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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简讯2015年第4期(总第六十三期)

时间:2015-07-27  信息提交:李春霖 电话:32618  部门审核:纪委办_罗国斌

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简讯          

   

2015年第4期(总第六十三期)  

广西大学纪委、监察室、审计处     2015年7月16日  

   

   

目       录  

[领导讲话]  

  习近平主持政治局会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彭清华: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争当“三严三实”好干部  

  直面问题  敢于担当  做践行“三严三实”的模范  

[重要文件]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先进典型]  

  不畏病魔勇担当  

  二十五年的执着  

※ “铁面三哥”谱写纪检赞歌  

[案件通报]  

  聚焦那些出卖灵魂的校长们:高校基建一插手就堕落  

  高校腐败频发  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校腐败案件已达50多起  

  北大附中音乐老师收28万帮学生上名校  获刑10年  

  教育部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案件警示]  

  广西民政厅原副巡视员冼定同受贿一审获刑12年  

  广西凤山原县委书记黄德意“花5000万元画了两只鸟”  

  工程招标“拿回扣”  招聘教师“收现金”  

——一个“名校长”腐败案的透视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计“解密” 多名“高知”涉案  

    ◆[忏悔录]  

  顾为何:心理一旦失衡,贪欲之魔就会挣脱而出  

  吴社祥:“失衡+侥幸”让我越陷越深  

  杨树东:扭曲的“官”念让我迷失了方向  

[业务学习专栏]  

  盘点中纪委近期发出的10个警句  

[西大纪检工作动态]  

  校纪委向全校发放《广西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选编》  

  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继续教育学院加强对继续教育办学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委办、监察室完成2015年自主招生现场监督工作   

[领导讲话]  

习近平主持政治局会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中国共产党巡视  工作条例(修订稿)》、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艰巨繁重,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有坚强的制度作保证,首先是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党的性质和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使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吸收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注重解决巡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定位,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深化巡视监督内容,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方式权限、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范,对于推动依法依规开展巡视,更好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具有重大意义。会议同意公开发布《条例》全文。  

会议强调,各级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实质,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着力抓好督促落实,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提高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水平。  

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制定和实施《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要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既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又要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及时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用起来,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会议要求,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形成一套督促检查的办法,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把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消息来源:新华网  2015年06月26日)  

彭清华: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   

争当“三严三实”好干部   

彭清华带头讲专题党课 陈武主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员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推动作风建设全面从严、全面加强,5月5日上午,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以《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 争当“三严三实”好干部》为题,带头为区直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讲专题党课。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陈武主持。以这次党课为标志,全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正式启动。  

彭清华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作风建设开局起步,以作风建设的新布局推动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人在作风建设上的孜孜以求、不懈探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重要论述,贯穿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体现着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和政治品格,明确了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建设理论,为加强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彭清华指出,“三严三实”是对党的优良作风的忠实传承。“严”是我们党的核心价值、独特优势、优良传统,充分体现党对自身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一贯以来的高标准严要求;“实”高度凝结共产党人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品质和执政理念,是党的思想路线的集中体现。“三严三实”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它从深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入,既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又为落实“四个全面”提供强大支撑和有力保障。“三严三实”是新常态下推进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它将做人为官干事作为一个整体,从修身用权律己、谋事创业做人等方面进行系统阐发,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作风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为今后加强作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央部署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持续改进干部队伍作风提供了重要契机,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思想,将专题教育融入经常性学习教育,始终保持抓紧抓常的韧劲、抓长抓细的耐心,以专题教育的高质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的新使命新定位、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凝聚强大正能量。  

彭清华指出,我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重要成果,但不良作风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和变异性,治“四风”、转作风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后,有必要补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这一课。当前我区领导干部队伍中不符合“三严三实”要求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为官不正、为官不廉、为官不为、为官不实”等几个方面。“四不”问题不解决,干部队伍“三严三实”的作风就立不起来,就会损害党的形象,伤害群众感情,恶化政治生态,贻误广西改革发展大业。各地各单位务必联系实际,认真查摆“四不”方面的突出表现,深挖根源,分析危害,找准症结,切实整改。  

彭清华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践行“三严三实”的表率。要把牢理想信念的“总开关”,坚持不懈加强修身立德,抓好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定力,使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真正刻骨铭心。要讲规矩、守底线,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严守党的规矩特别是政治规矩,不做特权干部、特殊党员;心存敬畏,不越法纪“红线”,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手握戒尺,把握生活“界线”,保持健康情趣,严把“爱好”尺度,不断提高自身警醒的约束力、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克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努力把各项工作抓得更扎实、更可持续、更利长远。要敢于担当、勇于担责,始终保持迎难而上的勇气和锐意进取的担当精神,坚决克服“为官不为”倾向,引导和鼓励各级干部多干事、有作为。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坚持以党和人民事业为重,始终在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重视老实人、重用老实人,为老实人撑腰。要发扬钉钉子的精神,看准了、决定了的事,就要狠抓落实,大刀阔斧、钉紧不放,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彭清华强调,“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思想建党融入经常性教育的一次探索实践。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负责本地本单位的专题教育,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部门要从严从实组织实施,努力在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上见实效,在守纪律讲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上见实效,在抢抓机遇真抓实干、推动改革发展稳定上见实效。他要求,要突出抓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实践。扎实做好中央规定的专题教育四个“关键动作”,高质量讲好专题党课、组织好专题学习研讨、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抓好整改落实和立规执纪。要搞好统筹兼顾,把开展专题教育与做好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陈武在主持时指出,彭清华书记今天带头讲党课,既是为我们上了一堂主题鲜明、内涵深刻的党课,也是对全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动员部署。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坚持以上率下,带头参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带头讲好党课,带头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专题教育,努力推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扎实有效开展,争做党和人民信赖的“三严三实”好干部。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区直驻邕副厅级以上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各市党委书记在主课堂听党课。各人民团体、区直驻邕高校副厅级以上干部,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驻邕区直企业领导人员,邕外区直副厅级以上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等在分课堂听党课。  

广西日报评论员  

加强作风建设,贵在驰而不息。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党中央决定,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5月5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带头上党课,标志着我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正式启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三严三实”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作风建设的理论,立足新的历史起点,立足“四个全面”的伟大实践,立足应对“四大危险”“四种考验”的时代课题,明确了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丰富了党的作风建设的科学内涵,是我们党抓作风建设一以贯之的坚持和驰而不息的继续,必将推动作风建设全面从严、全面加强。  

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展深化,是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抓手,对进一步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育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才是最好的教育。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找准问题抓起,扭住问题不放。当前,我区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严不实”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为官不正、为官不廉、为官不为、为官不实”等方面。这“四不”问题不解决,干部队伍“三严三实”的作风就立不起来,就会损害党的形象,伤害群众感情,恶化政治生态,贻误广西改革发展大业。在专题教育中,各地各单位要联系实际,认真查摆“四不”方面的突出表现,深挖根源,分析危害,找准症结,切实整改。  

领导带头,才能促进大家积极响应;以身作则,才能推动大家奋发进取。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示范带动,做践行“三严三实”的表率。要带头学习提高,带头查摆问题,带头整改落实,以坚定的信念、决心和行动作出示范。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和要求,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真正把“三严三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做党和人民信得过的好党员好干部。  

近年来,针对干部队伍作风状况,我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整治“四风”和机关“六病”,集中开展“三服务、四清理”,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取得重要成果,作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思想建党融入经常性教育的一次探索实践,是锲而不舍打好作风建设这场硬仗的再启程、再出发。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专题教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握教育主题,贯彻从严要求,注重讲求实效,坚持专题教育与日常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以作风建设新成效凝聚改革发展新动力,为推动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消息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2015年05月06日)  

直面问题  敢于担当  做践行“三严三实”的模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  于春生  

“三严三实”直指为人从政的根本,切中执纪监督的要害,划定了从政道德的红线,是对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的新规范。我们必须时刻铭记、自觉践行,以严求实,以实促严。  

一、自治区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不严不实”的具体表现  

(一)在为官不正方面,主要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不守纪律、不讲规矩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松动的情况,认为共产主义太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太长,人的生命太短,故而丧失斗志,精神颓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宗旨意识淡薄,不愿同基层和普通群众打交道,怕给自己添麻烦,对群众的反映和诉求一推了之,把群众信访件层层下转了事。有的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理论学习流于形式,不能真懂真信、入脑入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知半解,面对多元化的政治思潮缺乏理论抵抗力。有的甚至通过微信、QQ等社交工具转灰色段子、信谣传谣,等等。比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罗卫国,就是从丧失理想信念开始蜕变的。他在忏悔书中自述,作为一名厅级党员领导干部,本应该做努力学习的带头人,但自己却表面一套、背后一套,在学习上没有理论联系实际,没有入心入脑,没有触及灵魂,放松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最后经不住金钱女色的诱惑,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收受巨额回扣,长期通奸,腐化堕落,最终落得晚节不保、身败名裂的下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 ’”,“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坚守信仰、坚持原则,讲政治、顾大局是一条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  

(二)在为官不廉方面,主要是执纪违纪、知法犯法,以权谋私、道德败坏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法纪观念淡漠,只拿尺子量别人,不拿镜子照自己。有的滥用权力,以案谋私,搞权钱交易、贪污贿赂。有的在办案中擅自取舍,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等。近年来,我们也查处了一批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比较典型的就是贺州市委原副书记、纪委书记徐励明受贿案。徐励明在任纪委书记期间,知法犯法,在工程款拨付、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和礼金数百万元。作为多年的刑事法官,作为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徐励明面对组织调查,竟称不知道什么是受贿罪!还有,梧州市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原副书记、纪委书记何坤扬,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伙同他人采取虚列债务 、隐瞒资产等手段,将3200多万元转入其个人持股的公司,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又如桂平市纪委以春节家属慰问金、查办案件奖、安全责任奖等名义发放了69万元奖金。再往我们身边说,自治区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原副主任施锦东,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是一个办案能手,但在金钱诱惑面前,他利用手中的权力,一手办案,一手收钱,数额巨大,影响恶劣。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自我放纵、言行失范;有的道德败坏、行为不检。如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原纪委书记马天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名学生一人重型颅脑损伤,一人轻伤。肇事后,马天安未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也没报警,而是驾车逃逸。横县纪委原常委梁石与本单位女干部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这些案例就发生在我们周围,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和警醒。  

(三)在为官不为方面,主要是不负责任、不思进取,缺乏担当、失职渎职  

有些同志总认为自己的级别低,只想当官,不愿做事,不敢担当。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不去打听“张家长、李家短”,遇到问题绕着走。如,永福县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经翠艳,对县委、县政府违反规定发放200多万元考核奖金一事不予制止,也不向上级报告,而且自己还拿了奖金。北海市人社局党组原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刘火清,对分管的下属单位违规组织职工公款旅游、以“考察费”名义发放补贴的问题不制止,且本人也从中分了几千块钱的补助费。这就是明显的失职渎职。虽然上述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党纪处分,但这足以说明,我们的队伍还不够负责、不够担当、不够有为。  

