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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修订)

时间:2012-12-27  信息报送:夏士岚 电话:35265  部门审核:学工处_黄必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学生。

第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 学生宿舍纪律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宿舍住宿,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对自行调换、私占、出借、出租、转让床位者,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严厉措施责令搬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并按照《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因实际情况需要对学生宿舍作出调整时,学生应自觉服从调整安排。

第四条 安装有门禁系统的宿舍楼,学生必须自觉刷卡出入。宿舍门禁系统管理实行1人1卡制,学生不得私自将卡转借他人。

第五条 住宿学生无特殊情况,应在晚上23:30以前归宿,逾时归宿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攀爬进出宿舍,违者严肃处理。

第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午休时间和晚上23:00之后,宿舍区内一律不得出现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弹奏乐器、打扑克麻将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要保持宿舍和宿舍区的安静。在休息时段,无正当理由的来访者严禁进入宿舍。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禁止男性进出女生宿舍。有正当理由或因公来访者,须凭证件严格履行进出登记手续。中午12:30—14:30、晚上22:30以后,禁止女生进出男生宿舍。

第八条 住宿学生必须自尊、自爱、自律,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踢球、打球、饮酒、踢踏墙壁、张贴印刷品、乱写乱画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尊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凡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直至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三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楼配备卫生保洁专业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门厅、走道、楼梯每天全面清扫两次(上午、下午各1次),做到地面、墙面、门、窗、扶手无积灰、无污物、无蜘蛛网。

第十二条 宿舍房间内务卫生由住宿学生自行负责,学生应定期打扫,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宿舍房间内务卫生要求做到内务整齐,阳台整洁,门窗玻璃洁净,地面、墙面和天花板无积灰、无污物、无蜘蛛网,厕所无污物、无异味。日常生活垃圾于每天上午8:30之前或下午14:30之前,由学生自行装袋放置楼下的公共垃圾桶内(垃圾袋由住宿学生自行购买),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扔乱放垃圾。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习惯,严禁在公共场所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乱泼脏水。

第四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宿舍房门不得私自加锁、换锁,若发现门锁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更换;若发现人为损坏门锁行为须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修理、更换门锁费用由损坏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严禁将煤气设备、大功率电器(详见第十九条)、宠物等带入学生宿舍,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刻没收违规物品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惩处。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警惕,不断增强防盗和人身安全意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宿舍管理员和学校保卫处,以便学校及时处理,确保学生人身财物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住宿学生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防火和用电安全意识,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住宿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检查用电装置,切断用电设备电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每月使用水电指标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15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用水定额5吨;8人(含8人)以下一室每月每室用电定额20度。水电费每季度核算1次,学生超额使用部分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寒暑假水电费由学生自理。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偷电、擅自拉电线,或私拉电线到宿舍外充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空调、电热水器、电炒锅、微波炉、电磁炉、电饭锅、电暖器、洗衣机、脱水机、烘干机、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电热水瓶等,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刻没收违规物品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保持宿舍电路开关良好状态,若发现陈旧不敷使用、外壳脱落或破损的排插要及时报修、更换。对于学生违规用电或人为破坏水电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行为,学校经核实后将根据损失情况对违规者进行经济惩罚。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不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水电浪费。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水电故障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修,将报修单及时投入设在宿舍楼的报修箱内或交给宿舍管理员,以便及时维修。

第六章 学生宿舍物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学校统一购置配备。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将学生宿舍家具拆解或随意搬离本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住学生宿舍时,须办理家具使用手续,在家具使用清单上签名后方可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使用家具期间,若人为造成家具损坏或遗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宿或调整宿舍时,其本人须与公寓中心办好家具清点退还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并加锁锁好,休息时段要自觉关闭车辆警报器。严禁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在宿舍楼栋内部(包括走廊、楼道、房间等)。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物品,由学生自己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以防被盗事件发生。

第七章 学生宿舍调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统一调配。

第三十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区的和谐稳定,调配原则上遵循学院、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前,由公寓中心将学生宿舍按新生人数统一调配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具体进行新生住宿安排。未按时报到新生的宿舍信息由各学院汇总及时报送公寓中心,由公寓中心进行再调配。

第三十二条 宿舍年度调整安排

(一)每年的宿舍调整安排在暑期放假前1个月内进行。

(二)学校统一调整安排:

公寓中心根据学校要求和实际情况,制订初步调整方案,经学校后勤基建处与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开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正式调整通知,各学院按调整方案执行。

(三)学生个人申请调整:

1.学生申请调整宿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所在学院或专业、年级发生变动;

(2)因家庭变故(如父母下岗、遭受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凭乡镇街道单位证明,可申请调整;

(3)其他特殊情况者。

2.学生申请调整宿舍有关程序:申请人须在暑期放假前1个月内,从学校后勤基建处网页下载并填写《广西大学学生宿舍调整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送交公寓中心。经公寓中心审核批准后,学生须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调换入住,否则按私自调换宿舍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宿舍楼维修、改造等原因须统一调整宿舍时,实行按寝室统一验收、统一办理离楼手续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四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书,经班主任及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公寓中心办理留宿手续。公寓中心将根据留宿人数安排学生集中住宿,学生须服从安排。学生在留宿期间,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八章 学生外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外宿是指学生不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内住宿。

第三十六条 我校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本科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的学生宿舍住宿。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宿的,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外宿申请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外宿,否则按擅自外宿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外宿的办理

(一)外宿申请原则上每年办理1次,申请时间为每年暑期放假前1个月内。新生若要申请外宿,须于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外宿申请手续。

(二)学生申请外宿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是家住校内的教职工子女,可申请在家住宿;

2.学生是在校内有住房的我校教职工或教职工配偶;

3.家住南宁市区内,确需回家住宿的学生;

4.已婚学生;

5.长时间在校外做课题或实验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确需外宿的;

6.其他特殊情况者。

(三)外宿申请手续办理

1.外宿申请材料要求:学生本人须在外宿申请书中如实写明外宿的原因、外宿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生家长必须亲自在学生的外宿申请书上签字,明确同意其外宿并注明因外宿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3、4项情况的学生须提供户口簿、单位住房证明、房产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件。

2.外宿申请程序:从学校后勤基建处网页下载并填写《广西大学学生外宿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同时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公寓中心各1份备案。

第三十八条 外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居住地的有关管理规定,提高人身和财产安全意识。学生在外宿地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外宿学生要自觉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若外宿学生要求返回学校住宿,须向公寓中心提出回校住宿申请,公寓中心将根据床位情况统一安排。

第九章 学生退宿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要求办理住宿手续,交纳住宿费。毕业、休学、出国留学或调整宿舍均须及时到公寓中心办理退房、换房手续。

第四十二条 凡因毕业、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需退宿的学生,自学校相关部门发出相应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或在学校通知离校期内必须办理好退宿手续并离开学生宿舍,逾期则对遗留物品作无主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结清宿舍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等费用的学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广 西 大 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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