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硕士研究生在本科教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健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 .助教工作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通过应聘担任助教,参与教学服务,锻炼工作能力,获得社会实践环节学分的行为。
2 .每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必须承担至少一个学期的助教工作,所助教本科生课程至少为 2 个学分,并通过助教工作获得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实践环节学分。
3 .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一般应为完成理论学习阶段的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指导实验、课程设计,课程的考试及监考、阅卷等教学任务。
1 .全程随堂听课。辅导本科生课程的助教研究生须随所辅导班级听课,协助考勤,及时和任课教师沟通,了解该课程进度。
2 .部分授课。在主讲教师指导试讲的基础上,可进行少部分章节的授课,即为本科生上实验课、习题课,主持和协助课堂讨论。授课前须仔细研读教学大纲,了解所用教学设备、教学方式,掌握教学进度,包括期中、期末考试时间、方式等。
3 .做好答疑、辅导。答疑包括网络答疑、课后答疑、课间辅助答疑、期末考前答疑等多种形式。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进行课程答疑,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并对共同性问题进行集体辅导,应做到答疑渠道畅通,效果明显。
4 .批改作业。按要求批改作业,及时做好讲评工作。发放、批改作业前须预先做过并交主讲教师批改合格,对学生交作业、完成作业的情况应有记录,根据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记录学生的成绩,以便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并积极主动向主讲教师汇报。
5 .习题课讲授。包括教学内容总结、典型问题和作业常见错误讲解、课堂练习与辅导。应经常及时地同主讲教师沟通,以保证习题课的教学内容与主课堂的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相协调。同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
6 .监考、阅卷和登记成绩。参与所助教课程的监考、阅卷、登记成绩等工作。
7 .指导和批改课程设计、课程论文及调查报告,协助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
8 .协助教师做好课前教学准备。课前帮教师准备好课堂用教具、 PPT 或其他多媒体课件,及考勤表、平时成绩记录表等,帮助做好考勤及成绩记载。
9 .实验指导。须按照《广西大学研究生参与实验教学指导工作守则》(西大设字〔 2009 〕 2 号)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预先试做实验,掌握操作规程,了解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参与实验课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指导学生完成实验过程,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报告讲评。
10 .参加学院相关课程的助教工作会议、期末考试会议等与助教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学会议。
主讲教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做好助教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1 .制定任务书。在开学前根据承担课程特点和研究生助教工作职责,制定研究生助教工作任务书,明确其任务。对部分需要研究生助教讲授的课程须在任务书中注明,报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
2 .岗前培训。承担所授课程研究生助教的部分岗前培训工作,内容包括:课程各章节知识点、批改作业、实验指导等环节应注意的问题,研究生在助教过程中发现问题后,与主讲老师进行交流、沟通的方式、方法等。
3 .加强对研究生助教工作的指导。指导督促助教听课、答疑、辅导、实验指导、批改作业、监考、阅卷、登记成绩和课前准备等,对研究生助教主讲的部分章节进行试讲指导,主持对研究生助教指导实验资格的考核等。在严格要求助教做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多关心助教,与助教沟通,以便妥善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4 .考核。学期末根据任务书和研究生的工作表现对助教进行考核。
1 .岗位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分为学校设置及学院(部)设置两种类别。
学校设置的助教岗位总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一年助教工作实施情况以及我校教学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由教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处统一安排。
学院(部)设置的助教岗位由各学院(部)教学副院长安排。
2 .聘任:助教的聘任由设岗单位组织,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聘任审核应本着 “ 公开、公平、公正 ” 的原则,择优确定聘用人选。
应聘学校设置的助教岗位的研究生须填写《广西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查后,向相关设岗单位提交应聘申请,经主讲教师、分管研究生副院长签字后,以学院为单位,连同《广西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汇总表》,由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统一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金额数量和各学院的需求进行协调。学院确定评聘结果后,送研究生处、教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研究生助教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为一年),到期自动解聘。
3 .试用:助教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助教人员的综合表现,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主讲教师和设岗学院可以提出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补充选拔时优先考虑曾经申请但未被录用的研究生。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助教工作,应提前两周向设岗学院提出书面解聘申请。
4 .培训:第一次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均须参加培训,通过考察后才能承担助教工作。设岗学院负责研究生助教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培训可采用组织培训课程、提供自学材料和资源、组织小组学习讨论等方式;对实验仪器的操作、实验安全规程和实验室注意事项等内容,须按照《广西大学研究生参与实验教学指导工作守则》(西大设字〔 2009 〕 2 号)的要求进行培训并考核。
5 .考核:考核实行 “ 谁使用谁负责 ” 的原则。
期中考核:学期中学院须不定期在助教课程班级学生中进行抽样测评,并组织相关老师随堂听课。助教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无故缺课 2 次以上;( 2 )所任课程中超过 1/3 的学生表示不满意;( 3 )其他经教务处认定的不适于担任助教的行为,经主讲教师上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予以解聘,被解聘者不发放酬金。各设岗学院应及时将助教人员调整或解聘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期末考核 : 学期结束前两周,研究生助教须填写《广西大学研究生助教考核表》,表中学生评价意见一项由所助教班级班长根据《广西大学研究生助教学生评价表》中的十项评价指标组织班级成员投票并统计出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人次的比例,并报课程主讲教师,课程主讲教师综合各助教班级评价信息给出最终评价结论,学院根据助教个人小结、学生评价意见、主讲老师意见等给出学期最终评定意见,分别送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归入该研究生学籍档案。评定意见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合格(含以上)的,记载教学实践 2 个学分,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考核不合格,不予记载社会实践学分。考核合格(含以上)的助教按 100% 发放酬金,考核不合格的助教发 70% 的酬金。
学院(部)设置的研究生助教岗位的人员聘任、试用、培训、考核按照以上做法,由各学院(部)自主完成。
1 .学校设置的研究生助教岗位的津贴按学期发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支付,每课时 8 元。
每学期助教工作结束后,设岗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须填报《广西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量汇总表》,上交研究生处审核汇总后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发放金额。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转帐、银行分发到每位学生的帐户。
2 .各学院(部)设置的研究生助教岗位的津贴由所在学院酌情解决。
2 .本文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广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产生,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由校党委书记、分管与委员会职责相对应业务的校领导及部分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担任。每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确定。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4 年。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 1 人,秘书 1 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或学院设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应包括学科带头人和主要学术带头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原则上应为硕士生、博士生导师,有博士点的学院博士生导师应在分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 1 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 1 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
(五)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七)规划学位点学科建设,审批申报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点的有关材料;
(九)审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定的本校授予学位的实施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二)审查学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审查硕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审查博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审查分委员会所属有关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名单;
(七)审查学位点学科建设方案,审查所属有关学科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九)审查所属有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点)的新增研究方向;