再比如,有的派驻机构认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在一栋楼里办公,在同一个锅里吃饭,总觉得抹不开面子,不敢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进行监督。有的甚至充当说情客,对反映驻在部门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反而到自治区纪委来打听情况、来抹案。这看似是“面子”问题,往深处说,其实还是有没有责任心、敢不敢担当的问题。去年,我们狠抓派驻机构自办案件工作,但据统计,到年底仍有18个派驻纪检组没有自办案件,占自治区纪委派驻纪检组的45%,将近一半。有的派驻机构长年不办案,年底把核查多少件群众举报信当作政绩。有的纪检组长年不办案,如果没有大案可办,就没有小案吗?如果没有违法犯罪案件,就没有违纪案件吗?有的纪检组长期不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报告工作,一年到头到底都做了些什么!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是依然严峻复杂。广西的情况例外吗?我认为不例外。通过我们查办案件情况和掌握的线索来看,广西同全国一样,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收手不收敛的大有人在。  

又比如,巡视工作虽然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也存在聚焦“四个着力”不够,发现问题线索能力不强、问题线索质量低等问题。有的巡视组几轮巡视下来,提交的问题线索能成案的不多。有的巡视方式方法单一、重点不够突出。有的巡视成果运用不够充分,巡视的震慑作用还不够大。干什么吆喝什么,干什么就把什么干好,纪检监察干部要真正把责任担起来,通过“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检视一下是否在心无旁骛地为党工作,是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四)在为官不实方面,主要是职责不清、情况不明,作风漂浮、盛气凌人  

王岐山同志强调,要强化基础工作,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从我们目前工作的情况看,仍然存在标准不高、管理不严、底数不清、数字不准、工作不实等问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三转”的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理解不深、把握不透,没有找准自身职责,“三转”没有从思想观念上转过来。有的还停留在原先的工作思维、工作模式上,喜欢轰轰烈烈、热热闹闹,过多参与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经常冲在第一线。如牵头组织“电视问政”、“阳光司法”、“阳光政务”、“行风评议”等活动,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荒了自己的“责任田”。有的牵头开展“美丽广西·生态乡村”督查,整天盯着哪些地区脏乱差、哪些同志打扫卫生不积极,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职责。对自治区党委交给我们的任务,必须态度坚决,认真完成;但接受任务、履行职责,不是代替部门行使职责、大包大揽,而是要发挥好职能作用,找准定位,通过监督执纪问责来完成好党委交给我们的任务。  

在工作思路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片面认为“三转”就是办大案要案,要多打“大老虎”形成震慑。在这种政绩观的指导下,容易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重视惩治少数腐败分子,而忽视了日常监督,使大部分党员游离于党的纪律约束之外。王岐山同志最近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要按党章回归我们的本职,守住纪律这条底线,不能像公检法一样去守住法律的底线。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惩处了一大批严重的腐败分子,这些人绝大多数都被移送司法机关,受到严重的刑事处分。但相对我们党8700万名党员来说,这些人只是少数。而不拿纪律当回事、违反纪律的人,可以说是大有人在!如果纪委不按照党章的要求把纪律严起来,就会造成党的干部要么是好干部,要么就是腐败犯罪分子,中间这部分党员没人管。纪检监察工作就会和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一样没有区别。过去,我们党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现在,一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不太好,仇官仇富。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不能不说与我们的干部作风、与不遵守党的纪律有很大关系。所以,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起来、管起来。只要这样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才能促使党风不断好转。  

在工作方法上,有的方式单一,影响实效。如不按分类标准进行线索处置,导致全区纪检监察机关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线索积压的情况。个别地方积压情况严重,甚至还有积压近10年的问题线索。今年第一季度,全区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谈话函询进行线索处置的只有35件,占问题线索的1.13%,抓早抓小方面还做得远远不够。我们要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机关也是干部之家的理念,不要攒着线索、压着线索,养痈遗患、放水养鱼。要按照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标准,认真研判,认真核查。对不具备初核条件的,反映问题不具体的,及时把这些干部请到家里来,扯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以后一旦发现新问题就老账新账一起算。  

在工作作风上,纪委对党员干部要关爱、提醒和帮助,多提醒、多扯袖子本身就是关爱。但现实中,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对待被审查对象就像对待犯人一样,“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还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自认为是监督干部的干部,高人一等,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以前就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某市纪委一名领导干部因财政局拨付资金不及时、不到位,协调未果,一怒之下竟把市财政局的账目给封了起来。后来,财政局是不敢怠慢纪委了,但纪委形象也受到损害,落下一个横行霸道的恶名。  

以上问题,虽然不是主流,但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一举一动都会引起干部群众的关注。如果任由这些问题蔓延开来,势必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我们要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把“三严三实”内化为价值追求、践行于干事创业之中,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做践行“三严三实”的模范  

(一)坚守信念,保持定力  

“行源于心,力源于志。”理想信念是“总开关”“总闸门”,是我们前进的精神支柱和不竭动力。从古代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到现代的“革命理想大于天”,历代先贤和革命先辈,无一不是坚守理想信念的典范。反观现在我们的一些干部,一步步变质、腐化、堕落,根本原因就是理想信念出现了动摇,没能经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没能坚守自己的信仰,丧失了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最终随波逐流,在各种诱惑面前倒了下来。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引以为戒。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市场经济,越要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当前,要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作为重中之重,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把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在学习时,要读原著、学原文,认真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等重点书目;注重拓展内容学习,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联系思想实际抓学习、联系业务工作抓学习、带着问题抓学习。通过学习,认真对照检视自己的思想灵魂、政治定力和在大是大非面前的实际表现,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公私观、是非观、义利观,不断拧紧思想上的“总开关”,当好坚守信念的模范。  

(二)严守纪律,严明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组织起来的政党,每个党员干部都必须守纪律、讲规矩。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维护党纪的神圣职责,更应率先垂范、维护纲纪,但有的同志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听之任之,对损害党的团结统一的错误言论非但不予制止,还随声附和;有的同志喜欢道听途说、口无遮拦,饭前饭后对各种小道消息津津乐道;有的组织观念淡薄,外出不请示不报告,关键时刻找不到人。此外,还有一些干部执纪违纪、知法犯法,给我们队伍抹黑。  

“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纪检监察干部修身做人就应当严格律己,从而努力战胜自己。人们常讲,共产党人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成为“特殊材料”?一方面,要自觉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加强对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学习,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小圈子”,不做无底线、无原则的“老好人”,不当评头论足、牢骚满腹的“两面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另一方面,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把遵守党的纪律贯穿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常思“严”之益,常念“纵”之害,防止精神沦陷、“自己扳倒自己”。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手握戒尺,行有所止,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党员干部树标杆、立镜子。  

(三)求真务实,敢于担当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工作艰巨繁重。如果我们遇到问题和稀泥、遇到矛盾绕着走,该管的时候不管、该硬的时候不硬,那就是严重的失职。纪委当老好人,不仅没有威信,也是对党的事业和人民信任的一种伤害,是被人在背后戳脊梁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永远在路上,越是形势严峻,越要真抓实干。希望大家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教导,切实担负起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责任和使命,心无旁骛,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当前,重点是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和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转变执纪方式,牢固树立“查大案是政绩,纠小错也是政绩”的观念,把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干部之家”,发现问题多打招呼早提醒,帮助和挽救干部。要把准自身职责定位。纪检监察机关是管纪律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机构、巡视机构的工作都要冲着纪律去。要持续推动“三转”,把不该管的工作推出去,把该管的工作管起来。在此必须明确,今后派驻机构不得再承担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不得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巡视机构不能目光发散,“广撒胡椒粉”,应紧紧围绕“四个着力”,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当好反腐败的“尖兵”和“利剑”。要开展问题线索专项清理,对问题线索进行大清理、大起底,严格按照五类标准进行处置,发现苗头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触犯纪律的要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加快审查节奏,条件具备的尽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而避免党员干部从“小错”发展成“大错”,从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问题。要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还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同时要注重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作为纪律审查重点。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敢于亮剑、及时出剑,不避亲疏、不畏权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牢记宗旨,执纪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为了执纪而执纪,而应该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为标准。要突出为民主题,严格监督执纪,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历朝历代,只要能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想方设法为老百姓谋利,群众必然支持和拥戴。当前,我们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有的认为群众的事情是小事,领导的事情才是大事;几十块钱的民政补贴、民生补贴是小事,上百万、上千万的案件才是大事,忽视群众冷暖、漠视群众诉求。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要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在推动维护民利、民权、民生上取得更大成效,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当前,要以解决民生资金问题作为切入口,着力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把查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与“四风”问题相结合,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收手不收敛的问题,严肃查处小官巨贪等基层腐败问题,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基层。清理干部违规多占住房工作是自治区党委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我们查纠“四风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必须一以贯之推进下去。近期,我约谈了几个市委书记,委厅其他领导也分别约谈了各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各市纪委书记,都讲了这个问题。清房工作,党委负主体责任,这是对各级党委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水平的一个考验,也是对是否“忠诚、干净、担当”的一个考验。各级党委(党组)不能把这事往纪委(纪检组)一推了之。该亲自约谈的要亲自约谈,该亲自做工作的要亲自做工作。在清房工作中,纪委是监督责任。监督什么?就是监督各级党组织执行自治区党委决议的态度坚决不坚决、措施得不得力、效果好不好。对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效果不理想的,要进行问责,要从这个角度去完成好自治区党委交给我们的任务。  

(五)以身作则,清正廉洁  

“强人者必先自强,律人者必先自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自己干净腰板硬,才能底气十足管别人。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往往会直接面对尖锐的矛盾,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扰。我们要始终保持疾恶如仇的凛然正气,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时刻保持警醒,不要成为不良分子“围猎”的对象,不要在金钱、美色诱惑面前迷失方向。要管住手中的权力,不要以案谋私、跑风漏气;同时,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纪委办案点不是看守所,更不是监狱,我们要以理服人,用证据说话,决不允许搞逼供信,对违规办案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心中有戒,对人民群众心存敬畏、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心怀高尚的人生追求,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健康的情趣,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表率、树立榜样。  

(本文节选自于春生同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上的讲话。)  

        (消息来源:党风廉政建设2015年第6期  2015年06月10日)  

   

[重要文件]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党[2015]20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5年6月29日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结合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校所属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高校所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高校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违反规定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与本企业有关联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高校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二)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所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企业内幕消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谋取利益;  

(五)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六)本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九)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高校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教育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或所属上级控股企业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者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三)其他违反兼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履行薪酬管理备案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违反规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三)其他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严肃财经纪律,按规定使用公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四)用公款支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  

(五)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六)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要求原企业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七)其他使用公款用于个人支出的行为。  

第九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按规定享受履职待遇,加强作风建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者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二)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豪华装饰办公用房,或者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四)利用婚丧喜庆借机敛财;  

(五)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高校所属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高校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高校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将本企业制订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高校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高校的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要对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和监督。  

第十六条 高校审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所管辖的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高校党的组织要把高校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要责令清退;给所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规兼职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外,还要责令其辞去所兼任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高校所属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高校所属企业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高校所属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校所属企业任命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派出的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直属单位、直属高校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财务司、人事司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商财务司、人事司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息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5年07月07日)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消息来源:新华社  2015年06月17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的实施细则。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消息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5年05月27日)  

   

◆[先进典型]  

不畏病魔勇担当  

记云南省腾冲县纪检监察干部寸永宏  

身患重病,却屡创佳绩,坚守原则,又大爱无疆。他是一个热爱生活的人,又是一个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办案能手。他曾被评为全国纪检监察先进工作者。无论岁月怎样更迭,他身上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不褪色。  

