均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是分流的主要依据。分流时学院对大类学生按加权平均成绩高低等进行审核、排序、公示,以确定学生对专业或专业方向的选择优先权。

(三)学生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按要求填报专业分流志愿。

(四)学术特长。在学期间拥有某学科专业领域方面的学术特长并报读该领域专业,且达到大类分流成绩条件的,分流时可不受排名限制优先选择专业。

学生在学期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并同时得到至少三名本校拟分流专业(或相关专业)教授认可、推荐,学院、学校审核通过的,可认定为具有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相应的学术特长:

1.在国家部委主办的相关专业领域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2.已有相关发明创造,并获专利证书,且有实际应用,排在前二名的;

3.在专业相关领域核心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作品的;

4.获得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奖励,排前二名以内;

5.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主持人且项目结题为优秀的。

第七条 招生时已确定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学生,不再进行分流。已经进行过一次分流的学生不再进行分流。

第八条 某些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学院应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第九条 学生修完基础平台的课程之后,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的70%及以上的,方可参加专业分流并进入专业学习。具体要求按《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相关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细则,报送学校教务处备案,向学生公布。

(二)在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中,学院应安排时间和组织人员向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三)各相关学院在分流学期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于第七周填报《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计划报批表》,经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并指导学生填报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志愿,填写《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志愿表》。

(五)学院组织学生核对学业成绩,核实加权平均成绩,经核实准确无误后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院进行整理、汇总、排序和公示、公布。

(六)根据学院公布的学生排名顺序,按照学生分流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挑选,充分考虑学生的学术特长,直至选满分流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计划额定人数;对未能满足所填志愿者,由学院调整到还有空余名额的专业或专业方向。

(七)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确定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经学院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按要求公示三天。公示期间学生如有异议由学院负责受理。

(八)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及时按规定将《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分流专业名单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九)学院收到审批的名单后,及时做好分流学生的学籍变动相应工作,落实分班、排课、选课等有关事宜,确保学生按时进入专业分流培养阶段。

第十一条 体育特招生等享受学校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招生时按大类录取的,分流时严格按本办法执行,符合《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的可按程序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二条 各相关学院于进入专业课学习阶段的第一个学期审核分流学生基础阶段各学期所取得的学分是否达到分流的条件。未达分流条件者,不能进入专业学习,撤消其分流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在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培养的基础课程学习阶段应做好相关的课程准备,切实保障与分流专业相关的课程开放,实现大类培养与专业教学的有机衔接。

第十四条 学生分流专业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应当按审批后的专业和专业方向修读。但符合学校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有关规定的,可按程序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学院按分流结果做好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专业分流阶段学习的学生均必须按分流后修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严格按照分流后所就读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的学生,一经查实,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假者,通报其单位,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计划报批表(略)

2.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志愿表(略)

3.广西大学普通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名单汇总表(略)

广西大学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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