(十)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十一)审查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并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 4 次,分别在每年 3 、 6 、 9 、 12 月最后一个星期三下午举行,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主持。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的形成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委员(含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所召开的全体会议,其他人不得替代委员出席会议。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按委员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与学位有关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可召开主席、副主席会议形成决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处理、协调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权限,授予相关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的硕士、博士学位。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能用其理论、方法正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 3 至 4 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硕士研究生须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2—5 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参加由我校组织的课程学习考核,且考核成绩符合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规定要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 70 分,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 60 分);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取得规定总学分,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需补修相关专业必需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2—4 门。
学位课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 60 分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必修环节者,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如没有达到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允许补考两次(补考时间间隔一般在 3 个月以上),并要达到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规定的标准。
1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4 .硕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 “ 双盲 ” 评审,送审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的学科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在同一单位的外省专家评阅论文。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须经导师审阅同意或通过由学院组织的预审(如预答辩等方式)后,方可提交评阅。
论文评阅一般采取同一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评审,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负责将评阅材料直接寄出和回收。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专家名单须对学位申请者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后,如两位论文评阅专家对所评阅的论文明确认为 “ 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可以参加答辩 ” ,方能进行论文答辩;如两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可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果增聘评阅人仍持否定意见,则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评阅一次。对于论文重新评阅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和聘请,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由 3 至 5 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一般至少有 3 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一般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参加(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可不聘请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允许参加答辩委员会及担任答辩秘书。
论文答辩委员会另设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的答辩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院按同一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论文答辩。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须在答辩前 5 天把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成员 , 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 并按规定答辩程序进行(具体答辩程序另行制定)。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同时,必要时仍可以作出要求适当修改论文或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补充决议须对修改内容及其要求完成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对论文所作的修改需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认定后,其学位申请方可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对于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若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推荐的建议。
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持有异议,可在 10 天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副本送校学位办公室。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负责,除按照本细则第三、四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外,还应对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科研作风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达到学位授予对科研成果量化的要求(具体量化指标另行制定)。
1 .在校期间受过 “ 留校察看 ” 及其以上处分者;
4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提出申请,按校学位办公室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以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根据其学术水平,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依有关条例作出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硕士学位申请书》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须于每年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 15 日 之前报校学位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 3 月底、 6 月底、 9 月底、 12 月底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并依照有关条例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作出明确结论,视具体情况可就是否同意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议。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行文公布,硕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的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能用其理论、方法正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相关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3—8 年),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通过由学校组织的相关课程学习考核,成绩达到我校规定要求(学位课程 70 分及以上,非学位课程 60 分及以上 ) ,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完成必修的环节(教学、科研实践活动和学术活动),综合考核成绩合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5—9 年),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通过由学校组织的相关课程学习考核,成绩达到我校规定要求,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完成必修的环节(教学、科研实践活动和学术活动),综合考核成绩合格。
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考核,如没有达到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允许补考两次(补考时间间隔一般在 3 个月以上),并要达到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规定的标准。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前沿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三)博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综合考核委员会作开题报告。
(四)博士生用于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2 年。
各学院可参考上述要求,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提出不低于学校原则规定的本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标准。博士生在提出论文答辩申请之前,应先请指导教师审阅论文初稿,根据指导教师意见完成论文的修改、补充并得到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打印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 “ 双盲 ” 评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学科专业或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建立博士学位论文 “ 双盲 ” 评审专家库(专家单位库、专家个人库),一般至少涉及 10 个单位、 25-30 个专家以上。博士学位论文的 “ 双盲 ” 送审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寄送至省外同行专家评审。博士学位论文 “ 双盲 ” 送审评阅时间至少为一个月。 “ 双盲 ” 送审论文份数为 5 份,其中有 3 份及以上论文评阅人明确认为 “ 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可以参加答辩 ” ,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未能通过 “ 双盲 ” 送审评阅的博士学位论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论文评阅一次。对于论文重新评阅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须经导师审阅同意或通过由学院组织的预审(如预答辩等方式)后,方可提交评阅。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并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义聘请。校学位办公室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至少由 5 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委员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其中,校外非本校兼职博士生导师不少于 1 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博士生导师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允许参加答辩委员会及不担任答辩秘书。
