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教学事故分级及分类
第三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较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Ⅲ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认定分为7类,即A-课堂、B-作业、C-考试、D-成绩、E-管理、F-教材、G-教学后勤、H-实习实践。具体分级分类标准详见《广西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附件1)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本科教学督导组代表、教师代表5-7人组成,成立委员库,委员随机选取,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若发生表中未列教学事故,则由委员会认定、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初步认定,填写《广西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记录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或其他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提交委员会决定处理;I级教学事故由委员会认定并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调查与认定记录表在两周内发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广西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记录表》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管理,凡故意隐瞒、拖延不报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当年两个学期),不跨年度累计。
附则
第十条 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绩效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试行)校教字〔200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2.广西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