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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5-06-17  信息提交:韦力 电话:37186  部门审核:

西大学位字〔2007〕69号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及《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8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可以在招收有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开展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同时可以在已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者,必须按规定在我校注册备案。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学校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德、学历、工作简历和现实表现以及理论基础、学术水平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全面的审查。

1.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可在每年10月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办理申请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及填写有关表格:

1.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验证);

2.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验证);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收齐上述材料后,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学科专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在1个月内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我校从以下3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达到广西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对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要求(具体量化指标另行制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硕士课程考试

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学院,根据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修课计划》,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并在每学期开学的两周内到学院办理硕士课程修课或考试手续。

(1)公共外语及外语专业的第二外语,不纳入修课计划,也不计学分。

(2)申请人严格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修课计划》的课程参加考试,并取得规定学分(理、工、农类至少取得26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14学分;其他类硕士研究生至少取得2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14学分)。

(3)跨专业(以跨一级学科界定)申请学位者,需补修相关专业必需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2—4门,补修学分不少于4学分,不计入硕士课程学分。属同一学科门类下跨专业申请学位者是否需要补修大学本科课程,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4)硕士课程考试以百分制计分,学位课程≥70分,非学位课程≥60分(或及格),方可获得学分。不合格课程允许补考,但必须在本次申请期限内完成(补考结合硕士生课程考试进行,补考时间间隔一般在3个月以上)。考试的课程及评分标准严格按相同学科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进行。

(5)为了保证考试质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考试(包括试题内容及评分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每年3月报名,5月底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初审备案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完成规定的全部硕士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4年内未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原则上须在广西大学考点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后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在进入论文阶段前须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指导申请表》,由学院指定硕士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并随我校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一般不另行组织答辩。

1.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为申请人在工作实践中(包括国内外进修、访问)独立完成、属申请学科范围的研究成果。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1)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申请人整理为学位论文,但必须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论文格式按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撰写。

(3)申请人必须提供满足论文评阅和答辩需要的份数。

(4)论文答辩通过,经修改后,重新打印、装订,按规定送交存档。

2.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评阅人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2)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的答辩秘书寄送论文评阅人,论文送交评阅时,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两位及以上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可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果增聘评阅人仍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答辩,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评阅一次。

3.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同时至少有一名为学校和申请人单位以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前10天,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的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申请人答辩前应认真填写《广西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要求字迹清楚、端正、不得涂改),经审查,达到要求获准同意后方可答辩。其答辩组织工作参照《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8号)、《广西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70号)的规定进行。

(2)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3)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如答辩委员会没有建议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如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时,与会者人数必须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硕士学位申请书(同等学力人员)》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并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时,与会者人数必须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作出明确结论,视具体情况可就是否同意在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议。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行文公布,硕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此项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各培养单位应严格要求,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缴纳有关费用,收费办法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和我校规定收取。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以《规定》为准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 西 大 学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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