论文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 1 人。答辩秘书应是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博士学位论文 “ 双盲 ” 送审评阅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在答辩前 10 天应把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 ( 具体答辩程序另行制定 )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的同时,必要时仍可以作出要求适当修改论文或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补充决议须对修改内容及其要求完成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对论文所作的修改需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认定后,其学位申请方可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对于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持有异议,可在 10 天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副本送校学位办公室。
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负责,除按照本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外,还应对博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科研作风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达到学位授予对科研成果量化的要求(具体量化指标另行制定)。
1 .在校期间受过 “ 留校察看 ” 及其以上处分者;
4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提出申请,按校学位办公室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以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根据其学术水平,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依有关条例作出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博士学位申请书》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须于每年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的 15 日之前报校学位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 3 月底、 6 月底、 9 月底、 12 月底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并依照有关条例就是否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作出明确结论,视具体情况可就是否同意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议。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行文公示,以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3 个月后对无异议者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异议不成立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及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应举行会议或主席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在举行论文答辩前,答辩委员会应召开预备会议,熟悉答辩程序,明确职责。
1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人)介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及秘书,并宣布答辩委员会开始工作。
2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开始,介绍学位论文报告人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
3 .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生一般 45 分钟,硕士生一般 30 分钟)。
( 1 )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历与经历,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开展研究工作情况、发表文章情况);
( 2 )答辩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还应宣读评阅人对学位论文创新点的评价意见);
( 3 )答辩委员对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学术水平与创新性、论文作者综合能力表现、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等几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 4 )答辩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并作出相应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 5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1 .对论文的学术评语,按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学术水平与创新性、论文综合能力表现、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等,分别对论文写出评语,特别要对论文反映出作者所掌握的基础理论和学科前沿知识的深广性,以及论文成果的创新性情况作出恰当的评价;
2 .论文投票及评定结果(是否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水平,是否准予毕业和建议授予何种学位)。
3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如认定是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出决议的同时另附报告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4 .如学位论文答辩获通过,准予毕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须作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5 .如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视情况可作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6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同时,必要时仍可以作出要求修改论文、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补充决议须对修改内容及其要求完成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对论文所作的修改需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认定后,其学位申请方可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7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为了实现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内容和格式上的规范化与统一化,不断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特作如下要求:
1 .论文应有创造性成果(博士论文)或新见解(硕士论文),全部内容(包括外文摘要)应由作者本人撰写。
2 .论文内容包括:选题的依据及意义;文献综述、设计方案、试验方法、试验结果;理论证明、分析和结论;重要的计算、数据、图表;必要的附录、注释、参考文献等。
3 .对于合作完成的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本人的研究工作。与指导教师或他人共同研究、试验的内容部分,要在正文后专门逐条加以说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的部分要明确说明。
4 .论文要求立论正确,层次分明,推理严谨,数据可靠,文字简练,文图规范。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必须注明来源,使用的计量单位、绘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学位论文应是学位申请者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严禁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
版权页位于扉页之后,包括《原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两部分(版式见附件)。
摘要应将学位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简短明了地陈述出来,它包含论文中的基本信息,体现科研工作的核心思想,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中有数据、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和引用。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正文等同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可供二次文献(文摘等)采用。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实验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重点突出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和新见解。
硕士论文摘要一般 500 字左右,博士论文摘要一般 1500 字左右。
目录作为论文的提纲,是论文各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论文中所用缩写、符号都应标明其意义、单位(或量纲)。置于目录之后。
它是学位论文的主体,一般由标题、文字叙述、图、表格和公式 5 个部分构成。写作内容可因科研项目的性质不同而变化。一般可包括本研究课题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方法综述;本课题研究的意义、目的、论点、论据、结论、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装置和测试方法,实验结果、分析和讨论等。
正文中的结论是整篇论文的精髓,应该精练、准确,不得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结论应在对研究结果认真讨论、推理和引证的基础上,总结形成具有普遍科学意义的定论或理论。
注释的目的是说明引用文献的出处,或解释某些特征的正文内容。注释方法有 4 种:段中注、脚注、章节注、尾注。章节注和尾注在量少时方可使用。若注释太多,最好分解为段中注和脚注。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为脚注。
参考文献是文中引用的有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出,一般列在正文的末尾。按照 GB 7714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定执行。
附录是作为论文主体的补充项目,并不是必须的。主要列入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研究方法和技术更深入的叙述;以备查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工具或表格;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主要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说明等。
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各种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致谢应实事求是,切忌浮夸与庸俗之词。
按学术论文发表的时间顺序,列出本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或已录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清单(时间、发表刊物名称及论文署名),与学位论文对应的章节。论文必须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印制。论文题目中所用的词应考虑为检索提供特定的信息(如关键词),题目一般不宜超过 36 个汉字,若语意未尽,可用副题补充说明。副题应处于从属地位,一般可在题目的下一行用破折号引出。
摘要包括:论文题目、 “ 摘要 ” 字样(位置居中)、 摘要正文、关键词。
( 1 )论文题目为三号黑体字,可以分成 1 或 2 行居中打印;
( 2 )论文题目下,空一行居中打印 “ 摘要 ” 二字(三号黑体),字间空一格;
( 3 ) “ 摘要 ” 二字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四号宋体)。每段开头空二格,标点符号占一格;
( 4 )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打印 “ 关键词 ” 三字(四号黑体),其后为关键词(四号宋体)。
