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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2013年4月修订)

时间:2013-04-23  信息提交:夏士岚 电话:35265  部门审核:学工处_黄必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在我校学生中树立行为导向和自我激励机制,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量化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对象

凡我校入学满一学期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不含外国留学生),每学期均须进行一次综合测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原则

(一)综合测评是对学生个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实际表现的全面量化考核评价。

(二)综合测评贯彻公开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以日常考核记录为基本依据,充分发扬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等级和比例

综合测评的等级分为四级:(一)优秀;(二)良好;(三)合格;(四)不合格。

综合测评“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

综合测评包括学业成绩、操行表现、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四个方面内容,其中:学业成绩占70%,操行表现占15%,社会实践占10%,科技创新占5%。

(一)学业成绩的测评

学业成绩即当学期的加权平均分。

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数)/总学分数×(超计划选修课系数+1)

超计划选修课(含辅修专业选修课)系数每学分0.01

(二)操行表现的测评

操行成绩=基础分+奖励分-扣除分。操行的测评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政治表现情况;

2.遵规守纪情况;

3.参加集体活动情况;

4.日常品德表现情况;

5.学习进取情况。

(三)社会实践的测评

社会实践的测评应包含以下内容:

1.担任工作职务情况;

2.获得各类资格和技能证书情况;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四)科技创新的测评

科技创新的测评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参加科技创新实践情况;

2.参加各级科技学术竞赛情况;

3.获得科技发明和获得国家专利情况;

4.在刊物上发表作品情况。

第六条 综合测评程序

(一)学生个人自评;

(二)在班主任指导下,班级民主评议;

(三)学院审核、公示、公布学生综合测评结果。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学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大学

2013年4月23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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