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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5-07-17  信息提交:刘旗扬 电话:33922  部门审核:科研院_申佩弘

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加快我校的教育事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设立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在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性组织,在校长及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在学术方面的决策机构,是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咨询、参谋机构,并对学校与学术有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条 各二层教学、科研机构成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是二层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性组织,在其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二层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术方面的决策机构,并对其与学术有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研究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学科建设方案提出评议性意见,对科学研究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条 审定学校科研项目指南和科研项目。审查、推荐我校向上级申报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审定学校科研成果奖,审查、推荐申报上级的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 指导全校性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术水平。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学术争议,保证学术纯洁,杜绝学术腐败。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各学院及有关部门民主推举、充分磋商的基础上,由主管校长提名,校党委、校行政审查批准。二层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主任)在民主推举的基础上提名,经提交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产生,并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查批准。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33-3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校长聘任;二层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由5-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由院长(主任)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委员会或学科组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三年换届一次,委员可连任。但每次换届新当选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对重大问题的表决,必须有学校委员会全体委员50%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二层机构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任务、委员任期、任职条件等参照校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委员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十八条 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行使。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 西 大 学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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