关键词数量为 3 - 8 个,每一关键词之间用两个空格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论文中的英文一律采用 “Times New Roman” 字体,字号与中文摘要相同。题目全部采用大写字母,可分成 1 - 3 行居中打印。每行左右两边至少留五个字符空格。
( 1 )题目下,空三行居中打印 “ABSTRACT” ,再下,空二行打印英文摘要内容;
( 3 )摘要内容后,下空二行打印 “KEY WORDS” ,其后关键词小写,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 目录 ” 二字(三号黑体),下空二行为章、节、小节及其开始页码。章、节、小节分别以 1 、 1.1 、 1.1.1 等数字依次标出。
每章标题以三号黑体居中打印; “ 章 ” 下空二行为 “ 节 ” ,以四号黑体左起打印; “ 节 ” 下空一行为 “ 小节 ” ,以小四号黑体左起打印。换行后打印论文正文。
图中一律采用英文标注。图题采用中英文对照,其英文字体为五号 Times New Roman ,中文字体为五号宋体。引用图应在图题右上角标出文献来源。
图号按章顺序编号,如 “ 图 3 - 2” 为第三章第二图。如果图中含有几个不同部分,应将分图号标注在分图的左上角,并在图题下列出各部分内容。
图必须工整、规范。其中机械零件图按机械制图规格要求;示意图应能清楚反映图示内容;照片应在右下角绘出放大标尺;实验结果曲线应制成方框图。
表格按章顺序编号,如 “ 表 5 - 4” 为第五章第四表。表应有标题,表内必须按规定的符号标注单位。
公式书写应在文中另起一行。公式后应注明序号,该序号按章顺序编排。
脚注,按顺序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将参考号置于小括号内,作为上角标,脚注写在本页的下端,正文与注释之间的左侧划一段横线,把二者隔开。
( 1 )原则上,按论文中参考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视具体情况将序号作为上角标,或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如: “…… 李 X X[1] 对此作了研究,数学模型见文献 [2] 。 ” 等。
( 2 )参考文献中每条项目应齐全。文献中的作者不超过三位时全部列出。超过三位时只列前三位,后面加 “ 等 ” 字或 “et al” 。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分开。中文人名一律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法。
序号 作者,题名,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序号 作者,书名,版本(第 1 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作者,题名,见(英文用 In ):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作者,题名:[学位论文](英文用[ Dissertation ]),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序号 专利申请者,题名,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序号 起草责任者,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一发布年,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度
13 .论文的附录依次为附录 1 ,附录 2…… 。附录中的图表公式另编排序号,与正文分开。
14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格式同上第 12 条。
1 .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采用计算机打印,用 A4 规格复印纸输出,打印区面积为 230mm ×155mm (包括页眉),力求整洁、清晰、美观。
2 .用学校统一封面装订成册。所需份数由学位申请者及导师掌握,但需满足论文评阅、答辩的需要。
3 .论文答辩通过,经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要按规定和要求重新装订成册,送交存档。博士论文 6 份,分别用于中国科技情报所、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北京图书馆、校综合档案馆、校图书馆、学院资料室的存档。硕士论文 5 份,分别用于中国科技情报所、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校综合档案馆、校图书馆、学院资料室的存档。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已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或他人为获得广西大学或其它单位的学位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事对本论文的研究工作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说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学位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广西大学。本人授权广西大学拥有学位论文的部分使用权,即:学校有权保存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传播,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广西大学关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取得科研成果的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对申请学位人员科研成果的量化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以同等学力方式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有第一署名单位为广西大学的公开发表(或接受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有效统计刊物为: SCI 和 EI 收录的期刊, ISTP 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集, SSCI 收录刊物,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出版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SCSD 源期刊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中收录的刊物。以上刊物的增刊均不作为有效统计刊物。
三、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有效统计刊物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四、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材料时,应按要求附上相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含录用),科研成果的鉴定书或专著(或教材)(含正式出版合同)。
五、各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要求认真对本学科申请学位人员取得科研成果的情况作出认定。被录用的学术论文应有编辑部的正式录用函(写明作者姓名和作者单位。录用函若为复印件需由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或有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的学术论文被录用证明。
六、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科研成果未达到量化指标要求,符合学位论文答辩其他要求的,可申请进入论文答辩程序,通过论文答辩者,先予毕业,暂缓授予学位。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要求的可申请补授学位。博士生导师所带硕士研究生申请免(缓)发学术论文按《广西大学博导所带硕士研究生申请免(缓)发学术论文暂行办法》(西大研字〔 2007 〕 9 号)执行。
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未达到量化指标要求者,不能举行论文答辩。
八、各学院或学科专业可以根据培养要求,制定不低于学校关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应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规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在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列出。此前已经制定、能体现本规定精神的,学院可按原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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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有效统计刊物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二篇(含二篇)以上。作者排序: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
2.申请人在有效统计刊物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作者排序: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并至少有一项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专利授权或一项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排序:前二名)。
3.在影响因子2.0以上(含2.0)的SCI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作者排序: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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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至少有一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含录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排序前三名)。
2.有一项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有一项专利授权(排序前三名)。
3.参加专著或教材的编著,并正式出版(含接受出版),其字数不少于三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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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科研成果必须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广西大学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要求
(西大学位字〔2012〕54号)(2012年6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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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从就读到提出申请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需与学位论文有关,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 (其导师第一),且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1 .国外权威经济类杂志发表学术论文 1 篇:要求在国外高级别经济学类期刊(影响因子居前10位、影响因子均大于1)发表论文1篇,这些刊物包括: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影响因子3);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影响因子2.8);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MIT Press,影响因子2.5);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Elsevier,影响因子2.0);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Blackwell Publishing,影响因子1.8);American Economic Review(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影响因子1.7);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Elsevier,影响因子1.4);Review of Economic Dynamics(Academic Press for the Society for Economic Dynamics,影响因子1.3);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影响因子1.2)。
2 .国内相关权威杂志发表学术论文 1 篇:要求在国内经济学权威刊物《经济研究》或人文社科类权威刊物《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1篇。