他就是云南省腾冲县纪检监察干部寸永宏。  

身患疾病,坚守岗位  

一张黝黑的面孔,一脸开朗的笑容,寸永宏给人的印象总是这样健康、热情和开朗,不熟悉他的人绝对想不到他竟是一个身患重病的人。  

1998年4月,时任腾冲县清水乡党委副书记的寸永宏被调到县纪委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1999年1月,群众举报滇滩铁厂原厂长车某有经济问题,寸永宏作为调查组组长,带队进驻滇滩铁厂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进驻后,各种内查外调工作很快展开,白天做不完,晚上便加班加点、挑灯夜战。  

正在调查工作紧张进行的时候,寸永宏开始感觉到身体疲倦、头晕、吃不下饭,他心想可能是血压高,就找了些降血压的草药泡水喝,觉得没什么大碍,等案子办完再说。没想到这个案子一办就是两个月,成百上千册账本,大量的外调工作,办案人员都觉得很辛苦。寸永宏强忍着身体的不适,坚持开展工作,直到初查出涉案违纪金额300多万元,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滇滩铁厂案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原厂长车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这个案子结束后,寸永宏又投入到新的案件查办中,将看病的事耽搁了。长期超负荷的工作,最终让他病倒在工作岗位上。1999年10月,寸永宏住进了县人民医院,经检查,确诊为慢性肾衰竭,已经危及到了生命。医生遗憾地说:“要是早来检查治疗的话,病不会拖得这么严重。”  

随后,寸永宏转院到昆明,再转到重庆,万幸的是,在重庆,他找到了合适的肾源,并成功进行了肾移植手术,捡回了一条命。  

恪守原则,奋斗不息  

2000年底,身体刚刚恢复的寸永宏又回到了工作岗位,尽管因身体原因不当室主任了,但他办案时依旧连续几天从早上查到深夜,只是外出工作时,随身带的“装备”中增加了几个药瓶,那是他必须终身服用的药。  

领导看到这种情况,劝他说:“你做过大手术,要多注意休息,量力而行。”他答应后,私下却对同事说:“我一定要加倍努力工作,回报单位、社会对我的关心。”他曾自嘲说:“大病不死,必有后福。”  

寸永宏人缘好、朋友多,再加上腾冲县城小,转来转去都是熟人朋友,这本来是个好事,可是对于办案人员来说,这就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在办案工作中,几乎每查一个案子,后面都有一张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人情网。寸永宏深知,既然选择了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坚持原则,义无反顾地与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绝对不能把这些人情关系带到工作中来。这几年因为办案得罪过多少亲戚朋友,他自己都记不清了。  

2007年初,在查办某乡水管站原站长魏某的有关经济违纪问题时,寸永宏和魏某是高中同学,但他并没有为魏某搞特殊照顾,反而利用老同学的关系做其思想工作,劝其主动交代问题。当时专案组对魏某采取了办案措施,寸永宏一边同魏某打心理战,一边配合其他同志抓紧外围调查取证工作,连续10多天吃住在办案场地,最后查清了魏某受领导安排,经手套取大量工程项目资金在账外保管使用的违纪问题,魏某也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仅2007年以来,寸永宏拖着带病之躯,直接参与查办案件113件123人,其中大案要案32件,通过执纪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91万元。  

古道热肠,解危济困  

寸永宏是一个豁达、善良的人。同事家里有事,他都会去帮忙;素不相识的群众有困难找到他,他也会热心帮助。  

还在清水乡工作时,有一次他到驼峰村,在一户比较贫困的群众家里,当看到老人生病卧床时,他当即掏出200元钱给老人买药。那家人对寸永宏的善举念念不忘,10多年后寸永宏再到该村办事,那家人一口就叫出了他的名字,并热情邀请他到家中做客。  

寸永宏生病以来,每天都要吃药,定期去重庆复查身体,每年自付的医药费达1万多元。家庭经济并不宽裕,可遇到群众有困难时,他都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助之手。2008年汶川地震时,他捐款1200元。每年春节,他都会到扶贫挂钩户家中探望,送去年货和慰问品。2009年,和顺镇农民赵年昌为女儿上大学筹措学费,通过老乡关系找到他,他不但热心地到团县委、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为老赵的女儿争取困难补助,还自掏腰包资助500元。  

10多年的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对人生是一种历练。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寸永宏经历了一个个难忘的日日夜夜,度过了人生最为艰难的岁月。尽管现在每天要靠药物治疗,但他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他参与查办案件成案率高,无申诉复查。他为人热情朴实,赢得了同事们的尊重和领导的肯定。寸永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在腾冲县树立了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诠释了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和国家的忠诚。  

                   (消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年05月25日)  

二十五年的执着  

记福建省武夷山市纪委副书记刘邦仁  

25年来,他始终坚守办案一线,在纪检监察战线上弹奏了一曲响亮的反腐败之歌,展现出一位党的忠诚卫士的良好形象;25年来,他始终从政治的高度理解查办案件的重要性,在大案要案面前秉公执纪;25年来,他始终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职责,用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  

他,就是福建省武夷山市纪委副书记刘邦仁。  

坚持驻点,战斗在办案第一线  

谈到刘邦仁最大的特点,大家都会不约而同地说:坚持驻点,有案必查。  

2007年,在筛查有关举报信及处理上级的批转件中,武夷山市纪委副书记刘邦仁发现市立医院院长余某有受贿嫌疑。线索较清晰,但干扰也很大。余某担任院长多年,武夷山作为县级市,地方小、人口少、关系错综复杂。  

刘邦仁就一句话:“要办好案件,就要经得起考验。”  

经过认真分析后,刘邦仁和办案组的同志决定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获取充分的外围证据,特别是有关市立医院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拿回扣等事实;二是争取余某本人坦白,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讲政策、讲纪律。  

办案人员突破重重阻力,通过缜密摸排线索,深查细究、锁定证据,发现余某确有严重违纪问题。  

就在这节骨眼上,更大的阻力来了。余某的一些亲戚朋友聚集到办案点周围,妨碍调查深入进行。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办案秩序。后来,办案人员报了警,结果在“110”到场的情况下,仍无法劝阻这些人,局面僵持到第二天凌晨五点。  

余某也不配合调查工作。  

但是这并没有难住刘邦仁。在与余某的交锋过程中,刘邦仁正气凛然,步步为营,认真讲解政策形势和分析案件情况,很快就在气势上战胜了余某,使他一次就交代了收受贿赂10多万元的违纪违法问题。随后,又查出2007年,厦门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立医院签订价值450万元的医疗器械销售协议,该公司总经理庄某委托业务员韩某送给余某20万元的事实。经过一个多月的较量,案件圆满查结。  

“执纪为民,既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更是一种责任。”  

在负责案件检查、处理信访举报实践中,刘邦仁十分注重维护群众利益。一方面,他坚决查处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甚至与民争利、贪污贿赂、权钱交易等案件;另一方面,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好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执纪为民,既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更是一种责任。”这是刘邦仁的座右铭。  

在一次接访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多名下岗职工反映,主管单位建设局领导有贪污受贿、侵吞退休金等行为。刘邦仁听取情况反映后,发现老职工所说的问题仅是猜测,无真凭实据,而真正的目的是想解决退休待遇问题。刘邦仁当即表示,会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并保证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已经多次上访无果的老职工迟迟不肯离开,他们下意识地认为“又是推诿”。为了让老职工们放心,刘邦仁答应一个月之内处理好此事。  

此后,刘邦仁连续10多天深入该公司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同时还3次协调建设局、劳动局、社保中心召开下岗职工大会,依据相关政策,协调处理下岗职工落实社保政策问题。一个月后,问题得到了解决。  

集中优势,抓传帮带,在查办案件中锻炼队伍  

这些年来,武夷山市纪委案件检查、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换了一拨又一拨,但办案人员始终保持着很强的战斗力。刘邦仁的言传身教和以案件查办为载体,在案件查办的实践中,以老带新的“传帮带”做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刘邦仁分管、主管和经办的案件达1000多件。在这些案件的查办中,刘邦仁都尽量带一些新人参加,以案代训,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等环节成了纪检监察办案干部的培训过程。在实战中学习纪检监察办案业务知识、办案的谈话技巧、调查方法等。刘邦仁以实战为讲坛,为武夷山市打造了一支优质的纪检监察办案队伍。  

有成绩不张扬,有阻力不怕难的刘邦仁,25年来先后得到了省纪委、南平市纪委、武夷山市委市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赞扬。刘邦仁先后多次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表彰和奖励,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谢家星)  

                 (消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年05月30日)  

“铁面三哥”谱写纪检赞歌  

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二室主任熊登云  

“查办案件,扬善惩恶,争做一名正风肃纪的标兵”,这是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二室主任熊登云工作笔记本上的一句誓言。  

熊登云在家中排行老三,平日里他待人亲切和蔼,大家都习惯称他“三哥”。工作后,辗转到了纪委,由于办起案来敢于碰硬,铁面无私,同事们都亲切地叫他“铁面三哥”。  

“关键要有拿得出手的本领,勇当一名纪检监察战线的尖兵”  

“他就像是一本法规全书,有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拿捏不准的,跟他一说,他就能将适用的法纪条款点出来。” 市中区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陈勇刚说。  

1996年底,电子机械专业毕业的熊登云被分配到市中区检察院驻乐山看守所监察室工作。由于所学的专业并不适用于监察室的工作,熊登云意识到自己是个法律的“门外汉”。为补上法律这一课,他购买了大量的专业书籍,每天阅读学习、潜心钻研。  

经过6年的苦学,熊登云硬是把山一样难啃的法律条规一点一点地消化,并从一名不起眼的工作人员成长为单位的办案骨干。2010年,因为办案能力突出,熊登云被调到市中区纪委工作。  

“关键要有拿得出手的本领,勇当一名纪检监察战线的尖兵”,在新的岗位上,熊登云依旧嗜学如命,仅2013年,他读过的业务书籍就不下二十种,所做的读书笔记和卡片达三万多字。  

天道酬勤。2013年1月,熊登云任市中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2013年8月,他又被交流到纪检监察二室担任主任,主抓案件查办,并被列入了省、市纪委的案件查办人才库。  

“纪检监察干部就是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熊登云外表清瘦,给人感觉沉稳、内敛,但只要谈起查办案件工作,他铿锵有力的话语和浑厚的声音里传递出的亢奋和激情,像是一把蓄势出鞘的利剑。  

2013年初,他在调查某中学校长谭某的信访问题时,反复推敲问题线索,将谭某曾在另一所中学任校长期间的所有账务资料调回审查。近20天,他一个人在办公室里翻看账务资料,逐一分析和查找疑点,终于查清了谭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贫困学生国家专项补贴、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事实。  

熊登云勤于观察,并将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在办案工作中。“能攻心则反侧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武侯祠的这副对联对他多有启发。在查办谭某一案时,熊登云采用政策攻心、刚柔并济等战术,连下“两城”,牵出了区教育局原局长吕某涉嫌严重违纪的案件。因吕某交际甚广,背景复杂,不断有人旁敲侧击提醒熊登云:小心遭遇不测。他毫无惧色:“纪检监察干部就是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最终,吕某、谭某及相关涉案人员全部被移送司法机关,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3年8月底,熊登云和乐山市纪委、检察院的8名办案人员被抽调到四川省纪委配合查办案件,他主要负责案件的综合协调。虽然这让擅长内审的他有些失落,但也激发了他的工作热忱:“军令如山,干一行就要专一行,一定要做得漂亮。”协调物资保障、搜集询问材料、掌握调查进度、提出下一步计划,千头万绪的繁杂工作在他手里变得明朗清晰。  

“我亏欠家人实在太多”  

2013年4月26日傍晚,当熊登云和同事们一起开会分析讨论案情时,一个急促的电话让这个铁骨铮铮的男儿忍不住潸然泪下。这时大家才知道他的父亲因患胃癌去世了。当时,他已在办案点上坚守了60多个日夜,没有时间去医院陪伴照顾父亲,直到父亲去世也没能看上最后一眼。熊登云说:“我亏欠家人太多了。”  

在查办吕某和谭某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的过程中,熊登云发现自己偶尔会便血,但一心只想着肩上沉甸甸的责任,他瞒着母亲和爱人,不分昼夜地工作,透支着他疲惫不堪的身体。当四川省纪委抽调他协助办案时,他再次投入到新的战场,一干就是整整三个月。他的身体每况愈下,直到有一天突然大便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37岁的熊登云被确诊为恶性直肠癌,至今还在化疗。  

“光荣啊光荣,党的卫士,扶正祛邪,扬善惩恶,为党风纯洁让政令畅通,我们用生命谱写忠诚之歌。”  

熊登云用实际行动奏响了一曲豪迈的纪检监察战士赞歌!   

