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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生奖励办法(2013年4月修订)

时间:2013-04-23  信息提交:夏士岚 电话:35265  部门审核:学工处_黄必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励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全国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二)自治区级项目: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大学毕业生等。

(三)校级项目:校长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及其他单项奖。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

(五)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国家、自治区级项目奖励条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校级项目奖励条件

(一)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单列)

(二)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班级有较强的凝聚力,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道德。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学年内无人受纪律处分。

5.班级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学习气氛浓厚,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任课教师评价好。一学年两个学期全班平均学习成绩均高于全院平均成绩,不及格率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6.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全班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

7.讲究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一学年两个学期宿舍内务合格率在95%以上。

(三)优良学风班

1.学习方面

(1)班级学习气氛浓厚,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能认真按时独立完成各种作业。

(2)全班每学期学习成绩绩点达2.0以上。

(3)班级期末考试不及格率低于学院同年级不及格率。

(4)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在学院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5)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习竞赛和科技活动。

(6)积极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单位的好评。

2.纪律方面

(1)上课出勤率高,每学期平均出勤率95%以上。

(2)课堂纪律好,无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等现象。

(3)遵守考场纪律,无考试作弊现象。

(4)评选学年内全班同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3.其它方面

(1)每学期有班级学风建设计划及总结。

(2)积极开展和参加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活动。

(3)全班体育达标率不低于学院同年级平均水平。

(4)任课教师对班级的学风评价全部在“良好”以上。

(四)三好学生

1.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群众基础。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4.学习努力,学风严谨,注意培养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每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30%。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五)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对象为学校和学院的团委、学生会干部、研究生会干部,学生党支部委员,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各班委会、团支部委员。

2.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文明礼貌。

3.积极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并起骨干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言行作斗争。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勤俭节约。

4.善于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主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5.学习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每个学期学习成绩良好,本科学生干部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的前30%。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标。热爱劳动,带头做好个人和公共卫生。

(六)优秀研究生

1.“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为每学年注册在校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素养和行为习惯,在研究生中具有表率作用。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无补考。

4.具有良好的科学修养,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有优秀学术论文发表或取得科研成果,博士研究生须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主要参加者)。

5.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及文体活动,热心公共服务。

6.评选学年无受到纪律处分、延期毕业、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等情况。

(七)优秀本科毕业生

1.基本条件: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群众基础。

3.学习认真,成绩优良,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积极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2名教师推荐,并且通过专门考评小组的考评。

各类优秀毕业生条件:

1.综合类优秀本科毕业生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两次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同时至少获一次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奖,或自治区级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同时至少获一次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3)获文艺、体育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团体前六名(主力队员)、个人前五名或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大学生单项比赛团体第一名、个人第一名或一等奖,同时至少获一次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4)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作品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同时至少获一次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研究类优秀本科毕业生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单项比赛二等奖以上。

(2)获国际发明或国家专利。

(3)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作品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作品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3.管理类优秀本科毕业生条件

担任一年以上班长或团支书以上职务或担任两年以上其他学生干部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或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在不同学年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累计两次以上。

(八)优秀毕业研究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校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有优秀的学术论文发表或取得科研成果。

3.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各一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各一次。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

4.在规定学制内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获得学位。

5.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无学术失范行为。

(九)其他单项奖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级项目评选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校级项目评选比例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比例不定;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20%;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生总人数的15%;优秀本科毕业生不超过本科毕业生人数的10%;优秀毕业研究生不超过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其他单项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时间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各项奖励评审部门

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自治区级项目及校长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其他奖项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国家、自治区级项目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批准。校级项目由组织评审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由学校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评审时间

国家、自治区级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校级项目: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每年4月份评审;优秀本科毕业生、优秀毕业研究生每年5月份评审;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每年10月份评审;其他单项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在全校公布各项集体、个人奖励表彰名单,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奖品(奖金)。

(二)获奖学生的评审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 西 大 学

2013年4月23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上一条:广西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试行) 下一条: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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