3 .国内外较高级别经济类杂志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可在国内CSSCI目录中经济类期刊前20%(除权威期刊《经济研究》外)的期刊,包括《中国工业经济》、《世界经济》、《金融研究》、《经济科学》、《中国农村经济》、《国际经济评论》、《中国农村观察》、《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财经研究》、《农业经济问题》、《国际金融研究》、《财贸经济》、《南开经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列入SSCI目录的经济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学位申请人每篇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版SSCI目录为准)。
4 .按以下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3 篇:在列入CSSCI目录的经济类期刊前20%(除权威期刊《经济研究》外)的期刊,包括《中国工业经济》、《世界经济》、《金融研究》、《经济科学》、《中国农村经济》、《国际经济评论》、《中国农村观察》、《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财经研究》、《农业经济问题》、《国际金融研究》、《财贸经济》、《南开经济研究》或在列入SSCI目录的经济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加上其他列入CSSCI目录的经济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学位申请人每篇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版SSCI或CSSCI目录为准)。
5 .按以下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4 篇:在列入CSSCI目录的经济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加上列入CSSCI目录的其它相关期刊(含CSSCI目录分类中的管理学,统计学,综合性社会科学,人文、经济地理,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学位申请人每篇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版CSSCI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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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列5项要求须满足其中1项。在国内外出版的各种增刊(或专刊)和论文集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
2.与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若以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广西大学作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可视同于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论文的研究写作要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论文发表必须与导师共同署名,但学位申请人至少要有1篇论文是第一作者(申请人不是第一作者的论文,导师必须是第一作者、申请人必须是第二作者)。
4.学位申请人只有达到了本学科科研成果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博士毕业及进入博士论文答辩阶段。
5.所列第5点中的“其它相关期刊”包含《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但发表多篇时只认定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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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第一或并列第一作者(如署名第二,则导师必须署名第一)在本领域国际权威刊物(期刊最新SCI影响因子等于或大于2.0)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 论文1篇;
2.以第一或并列第一作者(如署名第二,则导师必须署名第一)在本领域SCI收录刊物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论文2篇;
3.以第一或并列第一作者(如署名第二,则导师必须署名第一)在本领域SCI收录刊物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论文1篇,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或并列第一作者(如署名第二,则导师必须署名第一)在国内本领域核心刊物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论文1篇;
(2)署名第一(如署名第二,则导师必须署名第一)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或部门审定的植物(作物、经济林)新品种权1项;
(3)获省部级科技奖项1项(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导师必须是核心成员,内容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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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条件须满足其中1项,且科研成果要与学位论文有关并以 “亚热带农业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广西大学)”或“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如是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 “广西大学”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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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领域国际权威刊物(SCI影响因子等于或大于2.0)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 论文1篇。
2.在本领域SCI收录刊物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论文2篇。
3.在本领域SCI收录刊物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论文1篇,及在国内本领域一级学报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论文1篇。
4.在国内本领域一级学报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论文2篇,
并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含省部级)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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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条件须满足其中1项,论文、科研成果、授权专利和获奖等要与学位论文有关,且要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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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少在与本一级学科相关的SCI 1区及2区(以投稿当年为准)的专业期刊上或重点认定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见附录A)。
2.获得一项与研究方向相关并投入工业应用的发明专利。
3.在国内顶级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见附录B,不含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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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必须以广西大学(业务关系及科研项目、成果管理关系均在广西大学,如“广西大学”、“广西电力系统最优化与节能技术重点实验室”)的名义、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作者署名发表。
2.研究生以广西大学的名义以第一作者或者以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其指导教师)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发明专利予以确认,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博士生在攻读硕士期间正式发表的论文或发明专利不计入其博士生学习阶段的论文或专利。
3.所有博士生(包括在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在读期间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署名单位必须是广西大学。在职培养博士生在读期间,如有与广西大学合作的科研项目,并且该项目的主要内容将作为其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对博士生本人,在获奖、鉴定或发明专利成果的署名单位时可不作硬性要求,但广西大学作为合作方必须在科研成果中有所体现,也应当作为署名单位之一。凡不符合上述要求体现的成果,在学位申请时将一律不予考虑,仅作为参考。
4.博士生学术论文统计,一律以正式发表或收到录用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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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学科领域SCI收录的期刊发表论文1篇,同时在国内本领域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2.在本学科指定国内顶级杂志发表论文1篇,同时在国内本领域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4.获得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同时在国内本领域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1.SCI收录的期刊论文、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含增刊、国际会议、学校学报发表的论文;
2.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为准;
3.学科指定国内顶级杂志目录:土木工程学报、建筑结构学报、力学学报、岩土工程学报、水利学报、中国公路学报、建筑学报、机械工程学报;
4.除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外,另要求发表1篇外文论文(可为国际会议发表的论文);
6.论文、科研成果、授权专利等要与学位论文有关,必须有导师署名,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 (其导师或协助导师为第一),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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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标要求:在本一级学科及相关领域SCI或EI源期刊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论文3篇,其中必须有1篇SCI源期刊发表(含已被正式接受)的论文。未达到要求者,原则上不准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或协助导师为第一)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等同于1篇EI论文。