(消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年05月18日)  

   

 [案件通报]  

聚焦那些出卖灵魂的校长们:高校基建一插手就堕落  

2013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学校中已有98人因腐败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其中包括多名高校领导干部。高校腐败案件频发,在四川省纪委查办的重点行业腐败案件中居于首位。本应是进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的“象牙塔”,却为何无法抵挡权钱交易的侵蚀,而成为腐败高发区?在下面这些忏悔录中可窥见一斑。  

高层次人才也能“高规格腐败”  

张忠元,成都中医药大学原党委书记,教授、硕士生导师。范昕建,成都中医药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据检察机关指控,二人在2006年至2012年之间,收受工程承包商所送财物共计1280万余元。目前二人已被提起公诉。  

曾黄麟,四川理工学院原院长、党委副书记,曾是神经网络研究方面的专家,也是该领域在国内的领军人物。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3年期间,曾黄麟先后在学院的工程建设、后勤服务等工作中,收受贿赂共计353.5万元。2014年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苏智先,四川省绵阳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2004年至2012年期间,在学校新校区扩建中多次批条子、打招呼,先后收受现金860万元。该案涉及学院多名中层干部,涉案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案发后,四川省纪委责成该学院重新审计涉案工程,仅核减资金就达1.78亿元。2014年2月8日,四川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苏智先犯受贿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张忠元:在高校当官没有更多实权,既不是官,也不是僚,只不过相当于封建社会时期的“品”而已。因此,总是想把这种虚名与实惠结合起来。正道不行就走歪道,把权欲变为对利益、金钱占有的欲望,从而走上重大经济犯罪的道路。  

总是把社会负面消极的东西看得太多,想得过重,自己丢掉了做人的底线,反而还认为天经地义、理直气壮,用流氓理论、强盗逻辑为自己的无耻与荒诞辩护,为自己的心虚与理亏壮胆,但最终必然是受到党纪和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罪孽埋单。  

范昕建:从1994年11月党组织派我到宜宾筠连县任科技副县长,到2005年6月成为成都中医药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10年间组织上一直把我作为“四川省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但我没有正确对待和珍惜。18年间我从没有参加过组织上安排的任何一次党校或行政学院的脱产学习,平常又以忙为由不加强个人的学习,逐渐产生了骄傲自满和享乐主义的思想。  

曾黄麟:在我的脑袋里,总有一个“攀比”和“贪”字在作怪。我以前还公开说过,我的博士同学中任何一个人,不管他在国内还是海外,没有一个人不是千万富翁。而我奋斗了一辈子,夫妻俩合伙的收入存款才不到200万元。  

自从当上领导之后,结交的人多了,出入于一些形形色色的社会场所,贪图享受的思想开始蔓延泛滥,以前单纯的学者思维和品性被冲击殆尽,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更是被抛之脑后。在花花世界中,立场不坚定,不辨真善美与假丑恶。事实上,我以各种方式收了钱,还认识不到自己是在收受贿赂,这是贪欲使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高校基建:一任性就放肆,一插手就堕落  

近年来,各地高校相继迎来大发展、大投入时期,一些高校物资采购和后勤服务资金动辄上亿元,大学城的建设投资更高达数十亿元。一些主管基建的高校官员与开发商、承建商互相利用,结成利益同盟,共同侵蚀学校基建项目费用,高校腐败问题在这一领域集中显现。  

张忠元:口里讲反腐倡廉,干的却是腐败勾当。对涉及人财物的部门和高层岗位人员,甚至包括校领导,我都注意谈话,提出要求,对自己却放任、放纵、放肆。在工程项目上来者不拒,甚至连人际关系还不清楚,就敢安心收受。不管金额大小,都敢通吃,也没有想过能否为其办事,也不推辞,没能给别人办成事也心安理得。  

范昕建:最初在一些蝇头小利上尝到甜头,然后一发不可收拾,就像染上毒瘾一样,与社会上各种唯利是图的商人从吃喝逐渐演变为权钱交易。  

我插手了一些基建工程项目,谋取了私利,以至于学校基建工程建设几年来乱象环生,一些中层干部违纪违规行为较为普遍,校风受到影响。“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次我校一批干部被查处,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苏智先:作为学校班子的班长,从2009年学校建设工作开始,就被蜂拥而至的金钱利益攻破,冲昏了头脑,进入了怪圈,走向了邪路。另一方面,对家人也没有管好。我的家人在与一些部门接触过程中,忘掉了自己的身份,在一些不该家人参与的场合也参加了,而我没有及时阻止或者阻止不力,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独揽大权: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落马   

随着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扩大,权力封闭运行的趋势也加大。强势的校领导藐视民主集中制原则,把“群英会”变成“一言堂”,权力过度集中,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外部监督机制缺失,尤其是基建部门权力大且缺乏应有的控制,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  

苏智先:2007年在一项融资过程中,由于对行业不熟悉,对政策不熟悉,对招商引资风险评估缺乏意识,前期调研工作也不深入,只凭拍脑袋去做事,给学校带来了很大损失。  

曾黄麟:在新校区建设中,我没有坚持凡事先在党委会上讨论、汇报,常常由基建委员会代替党委进行决策,而且决策过程缺乏民主,导致监审不力,学校的发展、建设出现问题。我认为自己是学院的法人代表,权力欲望膨胀,集学校的权力于一身,成为行贿受贿的关键人物,成为违反党纪国法、污染清净校园的罪魁祸首。  

记者后记  

高校腐败不仅对科研发展不利,对人才培养、学风校风也会产生巨大伤害,是对教育公平、公民受教育权的变相侵蚀。采访中,有反腐专家呼吁,应当从坚持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改革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高校的外部审计和监督,将高校置于社会监督与法定监督之下,并加快建立高校财务公开制度,让象牙塔多晒晒阳光。维护高校的风清气正,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让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公开健康运行。  

(消息来源:半月谈 2015年04月08日)  

高校腐败频发 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校腐败案件已达50多起  

4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聊城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这样的消息,多次出现在公众视野,刺激着公众的眼球和神经。据粗略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公布的高校腐败案件,就已达50多起。  

出现在高校里的这些腐败问题,令许多人深感意外。有着先进教育理念和知识体系的高校,原本是教书育人、传播文化知识、进行学术研究的神圣殿堂,应成为远离腐败的“象牙塔”,缘何腐败频发?  

从基建到招生,从科研到学术,腐败均有渗透   

梳理见诸各大媒体的高校腐败案件,可以发现,发案的高校既有本科层次的大学,也有专科层次的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有地方院校。腐败重灾区从招生录取到后勤基建,从物资采购到科研经费,从校办企业到学术诚信,几乎涵盖了高校所有关键领域和环节。违纪违法人员从高校党委书记、校长等党政一把手到基建处长、后勤服务公司领导等中层干部,甚至普通教职员工,窝案、串案时有发生。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2005年至2012年高校与科研院所职务犯罪进行统计,发现涉案人员遍及财务部、图书馆、博物馆、餐饮部、装备处、教材科、车队、卫生科等40余个部门,腐败行为形形色色。  

基建领域是当前高校腐败首当其冲的“重灾区”   

2014年12月9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文斌被指控的2300余万元受贿款中,金额最大的一笔是某投资公司为感谢周文斌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审计决算等方面的关照,先后9次送给其410万元人民币和30万元港币。而成都中医药大学原党委书记张忠元和该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范昕建,则被检察机关指控在2006年至2012年间,收受工程承包商所送财物共计1280余万元。  

据办案人员透露,高校基建领域职务犯罪暴露出的“潜规则”充斥各个环节,主要包括招投标环节、发包分包、施工、验收、预决算和工程进度款预付等。为获得工程项目,一些建筑企业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这已成为行业“潜规则”之一。  

相比基建腐败,贪占科研经费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违规现象突出,存在腐败风险。”这是2014年7月7日,中央巡视组对复旦大学的巡视反馈意见。  

“吃喝拉撒睡,全都靠经费。”西安理工大学原校长、党委副书记刘丁,利用科研经费吃回扣购买豪车,更是暴露出了高校人员“吃”科研经费的“潜规则”。  

被媒体称“可能创造了贪污科研经费新纪录”的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陈英旭,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近千万元的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据统计,中国的科研投入每年已超过1.2万亿元,其中,国家投入在5000亿元以上。但现实是,项目一到手,一些课题负责人就蜕变成了“项目老板”,科研经费就成了“唐僧肉”,任他们宰割:有利用购置科研设备拿回扣的;有直接用来购买私有汽车房屋的;有为自己购买高价保险的;至于用于旅游和吃喝拉撒等日常开销,则更属家常便饭。1.2万亿元科研投入,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究竟能获得多少科研成果?  

近两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持续加大,规矩越来越严,科研经费的使用也开始不再随心所欲。有的课题负责人甚至抱怨:“既然是课题费,就该只核查成果,成果达到要求,费用直接取走,为什么还要管课题费怎么用呢?” 此话实在令人咂舌!  

