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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7-07  信息提交:夏士岚 电话:35265  部门审核:学工处_黄必春

校属各单位:

经广泛征求各学院师生意见,现将《广西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7年7月7日

广西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为发生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资金资助,让学生得以在学校开展正常的学习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是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对发生特殊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种辅助性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助对象为具有特殊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实施工作。执行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代表5人组成。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协调。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是:学校学生助困专项资金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

第六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助困专项资金中提取学生特殊困难补助专项资金,具体提取金额根据年度预算及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第七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由财务处设立专户负责管理,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年度结余结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资助类别

第八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类别有:

(一)生活补助:对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生活补助,用以保障学生的基本生活费用需求;

(二)临时困难补助:对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用以帮助学生应对临时困难;

(三)路费补助:对因家庭经济困难造成无力负担路费的学生给予补助,用以帮助学生顺利入学或返家。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况中任一项者,可申请生活补助:

(一)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监护人无法给予基本生活费且所获资助总额无法支付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的;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烈士子女、来自于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所获资助总额加上通过个人和家庭所筹措的资金总额仍无法支付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的;

(三)学生身患疾病,治疗费用较多但未达到“广西大学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条件,且因治疗费用的开支导致无法支付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的。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况中任一项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损失严重(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对财产损失程度予以证明),导致学生基本生活费无法保障的;

(二)父母突然亡故、患重大疾病或因事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学生失去经济来源,基本生活费无法保障的;

(三)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经济损失严重且在校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无力负担往返家校路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路费补助。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违法或违规事件造成的意外伤害,以及因被盗、被骗等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原则上不在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助范围之内。

第六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2.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如疾病证明或诊断证明、医院收费票据、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鉴定、残疾证、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

(二)班主任或导师对学生的详细情况进行核实和了解,并在《广西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到学院学工组。

(三)学院负责对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执行委员会成员召开工作会,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最多可获得一次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五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采取集中审批工作制,其中生活补助和路费补助每学期统一办理1-2次,临时困难补助每月办理1次。非寒暑假期间,每月均受理学生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收到学生合格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于10个工作日之内,协调执行委员会完成审批工作。

第七章 资助标准、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生活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的额度为800-4000元,路费补助的额度为200-800元。

第十七条 资助款项一次性发放到获助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学校将追回已资助资金,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学院辅导员及资助工作负责人应持续关注获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对学生加强励志感恩教育,鼓励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克服困难,自立自强。

第二十条 受助学生应努力学习、自立自强,凭借自身努力,获得奖学金或参加勤工助学,主动改善经济困难的状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

附件:广西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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