(2)高水平论文,即SCI二区以上的期刊论文1篇等同于3篇被SCI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论文,SCI三区期刊论文1篇等同于2篇被SCI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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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影响因子2.0以上(含2.0)或本学科SCI二区以上(含二区)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含录用)。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2.在影响因子2.0以下的SCI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3.在影响因子2.0以下的SCI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的,还需在国内本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含录用)论文1篇。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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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3项须满足其中1项,且论文要与学位论文有关并以“广西大学” 为第一署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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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影响因子1.5以上(含1.5)的SCI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2.申请人在影响因子1.5以下的SCI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申请人分别在影响因子1.5以下的SCI刊物和本学科规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各1篇。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3.申请人在本学科规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及至少获1项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4.申请人在本学科规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及至少有1个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审定的作物品种或获1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中国科学(C辑,生命科学)、科学通报、自然科学进展、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中国农业科学、中国水稻科学、中国农业大学学报、华中农业大学学报、华南农业大学学报、中国油料作物学报、分子植物、生态学报、应用生态学报、植物生态学报、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林业科学、生物工程学报、生物多样性、农业环境科学学报、土壤学报、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水土保持学报、作物学报、遗传学报、棉花学报、园艺学报、果树学报、中草药、植物保护学报、植物病理学报、微生物学报、病毒学报、菌物学报、昆虫学报、应用昆虫学报、农药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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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4项须满足其中1项,且论文、授权专利、科研成果和获奖等要与学位论文有关并以“广西大学” 第一署名单位。凡学位论文未达到以上要求者,一律不准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2.本规定从2012级开始执行。2008-2011级按照“西大学位字〔2008〕16号”文执行。2007级之前(含2007级)按照“西大学位字〔2007〕7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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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CI或EI收录≥2篇(英文,含已被正式录用的论文,非会议论文);
2.SCI或EI收录≥1篇(含录用),科研成果、专利和获奖等≥1篇(项);
3.SCI或EI收录≥0篇,科研成果、专利和获奖等≥2篇(项)。
(说明:科研成果、专利和获奖等分别为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经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或授权专利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排序:前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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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3项须满足其中1项,且论文、科研成果、授权专利和获奖等要与学位论文有关,必须有导师署名,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或协助导师为第一),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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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影响因子2.0以上(含2.0)或本学科SCI二区以上(含二区)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含录用)。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2.在影响因子2.0以下的SCI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3.在影响因子2.0以下的SCI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的,还需在国内本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含录用)论文1篇。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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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3项须满足其中1项,且论文要与学位论文有关并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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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影响因子1.5以上(含1.5)的SCI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 (其导师为第一);
2.申请人在影响因子1.5以下的SCI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申请人分别在影响因子1.5以下的SCI刊物和本学科规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各1篇。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 (其导师为第一);
3.申请人在本学科规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及至少获1项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 (其导师为第一);
4.申请人在本学科规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及至少有1个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审定的作物品种或获1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为第一)。
中国科学(C辑,生命科学)、科学通报、自然科学进展、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中国农业科学、中国水稻科学、中国农业大学学报、华中农业大学学报、华南农业大学学报、中国油料作物学报、分子植物、生态学报、应用生态学报、植物生态学报、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林业科学、生物工程学报、生物多样性、农业环境科学学报、土壤学报、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作物学报、遗传学报、园艺学报、果树学报、植物保护学报、植物病理学报、微生物学报、病毒学报、菌物学报、昆虫学报、应用昆虫学报、农药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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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4项须满足其中1项,且论文、授权专利、科研成果和获奖等要与学位论文有关并以“广西大学” 第一署名单位。凡学位论文未达到以上要求者,一律不准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2.本规定从2012级开始执行。2008-2011级按照“西大学位字[2008]16号”文执行。2007级之前(含2007级)按照“西大学位字[2007]7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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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发表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获奖、发明专利等)需与学位论文有关,申请人署名第一或第二(其导师第一),且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若以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广西大学作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可视同于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申请学位时予以认定;在《广西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可作为国内核心期刊在申请学位时予以认定,但发表多篇时只认定1篇;在各增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
附:电气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期刊目录
附录 A 与本一级学科相关的 SCI 1 区及 2 区(以当年认定为准)的专业期刊或重点认定 SCI 期刊:
1. Proceedings of the IEEE(SCI:1区,IF=5.151)
2.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Systems(SCI:2区,IF=2.355)
3.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Delivery (SCI:3区,IF=1.425)
4. IEEE Transactions on Energy Conversion (SCI:3区,IF=0.722)
5. IET Generation Transmission & Distribution (3区,IF=1.152)
6. IEEE Transactions on Dielectrics And Electrical Insulation (SCI:3区,IF=0.872)
7. IEEE Transactions on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SCI:3区,IF=0.816)
8.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Electronics(SCI:3区,IF=1.202)
9. Applied Energy(2区,IF=3.915)
10. Solar Energy(2区,IF=2.172)
11. Progress in Photovoltaics(1区,IF=6.07)
1. Mathematical Programming(SCI:1区,IF=1.970)
2. SIAM Journal on Optimization (SCI:2区,IF=2.091)
3.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SCI:2区,IF=2.159)
中国电机工程学报、自动化学报、电子学报、计算机学报、数学学报、机械工程学报
1. 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y Applications(3区,IF=1.235)
2. Electric power systems research(3区,IF=1.562)
3. IET Renewable Power Generation(3区,IF=2.328)
4.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lectrical Power & Energy Systems(3区,IF=2.212)
5. European Transactions on Electrical Power(4区,IF=0.450)
6. Electric Power Components and Systems(4区,IF=0.577)
7. Journal of Power Electronics(4区,IF=0.779)
9. Energy Conversion and Management(3区,IF=1.072)
10.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reen Energy(4区,IF=0.744)
11. Engineering Optimization(3区,IF=0.902)
12. Electrical Engineering(4区,IF=0.368)
13. Electrical Engineering in Japan(4区,IF=0.165)
14. Electromagnetics(4区,IF=0.844)
15. Advanced Powder Technology(4区,IF=0.840)
16. IEEE Transactions on Circuits And Systems I-Fundamental Theory And Application(3区,IF=1.580)
17. IEEE Transactions On Circuits And Systems Ii-Analog And Digital Signal Processing(3区,IF=1.334)
18. Energy Exploration & Exploitation(4区,IF=1.712)
20. Energy Journal(3区,IF=1.402)
21. European Journal of Information Systems(3区,IF=1.767)
22. Powder Technology(3区,IF=1.887)