招生腐败是高校继基建腐败、学术腐败后的又一腐败领域   

中央巡视组反馈的巡视结果指出,中国人民大学“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惩防体系建设特别是财务管理、领导干部薪酬管理、自主招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在特殊类型招生过程中为考生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00余万元就是有力佐证。  

其实,不管是被坊间戏称为“自主腐败”的“自主招生”,抑或是被称为“点招”的“指名录取”,一旦失去监督,便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权力基础,演变为高校招生中的交易筹码。高校招生腐败不仅会让真正的人才埋没,更重要的问题是,这让一代人在未走上社会之时,就耳濡目染了不正之风,这种危害实在不可低估。  

理想信念滑坡、法纪意识淡薄、监督机制滞后,使“范昕建们”在贪腐路上迷失方向,直至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曾经在“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办案人才库骨干人员培训班”专题座谈会上指出,当前教育领域绝非一方净土,教育部门也非清水衙门,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  

“问题还相当突出”的背后,是理想信念动摇   

高校领导干部堕落为腐败分子,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归根结底还是丧失了党性原则,迷失了前进方向,变成了功利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信奉物质至上、金钱第一,最终抵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  

在案发后的忏悔录中,范昕建写道:“18年间我从没有参加过组织上安排的任何一次党校或行政学院的脱产学习,平常又以忙为由不加强个人的学习,逐渐产生了骄傲自满和享乐主义思想。”  

“问题还相当突出”的背后,是权力肆意任性  

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高校腐败案件,可以发现落马高校官员多为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院长),“一把手带头变坏”的现象,说明高校领导干部的腐败风险一点也不比党政机关领导低。  

近些年来,中国的高校均处在大发展时期,摊子越铺越大,掌握的公共资源越来越多,俨然成为一个“小社会”。而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党委和行政一把手,统揽学校这个“小社会”全局,牢牢控制着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极易将集体领导变为个人专断,大肆任性用权。  

如云南民族大学原党委书记甄朝党,不仅贪婪,更是凡事自己说了算。在他担任校长时,强调大学是“校长负责制”,担任党委书记后,又只强调大学是“党委书记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搞“一言堂”,极其狂妄霸道。  

“问题还相当突出”的背后,是监督滞后甚至缺失   

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2013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目前有普通高等学校2491所,教职工229万人。  

2000多所普通高等学校、200多万教职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目前,在内部监督方面,高校纪检组织工作人员多从高校内部产生,受高校党委领导。换言之,高校纪委很难监督高校领导,监察室、审计处等监督部门,监督制约作用也有限,内部监督很难保障。  

在外部监督方面,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及在地方的省属高校,主管部门都“鞭长莫及”,而当地教育、财政部门“既管不了它的帽子,又管不了它的票子”。即使是对省属高校,一些部门也主要只管其经费划拨、报表审核等,至于高校怎么花钱,主要靠高校自主管理,无疑为一些不守规矩的人员打开了“方便之门”。  

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方是高校治腐之本   

中央巡视组在给中国人民大学的反馈中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无疑给高校反腐指明了方向。  

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必须把任性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高校要以案为鉴,围绕干部选拔、基建后勤、职称评定、招生、领导班子决策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强化廉政风险的排查与防控,健全完善各项内控机制,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要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防止和克服“一言堂”现象,消除高校腐败的土壤。  

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必然选择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反馈意见指出,复旦大学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真正落实好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乏力、问责不严”。  

一所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得好不好,主要取决于党组织。高校各级党组织和负责人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反腐败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担子挑起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像抓业务工作那样抓党风廉政建设,既要管事更要管人,履行好“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聚焦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不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预职称评定、违规招生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插手教材教辅选用、基建后勤、校办企业、招标采购等领域的问题;坚决惩处那些群众反映强烈、不收敛不收手、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高校领导干部,形成强大震慑,有效遏制高校腐败蔓延的势头。  

                (消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年04月27日)  

北大附中音乐老师收28万帮学生上名校 获刑10年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大附中)音乐老师、乐团指挥罗天如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帮学生以特长生的身份进入所任职的重点中学以及进入名牌高校,为此收受学生家长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8万元。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2万元。日前,罗天如因受贿罪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音乐老师遭举报被抓  

罗天如于2004年7月正式调入北大附中,具体工作是音乐老师、学校学生管乐团排练指导老师、乐团指挥。  

2013年初,检察院收到了罗天如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后展开调查,并将罗天如从北大附中带至检察院接受调查。罗天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好处费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罗天如的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2万元。  

帮特长生上学受贿28万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罗天如利用负责组织高校乐团教师与北大附中学生见面会的职务便利,接受学生毛某父母的请托,帮毛某运作考取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一事,而罗天如也收下了毛某母亲给的10万元好处费。  

2006年12月,罗天如接受学生管某母亲的请托。最终,管某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艺术特长生录取。罗天如则从管某的母亲那里拿到了16万元。  

此外,2006年下半年,罗天如帮一名叫赵某的学生顺利考取北大附中的艺术特长生,并收下了赵某母亲给的两万元。记者了解到,上述几位向罗天如行贿的学生家长目前也均已另案处理。  

巨额财产来源引争议   

检方指控称,从2011年起两年时间内,罗天如用来购买保险和理财产品以及存款等共计近300余万元,而其在北大附中的工资收入以及在其他学校代课的劳务费、排练费以及2007年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加起来只有140余万元,扣除这部分合法收入和受贿的28万元,中间尚有差额124万余元的款项罗天如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一审法院遂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罗天如有期徒刑11年。  

随后罗天如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方也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罗天如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改判撤销一项罪名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罗天如于1989年大学毕业后在汇文中学、北大附中、原对外经贸部职工子弟学校担任音乐教师,而一审检察机关仅调取了罗天如自1996年8月以后的收入,对1989年至1996年期间罗天如的收入情况未予查证。此外,罗天如于2007年10月与妻子离婚,在查证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非法所得时,应把罗天如与严×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支出一并计算。而一审法院判决在罗天如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收入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认定罗天如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不足。  

市一中院认为,罗天如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罗天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收受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协助下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可予从轻处罚。而一审法院认定罗天如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一审判决认定的罗天如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不足,因此不予认定。  

最终,市一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罗天如有期徒刑10年。  

(消息来源:北京晨报  2015年05月17日)  

教育部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部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顶风违纪行为,严查快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坚决营造立德树人、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环境。现将近期查处的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系公款出国旅游问题。2013年7月,该系组织教师及家属共44人赴英国旅游,公款支付21名教师和2名教师家属的旅游费用共计424004.25元,同时,给没有参加旅游的8名教师每人补助2000元。之后,为规避财务监管和纪律审查,该系副系主任马国丰签字审批了相关虚假旅游及会务合同用于报销。马国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系主任乐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霍佳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人员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  

2.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地下建筑与工程系外出开会期间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7月,该系组织约40名教师赴贵阳召开学科建设研讨会。会议期间,组织33名教师赴黄果树景区旅游,公款支付旅游费用29268元。该系系主任黄茂松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有关人员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  

3.同济大学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虚报冒领退休职工慰问经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2013年9月,该办公室虚报冒领退休职工重阳节慰问经费,主要用于年底向本部门19名干部发放每人1000元购物卡作为福利,该办公室行政综合科科长江汝深利用职务便利将购买购物卡的回扣(价值12200元的购物卡)侵吞据为己有。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主任胡达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江汝深(已退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退还违纪所得。离退休工作办公室19名干部退还违规发放的购物卡所对应的钱款。  

4.天津大学后勤保障部副部长李伟锋以考察交流为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11月,李伟锋在赴海南大学考察交流结束后,在工作日组织其他2名干部一起赴三亚等地旅游,并以考察名义报销与考察无关的土特产及住宿费用。李伟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违规报销的费用。  

5.北京交通大学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副总经理杨金泉借女儿婚宴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4年11月8日,杨金泉为女儿婚庆宴请北京交通大学相关部门人员、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正式工、合同工及务工人员共计61人,收受同事及下属礼金45266元。杨金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收受的同事及下属礼金。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北京交通大学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王宏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将作风建设的责任传导至每一个基层单位,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融入到教学科研管理等日常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各项纪律要求。要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查摆在纪律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不严不实”的突出问题,强化纪律监督和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时刻牢记在心,始终保持高度警醒,自觉做到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令行禁止。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执纪,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紧紧抓住传统节日、寒暑假等关键节点,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借婚丧嫁娶大肆敛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点名道姓公开通报。对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敢抓敢管。对出现严重顶风违纪问题,或“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问责力度,不仅要曝光问题、严惩当事人,还要严肃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消息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5年07月06日)  

   

◆[案件警示]  

广西民政厅原副巡视员冼定同受贿一审获刑1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自治区民政厅原副巡视员冼定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冼定同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12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亲友代其退出的赃款41.4万元予以没收,余款81.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书称,2005年至2013年期间,冼定同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贺州市政府秘书长、自治区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广西某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副总经理韦某获得项目招投标代理资格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好处费共60.2万元。2006年至2012年期间,冼定同利用职务便利,为贺州某酒业公司经营、销售和返还土地滞纳金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好处费共11.5万元。  

判决书称,2007年至2012年期间,冼定同收受先后担任贺州市城投公司董事长、广西福彩中心主任等职务的谭桂安好处费35万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冼定同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司机梁某代理的白酒进入广西福彩宾馆销售,并收受好处费8万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冼定同为某彩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信息系统招标、系统安全维修维护等服务方面给予照顾,收受好处费人民币8.6万元。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冼定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冼定同因收受谭桂安钱款一事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并无主动投案的行为,辩护人关于冼定同构成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在多个职位收受贿赂,时间跨度长且大部分赃款未主动退出,从轻处罚时一并考虑。  

(消息来源:新华网  2015年06月15日)  

广西凤山原县委书记黄德意“花5000万元画了两只鸟”   

2014年7月10日。车辆驶出蜿蜒起伏的山道,山壁上一幅巨大而鲜红的“凤凰壁画”撩拨着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巡视组敏感的神经。凤山到了!  

到凤山后,巡视组按惯例召开动员会,进行个别谈话。  

随后的组内碰头会上,大家不约而同谈到“一件事”“一个人”。“一件事”,是群众集中反映“县里‘花了5000万元画了两只鸟’”,也就是巡视组进城看到的“凤凰壁画”;“一个人”,是指凤山县原县委书记、河池市副市长黄德意,大家怀疑其在“凤凰壁画”项目中可能存在权钱交易问题。  

“透过壁画找问题、挖线索。”经验丰富的巡视组组长敏锐地意识到,“凤凰壁画”背后必定隐藏着重大玄机。调查深入展开,黄德意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逐渐浮出水面:  

——大搞形象工程。擅自做主动用国家防治地质灾害资金5350万元,在出入县城的山壁上雕刻“凤凰壁画”,花费相当于县财政年收入的一半还多,但壁画项目实际造价仅200多万元。  

——插手工程项目。投资才500多万元的县武装部新楼项目,居然分为三个标段,分别由时任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各拿一个标,交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承建。最后,三个标段工程造价大大超过概算。新楼建成3年多,由于施工过程中出事故死了人等原因,到现在都还没启用。  

——利用土地出让谋私利。黄德意伙同县财政局局长和国土局副局长、农业银行副行长等人,分别以亲属名义,暗箱操作县扶贫开发服务公司一块地。他们先是把地价从1000多万元压到470万元,其次把其中210万元作为银行“呆账”消化处理,最后只用相当于原价1/5的价钱拿到土地进行开发,获取暴利。  

目标锁定。巡视组立即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鬼节”捉“鬼”  

根据巡视组的反映,联合调查组和专案组很快成立。按照分工,在问题线索核查阶段,这两个组均由巡视一组总协调。一场巡视与查办案件有机结合,多方联动的“打虎拍蝇”战斗正式打响。  

8月4日至8日,由自治区审计厅、国土厅、住建厅和地质灾害防治中心的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一组提供的关于“凤凰壁画”、武装部工程、扶贫开发服务公司土地拍卖方面的9大箱原始资料和凭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与此案有关联的凤山县财政局原局长、城投公司总经理陈某存在贪污公款嫌疑。  

8月10日,是当地民俗中的“鬼节”。自治区纪委协调河池市纪委对陈某作出立案调查的组织决定。专案组驱车400多公里,连夜赶至凤山县城实施“捉鬼”行动!  

