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经广西大学第七届教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四条 教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 校长以及校行政系统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下同),两会代表合一。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学院、部门(一般以党委或党总支为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或部门的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应贯彻落实学校教代会的精神、决议以及通过的各种规章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二级教代会的职权,以保障本单位教职工依法享有对本学院或本部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发展计划及措施等重要事项;
(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方案、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等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学校章程等重要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下同)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实施方案、校内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考核及与考核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学校有关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学校制定、修订的教职工住房分配、集资建房、校园安全管理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教代会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一)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参与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二)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应当由教代会监督和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校内设机构的各学院、各部门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工作方案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应经过本学院、本部门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再进行选举。选举时应当有本单位、本部门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及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比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教职工代表占教职工总人数的20%左右。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主体地位。其中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人数的60%;高级职称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5%以上;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人数的25%;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各占适当的比例,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限于能任满一届。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本部门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后勤、产业的工人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本部门工人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非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学院、校机关部、处、室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校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知名人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原选举单位有权按程序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不能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的;
(五)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
(一)由原选举单位或教职工代表本人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撤免建议或辞职报告;
(二)教代会执委会及时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结论,交由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
(三)经过原选举单位的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并获得过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可以撤免教职工代表。被撤免的教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四)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作出撤免教职工代表的决定,要及时报告教代会执委会,经讨论审核、同意后,方能正式撤销教职工代表资格。如教职工代表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理,应立即撤销其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五)撤免教职工代表的结果,向所在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自动离职、离退休、死亡,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改革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监督,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参与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与监督;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各学院、部门代表人数的情况,一般采取联合方式组建代表团,组团方案由学校工会与学院、部门协商提出,经学校党委审定。由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全体代表大会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为正式代表人数的18%左右。其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住房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数占教代会正式代表总人数的3%左右,负责人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并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正、副主席由委员选举产生。执委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执委会人数为正式代表人数的13%左右。委员要有各类别、各层次代表和各学院的代表,其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并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决议和决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由学校签发颁布。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逐一表决。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 校长对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大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教代会不予审议。
第三十九条 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大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由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审议,有关决议、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四十条 “双代会”换届,须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宣传、提案、代表资格审查、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一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二级学院、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委会联合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大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由校党委、行政共同签署发出召开大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学校党政共同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大会的请示。
第四十二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审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四十三条 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七日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校工会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后,再进行协商修订,并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四十四条 做好大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届期内召开大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协同教代会执委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大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
第四十七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校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四十八条 提案一事一案,由一个代表提出,5名及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须有团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内容和建议措施等。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征集到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学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应给提案人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
第五十条 立案的提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校长办公会的决定意见由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办理,作出答复意见。
第五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征求意见;在学校网页文件管理系统公布提案办理情况,同时将登记办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校工会存档备查。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三)听取关于上次大会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六)校工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就大会闭会期间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第五十三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会议人数,与会代表达到或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三)校工会主席作上次(届)教代会、工代会工作报告。
(四)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题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五)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组织大会秘书组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说明。
(七)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八)根据上级组织部门或学校党委工作需要,安排评议学校领导或学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换届、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大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召开地点等;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述和提案,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不定期地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提案办理巡视检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一般以党委、党总支为单位)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大学教代会实施细则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二级教代会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大会的筹备组织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或部门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院院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方案、教职工考勤、考核与奖惩办法、奖金和津贴分配办法、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评议学院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工作。在学院或部门领导换届时,参与民主推荐学院(或部门)行政领导干部人选。
(一)二级教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人数按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单位,一般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80至100人的单位,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一般为教职工人数的80%;教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一般为教职工人数的40%至80%。教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单位,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一般为教职工人数的25%至40%。
(三)学院教代会,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本单位高级职称人数占教职工人数的比例。二级教代会代表构成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四)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六十条 二级教代会由推选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全体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五人或七人组成。没有产生主席团的,则由所在学院、部门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六十一条 学院、部门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每年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时,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二周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各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教代会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校工会负责解释。本细则生效后,《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广西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广西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