23. IET Circuits Devices & Systems (4区,IF=0.495)
24. IET Control Theory And Applications(3区,IF=1.283)
25. IET Electric Power Applications (3区,IF=1.11)
26. IEEE Electrical Insulation Magazine(3区,IF=1.933)
27. IEEE Instrumentation & Measurement Magazine(4区,IF=0.444)
28. IEEE Transactions on Applied Superconductivity(4区,IF=1.035)
31.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IREE(4区,IF=1.364)
32. IEEE Transactions on Reliability(3区,IF=1.288)
33.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ergy Research(3区,IF=1.860)
34. IEEE Industrial Electronics Magazine (3区,IF=1.844)
35. IEEE Circuits and Systems Magazine (3区,IF=1.568)
36. IET Power Electronics(4区,IF=1.071)
37. IEEE Industry Applications Magazine(4区,IF=0.489)
38. Science China-Technological Sciences(4区,IF=0.734)
39. IEEJ Transactions o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4区,IF=0.329)
10. Asian Journal of Control(4区,If=0.265)
13. Automatic Control and Computer Sciences(3区,If=1.592)
14. Automation and Remote Control(4区,If=0.165)
15. Computing & Control Engineering Journal(4区,If=0.898)
16. Control Solutions(3区,If=1.430)
17. Cybernetics and Systems(4区,If=0.300)
18. Design Automation for Embedded Systems(4区,If=0.167)
20. IEEE Transactions on Control Systems Technology(3区,If=1.430)
2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daptive Control and Signal Processing(3区,If=0.729)
2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trol(4区,If=0.848)
23.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lligent Systems(3区,If=1.331)
24.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obust and Nonlinear Control(3区,If=1.495)
25. Journal of Dynamic Systems Measurement and Control(4区,If=0.410)
26. Journal of Guidance Control and Dynamics(4区,If=1.070)
1. IEEE Transactions on Robotics(3区,IF=3.063)
2. Journal of Sound and Vibration(3区,IF=1.570)
3. Mechanism and Machine Theory(3区,IF=1.206)
4. Robotica (4区,IF=0.410)
5. Transactions of the ASME, Journal of Manufacturing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4区,IF=0.595)
6. Transactions of the ASME, Journal of Mechanical Design (3区,IF=1.532)
7. IEEE-ASME Transactions on Mechatronics (3区,IF=2.330)
8.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chine Tools & Manufacture(3区,IF= 1.919)
9. Journal of the Mechanics and Physics of Solids (3区,IF=3.702 )
10.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echanical Sciences (3区,IF=1.266)
11. Mechanical Systems and Signal Processing(3区,If= 1.762)
1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chine Tools & Manufacture(3区,If=1.919)
13. Robotics and Computer-Integrated Manufacturing (3区,If=1.254)
14. Probabilistic Engineering Mechanics(3区,If=1.252)
15. Proceedings of The Institution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Part H-Journal of En (3区,If=0.957)
16. Mechatronics (3区,If=0.944)
17.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dvance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4区,If=1.071)
18. Mathematical Problems in Engineering(4区,If=0.689)
19. Engineering with Computers(4区,If=0.625)
20. Journal of Dynamic Systems Measurement and Control-Transactions of The Asme(4区,If=0.41)
1. Journal on Computing(3区,IF=2.321)
2. European Journal of Information Systems(3区,IF=1.767)
3.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Management(3区,IF=1.673)
4. Information Systems(3区,IF=1.595)
5. Distributed Computing(3区,IF=1.585)
6. IEEE Transactions on Parallel and Distributed Systems(3区,IF=1.575)
7. Knowledge-Based Systems(3区,IF=1.574)
8. IEEE Transactions on Communications(3区,IF=1.365)
9. Computer Journal(3区,IF=1.361)
10. Engineering Applic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3区,IF=1.352)
11. Journal of Systems and Software(3区,IF=1.293)
12. Knowledge Engineering Review(3区,IF=1.257)
13. ACM Transactions on Database Systems(3区,IF=1.212)
14. Computer Networks(3区,IF=1.176)
15. ACM Transactions on Internet Technology(3区,IF=1.118)
16. ACM Transactions on Information and Systems(3区,IF=1.085)
17. Journal of Parallel and Distributed Computing(3区,IF=1.078)
18. World Wide Web Journal(3区,IF=1.0)
19. AI Communications(4区,IF=0.837)
20. Distributed and Parallel Databases(3区,IF=0.71)
21. Mobile Networks & Applications(3区,IF=0.683)
2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lligence Systems(4区,IF=1.471)
23. Information Systems Management(4区,IF=1.029)
24. IET Communications(4区,IF=0.963)
25. Computing(4区,IF=0.959)
26. Wireless Networks(4区,IF=0.958)
27. Applied Intelligence(4区,IF=0.893)
28. Journal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s(4区,IF=0.822)
29. Computer Communications(4区,IF=0.816)
30. Journal 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and Networking(4区,IF=0.815)
1. Journal of Optimization Theory and Applications(SCI:3区,IF=1.011)
2. Journal of Global Optimization(SCI:2区,IF=1.160)
3. Computational Optimization and Applications(SCI:2区,IF=1.274)
4. Engineering Optimization (SCI:3区,IF=0.902)
5. Optimization and Engineering (SCI:4区,IF=0.852)
6. Journal of Industrial and Management Optimization (SCI:3区,IF=0.638)
7. Applied Mathematics and Computation (SCI:2区,IF=1.536)
8. Journal of Computation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 (SCI:2区,IF=1.292)
9. Optimization Methods & Software (SCI:4区,IF=0.794)
10.Optimization (SCI:3区,IF=0.509)
11.Optimization Letters (SCI:4区,IF=1.010)
12. Applied Mathematics and Optimization (SCI:3区,IF=0.881)
13. Pacific Journal of Optimization (SCI:4区,IF=0.392)
14.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Computation and Mathematic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SCI:4区,IF=0.394)
15. Annals of Operations Research, (SCI:4区,IF=0.675)
16. Applied Mathematical Modeling, (SCI:3区,IF=1.375)
17. Computers & Operations Research (SCI: 3区)
1. 电力系统自动化 2. 电网技术 3. 高电压技术
4. 电工技术学报 5. 电力自动化设备 6. 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
7. 控制与决策 8. 控制理论与应用 9. 太阳能学报
10. 系统仿真学报 11. 软件学报 12.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13. 仪器仪表学报 14. 高技术通讯 15. 振动与冲击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利用本校的各种教学、科研资源通过作者和导师的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为维护我校自主知识产权不受损害,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归档、管理及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四级:公开、内部、秘密、机密。密级为 “ 内部 ” 的论文,是指与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的科研项目相关论文;密级为 “ 秘密 ” 、 “ 机密 ” 的论文,是指论文背景源于保密科研项目、课题或涉及保密内容的论文。
二、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送交存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划分密级。对划分为 “ 内部 ” 、 “ 秘密 ” 、 “ 机密 ” 的学位论文,校有关学位论文收藏部门均应按《广西大学图书馆保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间,有关学位论文收藏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与保密论文有关的任何信息。印刷版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须有论文指导教师亲笔签字批准方可提供读者在馆内查阅,但禁止复印。
三、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划分密级,由指导教师填写《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学院、科技处审批后送交存档。
四、学位论文保密期限不足一年的以月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以年计。申请保密的学位论文保密期一次不超过 3 年,如保密期满后仍需保密,应依程序申请继续保密,但保密期限最长不超过 6 年。源于保密科研项目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已签署的保密协议执行。