陈某被立案调查后很快就供认自己在拍卖扶贫开发服务公司土地中,收受拍卖公司几十万元好处费,以及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收受贿赂、向黄德意行贿等问题。  

“巡视组动真格了”。陈某被立案调查的消息迅速传遍整个凤山县城。  

更多的举报线索涌向巡视组。一条反映县国土局局长王某有5处房产、4栋楼房的短信引起了巡视组重视。巡视组将情况通报给专案组,同时开展核查,证实短信内容基本属实。  

8月21日凌晨,王某被专案组带走。  

陈某、王某被控制使案情进一步明朗。根据掌握的线索,专案组又通过司法机关提审了羁押在看守所的河池市土地交易中心原副主任蒙某、正在监狱服刑的凤山县原水利局局长卢某,进一步掌握了黄德意收受贿赂的证据。  

“收网”时机成熟了。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直接听取了巡视一组组长关于黄德意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专题汇报。据此,自治区党委决定,由自治区纪委对黄德意严重违纪问题实施立案调查。  

9月30日上午,黄德意在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主持召开农业工作现场会,刚作完报告便被“请”上了“专车”。国庆期间,黄德意供认了在工程项目中收受巨额贿赂问题。  

打出“组合拳”  

第一巡视组共6人,为何却能取得如此战果?该组组长说,“组合拳”发挥了巨大作用。  

立巡立查,出拳迅猛。按惯例,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再移送问题线索,由纪委去核查,时间周期往往比较长,会影响巡视震慑效果。为此,经请示领导,第一巡视组加快巡查节奏,在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后,立即汇报,纪委迅速介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打“虎”拍“蝇”。  

多方联动,重拳出击。由于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比较复杂,牵涉多个领域。巡视组与联合调查组和专案组一起沟通、一起研究案情、一起调查取证、一起突破案件,并协调审计、住建、公安等部门支持配合,多方联动。巡视与查办案件的有机结合大大增强了巡视组战斗力,也为纪委专案组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比如,在凤山核实问题时,为了不打草惊蛇,专案组就是用巡视组的名义开展工作的。  

重在证据,精确打击。证据是突破案件的关键。在查办黄德意案件中,办案人员掌握了浙江温州一个温姓老板送给黄德意若干金条的线索,但联系不上该老板,且户籍显示在温州同名同姓的人就有200多个。怎么办?专案组把这一难点通报给了巡视组,而一组正好掌握温姓老板三兄弟的联系方式和住址。当天晚上,办案人员找到了温姓老板,掌握了关键证据,取得了重大突破。  

杀个“回马枪”  

巡视组巡视后,经纪委立案调查,凤山县的原县委书记以及财政局长、国土局长相继落马,系列腐败问题被揭露出来。巡视组同自治区纪委和河池市委研究决定,把巡视凤山县情况反馈会扩大为巡视反馈暨警示教育大会,并利用反馈之机,杀个“回马枪”,继续发现新的问题线索。  

10月23日上午,巡视反馈暨警示教育大会在凤山县小礼堂举行。县四套班子领导、副科级以上干部和部分老干部400多人与会。会上,巡视组反馈了巡视凤山县情况,纪委领导结合黄德意案件在会上进行警示教育,要求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进行自查自纠,主动交代问题、承认错误,争取宽大处理。否则,专案组将一查到底,从严处理。  

这一“回马枪”果然让腐败分子措手不及。办案利剑再次高高举起,又一批腐败分子应声落马。  

10月29日,凤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某因贪污受贿落马。  

12月1日,凤山县原县委书记、河池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罗光勤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  

据统计,在河池市巡视期间,巡视一组共发现有关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219件192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立案调查36件36人,包括1名在职的厅级干部、9名处级干部。  

(消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年05月14日)  

工程招标“拿回扣” 招聘教师“收现金 

——一个“名校长”腐败案的透视  

29岁就成为校长;获“全国教育改革创新杰出校长”荣誉称号……  

聘任教师,收钱;安排学位,收钱;工程招标,收钱;租用宿舍,收钱……  

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形象出现在了同一个人身上——他就是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原校长吕静锋,被检方指控涉嫌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光辉之下阴影深长 “名校长”处处拿“回扣”  

吕静锋曾是深圳教育界的明星,29岁就是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中学校长,之后历任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和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并先后获得了“全国教育改革创新杰出校长”、“黄炎培杰出校长奖”等荣誉。  

然而,他一系列荣誉的背后却有着不为人知的贪欲。2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吕静锋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工程招标收受475万元。起诉书指控,自2011年2月帮助深圳某科技公司老板史某承揽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的“校园智能化”项目以来,吕静锋总共帮助史某承揽了该校的17项工程,并先后收取史某给予的好处费440余万元。此外,吕静峰还帮助某科技公司老板陈某承揽了该校的电脑维护外包项目,收受好处费35万元。  

检方认为,吕静锋按照行贿人公司的条件设置项目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从而使这些公司在竞标中占有优势。  

——招聘教师收受78万元。作为学校的“一把手”,吕静锋在招聘教师上“说了算”:不仅可以根据他们的条件设置招考岗位,甚至在笔试成绩不理想的情况下转其为在编教师。起诉书指控7名老师为了成为在编老师,请吕锐锋给予“关照”,并与个人简历一同附上的还有8万至20万元不等的现金。  

——租用宿舍收受16万元。起诉书指控,吕静锋在任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期间,租用学校附近的两栋农民房作为学校宿舍,并以借为名收取了屋主郭某15万元“借款”;其在任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期间,因租用陈某的房屋作为学生宿舍而收了陈某1万元美金。  

除了在自己任校长的学校里敛财外,吕静锋还频频“违规操作”,将系统内的资源兑换成了真金白银。  

检方指控吕静锋利用其人脉资源,违规解决一些孩子的重点学校学位,帮助一些人成为知名学校的老师。每一次帮忙他都能换来10万元左右的“收入”。  

收费用“借条”打掩护 为防案发借高利贷还钱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为了掩盖自己收受好处费的性质,吕静锋经常向人打“借条”。案发前,他为了掩饰自己的行为,借了400万元高利贷来偿还受贿款。  

2013年4月份,涉嫌向吕静锋等人行贿的史某,被纪检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吕静锋知道此事后,想到了还钱策略。  

检方表示,为了筹措资金,吕静锋找了一家民间担保公司,贷了400万元。在史某协助完纪检部门的调查后,他立刻退还给史某440万元。  

据悉,吕静锋打的“借条”都放在中间人手上。这些被吕静锋视为后路的“借条”,可能成为检方指控其受贿的证据。  

堵住教育腐败漏洞  

大到一栋楼,小到一斤肉,从工程招投标到校服采购,从教学招生到学校建设……一些地方教育领域出现的腐败现象刺激着公众的神经。  

2013年7月至2014年底,深圳先后有7名中小学校长因受贿落马。教职人员处于特殊岗位,其行为极易污染学生思想和社会环境。实际上,为了防止教育腐败,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教师招聘、学位分配等方面,一套相对严格的规则和流程已经逐渐形成。然而,这仍不能完全杜绝一些心术不正的人钻空子。  

在检察官包俊看来,由于学校在招投标、招聘教师等事务的条件设置上具有一定话语权,因此一旦其在设置条件时有不正当的倾向,整个流程就会流于形式。由于缺少有说服力的第三方评估和纪检部门监督,权力往往就会失控,滋生权钱交易。  

专家认为,防范教育腐败,要有效堵住制度漏洞,同时要加强监督机制,防止一些教职人员权欲膨胀。  

(消息来源:新华网  2015年06月24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计“解密” 多名“高知”涉案  

2014年10月,科技部党组一份整改情况通报曾披露,审计署审计发现,5所大学的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  

7名教授中,包括本报曾披露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原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等人。由于涉及的都是相关领域的顶尖人才,这引发了舆论对于科研经费管理的高度关注。  

实际上,这是一次由审计署于2011年年底到2012年年初统一组织的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例行审计所引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由《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圈定的国家级重大科研方向,每个方向都涉及相关行业最优秀的人才以及巨额的资金投入,此次审计共涉及民口的8个重大专项。  

审计结果显示,出现问题的并不止5所大学的7名教授。据了解,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研究所原所长陈云峰案亦是由这次专项审计牵出的,陈云峰利用担任水专项课题及成果示范工程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贪污、受贿、套取科研经费总额达400余万元,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引发安徽环保系列腐败窝案。目前,此次审计牵出的案件大多办结。  

一次审计,多名“高知”涉案,凸显了科研经费管理的积弊,也再次凸显了审计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中重要的“防火墙”作用。那么,在审计人员眼中,出问题的科研经费都有哪些特点,科研经费的管理又存在哪些问题?  

自己的项目,家人的公司  

这次审计发现,课题负责人通过签订合同将部分课题内容转包给关联公司,再通过关联公司套取科研经费,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水专项”中涉及的陈英旭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最初接到“水专项”的审计任务时,审计组的同志作了充分的动员和准备,他们一边调阅大量的项目申报资料、法规文件,作好审前准备;一边仔细梳理方方面面的审计资料,筛选重点课题和重点单位。经过研究,他们将审计重点放在资金量比较大、子课题多且转包比例高、成立时间短的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课题上,“按照过去的经验,这样的课题经费管理不完善,也容易发生问题”。  

所谓“水专项”,即“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计署进行审计时,该专项仅环境保护部牵头的课题就有130多个,审计组最终划出了70多个需要重点审计的课题,其中原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陈英旭主持的A课题成了此次审计的重点项目之一。  

刘素是该案经办人。她还记得,审计组在拿到“水专项”的相关课题材料后,很快就注意到总经费3亿多元、国家拨付超过1亿元的A课题,“这个项目有10个子课题,子课题下面又有30多个协作单位,是所有项目中最多的,填出来的表数量巨大”。  

A课题随后被列入“水专项”第一批审计项目,刘素和同事被派到了浙江大学。10个子课题中,第四子课题由陈英旭直接牵头负责,而该课题又牵扯到两家协作公司——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博公司”)和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易公司”)。第四子课题的经费大多进入了这两家公司。  

“当时就觉得这两家公司可能有问题。”刘素表示,当时陈英旭告诉审计人员,两家公司主要负责一些相关示范工程的建设,而且成果不错,可这两家公司在业内并没有什么知名度,规模也不大。  

审计人员决定先去高博公司看看。公司的位置很偏,办公室里只零星坐着几个工作人员,“一看就是学生的样子”。而调走相关账目记录后,审计人员发现,公司里的钱基本上是以一个人先借款,然后再用一些建筑工程发票去冲抵的方式被提了出去,且借款人都是陈英旭的学生杨某。  

审计人员找到杨某后,面对一连串的追问,他最终承认,是导师陈英旭授意自己通过公司将经费套出,高博公司实际的注册人则是陈英旭的母亲。波易公司的操作手法也与高博公司类似。  

通过审计账目,审计人员发现陈英旭通过两家公司,在第四子课题和第十子课题上套出了约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线索随后被移送至检察机关,而陈英旭也很快被撤销了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的资格。  

2014年1月7日,陈英旭因贪污水专项课题经费900余万元,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审计时退钱,审计结束后又要了回来  

与陈英旭相比,安徽省环科院水研究所原所长陈云峰显得更“胆大”一些:自己的问题被审计发现后,陈云峰先是把涉案的部分钱款退了回去,审计结束后,觉得平安过关,又把钱要了回来。  

陈云峰是安徽水污染处理方面的年轻专家,担任该省水专项课题及成果示范工程负责人。  

李楠是陈云峰案的查办人。他告诉记者,陈云峰涉及的技术主要应用于水体的净化处理,因为涉及到成果示范工程,所以会有一些工程建设支出。整个课题预算资金是3400多万元,但连同其他项目支付给相关公司进行施工的资金就达到了1400多万元,“这个比例很高,所以要看看钱都怎么花了”。  

调查开始后,李楠发现,所有的工程都是由一个名为合肥某环保科技公司的企业承揽,并且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这个公司名不见经传,最初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人民币。对此,陈云峰解释说,这个公司之前曾经帮所里干过一些小活,效果不错,所以选择了他们。  

李楠带着同事实地走访了该公司。让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个承担了诸多项目的公司办公场所位于一栋居民楼中,公司里除了老板夫妇和一位工作人员外没见到其他员工。“看上去很不正规。”进一步调查发现,进到环保科技公司的款项先后被提取了1000多万元的现金。同时,审计还发现与陈云峰相关的账户有很多异常的交易数据。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署将这些线索移交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查证。最终,陈云峰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述公司为承接安徽省环科院的相关水专项课题及成果示范工程施工合同,曾多次找到陈云峰,分批送出了132万元贿赂款,陈云峰悉数收下。与陈云峰相关的账户上收到的另外124万元进账,实际是陈云峰通过自动化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将原本200万元的治污设备虚报为590万元,从中贪污公款的一部分。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2012年2月,陈云峰从自动化公司负责人姚某处得知审计署在调查公司后,担心事情败露,退回125万元给姚某的公司,并精心补签了一份借条,称124万元为借款,退回款项中包含1万元的利息。此外,陈云峰还安排姚某的公司重新签订了相关的采购合同。  

几个月之后,陈云峰发现没有人找他调查,以为事情已平息。2012年6月,陈云峰又找到姚某公司,要回60万元。但仅过了约一个月,检察机关就找到了他,陈云峰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牵出了安徽省环科院副院长巫某涉嫌贪污、受贿的线索,这也引发了安徽省环保系统的后续震荡。  

2014年1月20日,陈云峰因贪污、受贿罪,被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追缴非法所得。  

两个项目套出200多万元劳务费  

除了通过与关联公司套取科研经费,以虚列劳务费的手法冒领科研经费,也是科研项目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在这次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审计中,承担相关项目的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宋茂强、邹华,就被发现以劳务费的名义套取科研经费。  

宋茂强、邹华均属于北京邮电大学承接的子课题负责人。这也是北邮第一次承担如此级别的科研项目。  

身为该审计项目的经办人,孔强告诉记者,选择该项目进行审计,主要考虑这是一个“软课题”,“更多的是依靠脑力工作,涉及资产购置少,从以往审计经验判断,此类项目经费管理往往容易出问题”。  

拿到该学校课题组提供的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后,审计人员发现,其中一个200万元的子课题中,有150万元是劳务费,而150万元中的89.6万元被集中支付给了7名校外人员。  

按照北邮当时提供的材料,这7人均属于北京市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孔强与同事打算在不惊动课题组和学校的情况下去该公司看看,但该公司的联系地址与北京邮电大学一致,没有列明在学校的哪个地方。  

“当时觉得,反正不可能在教学楼或者学生宿舍,就找到了有三产性质的北邮科技大厦,一问保安,公司果然在这里。”孔强回忆。  

公司里只有几个学生,没有什么工作人员。仔细一问才得知,公司负责人是北邮软件学院执行院长宋茂强,“这才知道宋茂强参与了这个项目,之前提供的材料上没有提到他。”  

宋茂强是我国通信软件方面的专家,也是该项目的专家组成员,参与编写了北京邮电大学此次申请项目的课题指南。相关司法材料显示,北邮申请该项目,主要的推动者就是宋茂强。  

孔强当时就联系了宋茂强。在被反复询问这个公司领取劳务费的7名人员的工作背景、科研能力、具体职责、联系方式等后,宋茂强一直未能给出合理答案。宋后来说,这些人的劳务费专用存折在公司保险柜中,但钥匙在翻遍办公室所有抽屉后,却不见踪影。这时,审计人员提示宋茂强,如果真找不到钥匙也没关系,可以联系开锁公司来开。随后,宋表示再找找,最后从办公桌上的一个小盒子中拿出了钥匙。保险柜打开了,却并没有大家要找的存折。宋这时又说,存折在公司的李老师那里。结果发现,李老师就是宋茂强的妻子。  

实际上,宋茂强只给7人中的两人发放了劳务费,剩下的5人只是他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以劳务费的方式将科研经费套出。套出的劳务费共有68万元(税前),大部分被转入其妻子个人账户,其中有30多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  

宋茂强负责的子课题,是整个项目的网络维护,并无具体实质的任务。宋茂强对审计人员表示,他的主要工作其实就是沟通和协调,之所以能获得这样一笔经费,主要是考虑他在项目前期立项工作中的一些“贡献”。  

宋茂强的问题随后被有关部门移送给检察机关,2014年5月18日,宋茂强因贪污罪,被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除去宋茂强,同一课题的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邹华也被发现通过“校外劳务人员”以及本校学生名义套取科研经费。孔强告诉记者,邹华套出了约150万元的科研经费。  

审计只是一个部分  

参与审计的科研项目多了,审计人员坦承,知识分子们套取科研经费的手段大多算不上“高明”,基本就是假合同、假票据,但就是这些算不上“高明”的手段,却轻易就套出了数额巨大的科研经费。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重大专项的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专项组织实施的部门重资金分配,轻管理监督,项目绩效考核和成果后期评估制度不健全。  

李楠告诉记者,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科研院所和高校的财务部门在进行财务核算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财务监督的职责。但实际上,现在单位财务部门大多只是报账核算,专项经费的使用基本都由课题负责人决定,学校或者单位只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例如,陈英旭案中,相关课题分包给关联公司,就是陈英旭以浙大的名义签署相关合同。陈云峰案中,相关课题示范工程均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而是由负责人陈云峰来选定施工企业。宋茂强案中,劳务费只需要宋茂强的妻子制单,再经过作为子课题负责人的宋茂强签字,就可以从学校的财务部门领钱,甚至不需要经过课题负责人审核。  

孔强表示,科研项目应该允许失败,只要其研究路径合理,资金使用合规,应该予以认可。在这次专项审计中,他和同事甚至发现,有项目承担单位在无法完成任务情况下将境外生产的设备作为科研成果,并通过了初步验收,而负责验收的专家中甚至还有院士。  

对科研经费一些规定管得过死、科研经费拨付太晚的声音,审计人员也注意到了。实际上,陈英旭及宋茂强的项目相关经费到位时间都很晚,按照预算时间钱很可能花不完。  

“这确实是现实问题”,孔强告诉记者,他们审计时也遇到过真的花不完钱、先将钱调到其他账户的情况,但这些钱都还在单位账户,不存在被挪用或进了个人账户的问题。  

另外,虽然现在的重大专项预算都是厚厚的一本,并且有着详细的规定,但孔强表示,现在的科研项目预算“还是很粗”。就他审计的项目看,项目总预算高达1.9亿元,但实际到位的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的4856万元。依靠这些拨款,北京邮电大学就把课题完成,并且还套出了几百万元的劳务费,“这说明预算的审核显然还需要加强”。  

“其实我们常常也觉得很惋惜,科研经费审计出问题的大多是高级知识分子、行业专家,出了问题其本人追悔莫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损失。”在李楠看来,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要开前门堵后门,通过好的制度引导和鼓励科技创新,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专项审计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文中提到的审计人员均为化名)  

(消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7月09日)  

   

[忏悔录]  

顾为何:心理一旦失衡,贪欲之魔就会挣脱而出  

为了确保清廉,我曾给自己约法三章,但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多,清廉从政这根已绷紧的弦不知不觉中松了下来——心理一旦失衡,贪欲之魔就会挣脱而出。  

忏悔人:顾为何  

原任职务:江苏省射阳县副县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5年4月13日,盐城市中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犯罪事实:2008年至2014年,顾为何利用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规划建设局局长等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79.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我出生于一个干部家庭,父母抗战期间参加工作,离休前一直担任基层领导干部。他们勤勉工作、为人本分、作风俭朴、家风严谨,给我很多正面影响。我为人师表数十年,那时候品行端正,没有接受过学生家长一分钱物,还能用微薄的工资接济个别困难的学生。然而,随着工作的变动、环境的变化、职务的提升,我固守的纯真淡化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起了微妙的变化。尤其是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以后,我协调工作的面广了、交际的圈大了、掌握的权多了,便开始有些飘飘然了。最初,我还能保持与下属交往的正常距离,但接受社会上的吃请渐渐增多,以至于到后来逢年过节镇区和部分单位贿送的“烟酒钱”也收了,上下班车接车送代替了昔日的步行和骑车,一切觉得顺其自然和心安理得。所以,当2005年某园林公司经理送钱找我办事时,我非但没有拒绝,反而沾沾自喜,原来政府办公室主任这个位置也有别人求助的空间和权力寻租的市场。  

2008年3月,我调任县规划建设局局长,这让我感受到了组织对我的器重,但我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这个岗位是一个高危岗位。当时,我给自己约法三章:在任期间在县内不买一间商品房,不与下属单位发生经济交往,不干涉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当年,我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管人管事,规划建设局在全县考核中荣获综合奖项。但随着与开发商、建筑商、工程项目经理接触的增多,我发现这些人虽然能力不强、素质不高,却能获取高额利益。而自己夙兴夜寐、整日操劳,工资收入却难以启齿,失衡心理暗起,清廉从政这根已绷紧的弦不知不觉中松了下来,贪欲之魔从尘封的瓶子里挣脱而出。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一个建设公司经理来我办公室,临走时给了我一个大材料袋。我打开一看,里面有10万元现金。顿时,我心跳加快、头皮发麻,那是我第一次接触那么多现金。当晚我思考再三,觉得还是退还为妥。但我并未立即退还,而是想等有空时再说,结果一拖再拖,竟不了了之。究其原因,还是贪欲占了上风。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觉得自己掌握实权的时间不多了,因而开始考虑后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越来越强烈,我收受贿赂也主要集中在后几年。仅2013年,我就先后收受了几十万元。我经常帮开发商、建筑商协调各种矛盾,给自己争取利益空间,同时还以“投之以桃,报之以李”自我开脱、自我麻痹。“船到码头车到站,有权不用就白干”,正是我此阶段贪得无厌心理的真实写照。  

我现在意识到,如果失去对党纪国法的敬畏,自以为犯罪手段高明可以瞒天过海,那么就会屡屡伸手。2007年,县政府办公室两名副主任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我是主要负责人,本应对此深刻反省,引以为戒,但我却觉得他们犯罪与我无关,甚至认为有碍单位形象,因此讳疾忌医,于人于己都失去了一次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机会。2013年夏,当我听说曾向我行贿的某公园承建商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后,我一下子紧张起来,但我没有主动向组织坦白自己的问题。一段时间过后,我发现那个案件没有牵扯到我,侥幸心理占了上风。从那之后,我更加变本加厉,继续收受贿赂,演绎了最后的疯狂。这让我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终于有了今天的结局。

(消息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5年05月26日)  

吴社祥:“失衡+侥幸”让我越陷越深  

  忏悔人:吴社祥  

  原任职务: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3年12月10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犯罪事实:2005年至2013年,吴社祥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管理相关建设工程和材料采购等过程中,先后收受材料供应商和工程承包商等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55.5万元。  

  回顾和反思这些年走过的路,我的心情十分沉重。如果说自我要求不严,放纵、任性是导致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失衡加侥幸让我在犯罪的泥坑里越陷越深。作为一个建筑领域的国企高管,我深知,我所在的行业是高危行业,我手上握有不小的权力,我应该为自己确定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不可突破的底线,至少应该拒绝与自己的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的请吃、请玩,包括烟酒等“感情投资”。现在看来,这些“感情投资”真的就是“糖衣炮弹”,因为大多数腐败分子都是从请吃、请喝开始,进而收受钱物走上犯罪道路的。可是,我在权力面前喜欢与别人比较,好显示自己有能耐;在金钱面前喜欢与自己“计较”,总觉得像我这样的国企高管,日子应该过得更好一点。有了这种心态,从收人烟酒到收受钱财,就成了必然之事。  

  侥幸心理则让我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首先,我错误地认为,和我交往的老板与我称兄道弟,关系很铁,就是出了问题,他们也会帮我扛一扛。我到现在才知道,这些人根本没有看重过我这个人,而是看重我手中的权力。因为只有我手中的权力才能给他们带来利益、带来好处,所以他们也才会与我称兄道弟。在背后,他们说不准根本看不起我。其次,我错误地认为,自己收的大都是逢年过节老板们送来的钱,是礼金,而且不是我向他们索要的,应该不是犯罪。其实,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心态。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那些老板之所以逢年过节向我表示,无非是想与我搞好关系,要利用我手中的权力为他们谋利。更何况这些钱不是小数,这样的笑纳只能让我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因为我的过错,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也给家庭带来了巨大打击。我尤其对不起任劳任怨与我相濡以沫的妻子,我不但让她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还要让她赡养两个丧偶无伴,且都已年老多病的母亲。一个人承担家中的所有事情,我心中不忍!我对不起正在求学的儿子,我的所作所为给世界观、价值观正在形成的他带来了巨大的阴影,我心中不安!但这些都是我自己一手造成的,我悔恨不已,但已经晚了。  

  在今后的服刑生涯中,我一定积极改造,争取早一点重新做人。我要教育自己的下一代以我为鉴,做遵纪守法的人,让自己的今生之大错不再在我的下一代身上重演。  

(消息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5年06月09日)  

杨树东:扭曲的“官”念让我迷失了方向  

  忏悔人:杨树东   

  原任职务:江苏省盱眙县城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触犯罪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5年5月7日,盱眙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杨树东在担任盱眙县穆店乡党委书记期间,违法决定以基础实施配套费、奖励、补偿等形式共返还开发商土地出让金2252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2004年至2010年三四月间,杨树东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989年5月,我还是一名大学生的时候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抱定了为党的事业奋斗一生的理想。我工作后写的第一篇杂文题目是《为官必须“官”念正》,当时我就提出了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当官的想法。1992年,我父亲临终时拉着我的手说:“以后如当官,就要当个清官,不做贪官。”我参加工作后的前15年,恪守自己的理想和父亲的临终教诲,真正做了15年的清官和好官。   

  2004年,我从较边远的王店乡调到紧邻县城的淮河镇担任镇长。随着职位的升高和在县城边乡镇工作的优势,我交往的朋友越来越多、越来越广。随着接受吃请越来越多,我不仅没有抵挡住自己曾经痛恨过、指责过的奢靡之风、享受之风,反而慢慢地接受了这种做法,进而习惯。最终,我开始享受“腐败”。特别是2004年底结识女青年魏某后,为了她,我收受了第一笔贿款5万元。这次受贿让我不仅偏离了父亲的遗愿,也让我的人生从此不再光明。    

  2007年11月,我调任穆店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团主席。面对穆店乡的落后状况,为了加快城镇化建设,我违反规定,拍板决定开发小产权房。在开发过程中,我和开发商协议土地出让金,土地挂牌拍卖超过我和开发商协议价格的,在开发商缴纳挂牌土地出让金后,在我的拍板下,穆店乡财政都以奖励的方式予以返还。我没有想到我这种做法给国家造成了22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损失。    

  2010年7月,我知道自己即将离开穆店乡到县政法委任职。当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邪念让我财迷心窍,在即将离开穆店乡的那段时间里,我收受了在穆店乡开发小产权房的刘某10万元贿赂。    

  今天回想起自己的每一笔受贿,都让我痛苦不堪,悔恨不已。我愧对过世的父亲、愧对曾以我为豪的白发老母、愧对默默奉献的妻子、愧对曾以我为榜样的女儿、愧对亲朋好友。我贪图享受、接受贿赂的行为错了。我的犯罪触犯了党纪国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一定好好改造,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家人。    

(消息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5年06月02日)  

   

[业务学习专栏]  

盘点中纪委近期发出的10个警句  

【编者按】2015全国两会结束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连日来就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国际追赃追逃、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热点话题发表多篇文章,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推出此策划,帮您盘点中纪委近期发出的10个警句。  

1.有权不可任性,亦不可懈怠!  

正风反腐为的是净化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有助于理顺政商关系,挤掉经济中的泡沫,为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岂能成为尸位素餐、为官不为的借口?有权不可任性,亦不可懈怠!在加强思想教育和正向激励的同时,对弄权谋私、胡乱作为的官员,就要执纪必严、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消极应付、无所作为的,也要完善监督考核问责甚至淘汰制度,杜绝“太平官”。  

摘自中纪委网站3月28日文章《官商交往要有道:“相忘于江湖”,不能忘了本职》  

2.宁可听得不舒服,也莫入监再去哭  

进了监狱痛哭流涕,是当下许多身陷囹圄的贪官们的忏悔常态。人们也许并不怀疑他们痛心疾首的忏悔诚意,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覆水难收却是无可挽回的悲情现实。“宁可听得不舒服,也莫入监再去哭”的善意提醒,体现党和政府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严管与厚爱。这不仅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忠言相告,也应当适用于整个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摘自中纪委网站3月28日文章《宁可听得不舒服,也莫入监再去哭  

3.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  

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我们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现在,有的领导干部根本不把违纪当回事,也不知纪律为何物。纪委不能不知不觉退到法律的底线上,比如把有的干部档案造假当成是“小错误”,认识不到这就是欺瞒组织。  

摘自中纪委网站3月22日文章《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4.谁都别想着“捞了就跑、跑了就了”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的成绩只是阶段性的,仍有一些腐败分子躲在“避风港”逍遥法外。如果在成绩面前裹足不前、草草收兵,就可能前功尽弃、功亏一篑。一张更加立体的“天网”正在撒下,谁都别想着“捞了就跑、跑了就了”。  

摘自中纪委网站3月27日文章《海外不是法外 贪腐难逃“天网”  

5.纪律立在前“既是雷霆手段,也是菩萨心肠”  

“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情)却有晴(情)”。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严明纪律、严肃处理,用著名作家二月河的话来说,“既是雷霆手段,也是菩萨心肠”。我们的目的,决不是要处理谁,“跟什么人过不去”。  

摘自中纪委网站3月27日文章《纪律立在前“既是雷霆手段,也是菩萨心肠”》  

6.“进圈”易“退圈”难 等到“廉关”失守后悔都来不及  

人是环境的产物,领导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交朋友很正常,但交友必须慎重,“朋友圈”必须干净。对于今天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而言,更应该谨慎择友,正确选择“朋友圈”。假若交错一个朋友,误入了以利相交的“小圈子”,只恐怕“进圈”易“退圈”难,等到“廉关”失守、脚踩“红线”,后悔都来不及。  

摘自中纪委网站4月8日文章《领导干部要净化“朋友圈”  

7.比官场塌方更可怕的是官德塌方  

比官场塌方更可怕的是官德塌方。一个地方的官场塌方后,通过组织手段,可以很快重建。而官德塌方,实质是官员集体在灵魂上产生了病变,精神上出现“软骨病”,价值观上发生扭曲,一年两年很难重建起来。如果在一个地方,人人都喜欢拉“山头”、搞“小圈子”,都热衷于官商勾结、买官卖官,都习惯于吃吃喝喝、拍拍送送,官德迟早会走向塌方,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官场塌方、官场“地震”。  

摘自中纪委网站4月6日文章《塌方式腐败源于官德塌方》  

8.一旦在小节上越界,就如同吸食鸦片容易滋生蔓延  

可以说,一旦在小节上越界,就如同吸食鸦片,容易滋生蔓延,不可掉以轻心。与其在丢失大节后忏悔,不如在管住小节上无悔。因此,党员干部要做“明白人”,不做“糊涂人”,知道什么时候节制,清楚什么场合克制。做“老实人”,不做“双面人”,人前好榜样,人后不变样。唯有这样,才能保持气节,守住大节。  

摘自中纪委网站4月5日文章《管住小节 才能守住大节》  

9.大道至简却有人根本不把纪律当回事  

大道至简,却有人根本不把纪律当回事,甚至对漠视规矩、践踏纪律的行为习以为常,糊涂地认为只要不贪不腐,就都不是事儿。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与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任性惯了有关,也与有的执纪机关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脱不了干系。  

摘自中纪委网站4月2日文章《严明纪律,一把戒尺量始终》  

10.在现阶段对这些案件要露头就打、违纪就查  

3月27日,国资委通报了4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可见,目前仍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八项规定,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在现阶段,对这些案件要露头就打、违纪就查,形成“不敢”的氛围。这也说明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是一场持久战,要横下一条心,保持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抓出习惯、抓出长效。  

摘自中纪委网站3月30日文章《反“四风”仍须保持高压强制适应》  

(消息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5年04月08日)  

   

[西大纪检工作动态]  

校纪委向全校发放《广西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选编》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校纪委于2015年初启动《广西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选编》(以下称《选编》)编辑工作。《选编》正式印制完成后于7月14日发至学校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校纪委委员、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校属各单位办公室。  

《选编》收录了涉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学校党政议事决策制度、党务校务公开与民主监督、纪检监察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审计招投标管理、招生工作、科研管理及学术道德规范、物资设备管理制度、教学工作管理制度、学生工作管理制度等13方面共计104份文件,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成果。   

                             (消息来源:纪委办  2015年7月15日)  

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继续教育学院加强对继续教育办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继续教育办学规范管理工作,促进我校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校纪委、监察室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专项监察的要求,继续教育学院于2015年5月21日召开继续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对继续教育办学情况的监督检查。5月22日,继续教育学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我校继续教育办学项目清理、清查的通知》,要求各学院要对本单位继续教育办学情况进行清理、清查,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6月17日,为了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及学校办学声誉,继续教育学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我校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大招生监管巡查力度,维护学校利益。  

                              (消息来源:纪委办  2015年7月15日)  

纪委办、监察室完成2015年自主招生现场监督工作  

2015年6月14日—6月15日,广西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考试正式举行。根据监察工作安排,纪委办、监察室派出人员对自主招生考试笔试、面试环节进行了现场全程监督。  

(消息来源:纪委办  2015年7月15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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