五、保密期满后,保密的学位论文自行解密。对解密后的学位论文,收藏部门可按照密级为 “ 公开 ” 的学位论文提供对外服务。
六、广西大学研究生最后正式提交的学位论文中必须含有作者亲笔署名的《广西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和使用授权声明。
广西大学博导所带硕士研究生申请免(缓)发学术论文暂行办法
鉴于目前我校博士生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多数参与了导师在研项目的研究,为保证重大研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仅对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适用。博士生导师所指导的从事在研项目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相关科研工作满三年后已取得了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成果,导师可根据如下情况,为其申请免发或缓发《广西大学关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取得科研成果的规定》(西大学位字〔 2007 〕 71 号)中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
(一)如所取得的成果需要申请专利,导师可为其申请免发学术论文。
(二)如所取得的成果作为学术论文独立发表时,会影响到导师所规划整体项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从而影响到该项目最终成果水平,导师可为其申请缓发学术论文。
(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须在所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为其填写并向所挂靠博士点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广西大学申请硕士学位免发或缓发学术论文申请、认定表》(见附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广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有关规定就所申请召开专门会议给予讨论和审议。会议期间,申请导师须首先以书面技术报告的形式展示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陈述申请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听取其陈述理由及所回答的问题后,对书面技术报告应进行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审议和投票表决期间,申请导师应回避。
(三)申请导师的书面技术报告内容应至少体现出以下几项:( 1 )阶段性成果展示;( 2 )成果是否在本学科方向上具有领先水平;( 3 )成果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 )成果是否涉及保密内容;( 5 )相关成果预计未来可在本学科何种学术刊物上发表。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后,须在三日内将表决结果直接通知提出申请的博士生导师,并将表决结果及其相关内容填入《申请硕士学位免发或缓发学术论文申请、认定表》中对应栏内,连同书面技术报告一并存档保存,同时整套复印送交研究生处备案。
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如一年内不能发表论文或申报专利,可按本办法第二款的 “ 申请程序 ” 申请延缓一年。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权益维护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 .当事人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位或审查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有异议且需要申诉的,在接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诉。
2 .博士、硕士学位申诉由研究生处受理,学士学位申诉由教务处受理。
1 .当事人向研究生处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记载当事人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联系方式,申诉的事实、理由、目的,并附有关材料。
2 .研究生处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是否受理审查,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将申诉材料送达当事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 .当事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新审议,并向研究生处提交审查结果、重新审议情况(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议的表决结果)及结论等书面材料。
4 .研究生处将学院审查、重新审议情况及结论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新审议,并投票表决,作出重新审议结论,结果由研究生处转当事人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鉴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 3 、 6 、 9 、 12 月底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诉的受理在接受申诉后的 4 个月内进行。
1 .当事人向教务处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记载当事人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联系方式,申诉的事实、理由、目的,并附有关材料。
2 .教务处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是否受理审查,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将申诉材料送达当事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 .当事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新审议,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审查结果、重新审议情况(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议的表决结果)及结论等书面材料。
4 .教务处将学院审查、重新审议情况及结论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新审议,并投票表决,重新作出审议结论,结果由教务处转当事人所在学院教务管理部门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鉴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 3 、 6 、 9 、 12 月底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诉的受理在接受申诉后的 4 个月内进行。
第五条 当事人对同一事由向学校提起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复议授予学位处理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 2006 〕 14 号)同时废止。
广西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现象的处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包括自治区抽查和学校抽查(含评优送审) 2 种类型。每篇接受自治区抽查的硕士学位论文送由 3 位区外同行专家 “ 双盲 ” 评审;每篇接受学校抽查的硕士学位论文送由 2 位区外同行专家 “ 双盲 ” 评审。抽查的综合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档次。
1 .经 “ 双盲 ” 评审,被评审专家评定有 “ 不合格 ” 结论的论文,论文作者或导师如对该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有异议且需要申诉的,可在学校公布评审结果后,自收到该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复印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2 .申诉书应记载有:论文作者、导师姓名,学科专业名称、研究方向、学位论文题目,申诉的事实、理由、目的,并附有关材料。
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受理申诉的处理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 5 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学院,学院在接到申诉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学院的审查由学院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并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同审议后,向学校提供审查结果及结论的书面材料。
( 1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院审查结果及结论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 2 )对于被评审专家评定有 “ 不合格 ” ,且认为有舞弊作伪(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有违学术道德严重行为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院审查结果及结论呈校学术委员会进一步核实确认后,再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经抽查(含评优送审)评审被评审专家评定有 “ 不合格 ” ,且认为有舞弊作伪(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有违学术道德严重行为的论文,由学院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核实确认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给该论文学位申请者所授予的硕士学位。
1 .对于自治区抽查(含评优送审)被 2/3 评审专家评定为 “ 不合格 ” ,且经申诉、核实确认为 “ 不合格 ” ,或者逾期未申诉的论文,其导师指导的后两届硕士生的论文全部列入抽查范围,同时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该导师招生资格 1 年。
2 .对于自治区抽查(含评优送审)被 3 位评审专家评定均为 “ 不合格 ” 、学校抽查(含评优送审)被 2 位评审专家评定均为 “ 不合格 ” ,且经申诉、核实确认为 “ 不合格 ” ,或者逾期未申诉的论文,其导师指导的后两届硕士生的论文全部列入抽查范围,同时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该导师招生资格 2 年。
3 .经抽查(含评优送审)评审被评审专家评定有 “ 不合格 ” ,且认为有舞弊作伪(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有违学术道德严重行为的论文,经申诉、核实确认或者经学院审查小组审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核实确认,按程序已撤销给该论文作者所授予的硕士学位的论文,其导师指导的后两届硕士生的论文全部列入抽查范围,同时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该导师招生资格 2 年。
4 .同一导师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在自治区抽查(包括评优送审)被 2/3 及以上评审专家评定为 “ 不合格 ” 、学校抽查(含评优送审)被 2 位评审专家评定为 “ 不合格 ” ,且经申诉、核实确认,或逾期未申诉,或因有舞弊作伪(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有违学术道德严重行为被撤销授予硕士学位等现象,其导师指导的后两届硕士生的论文全部列入抽查范围,同时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该导师招生资格 5 年。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 2009 〕 3 号)和《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西大科字〔 2009 〕 35 号)等文件精神,维护科学研究的严肃性,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精神,决定采用 “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 (简称 “TMLC” ) 作为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工具和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手段之一,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整治,特制定本办法。
由学院统一审核后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符合以下要求:
1 .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文本与申请学位的论文文本必须一致。
2 .必须是符合规范要求并经导师审核认定的终稿文本。
3 .论文电子文档应采取 MS Word 、 PDF 等格式,按要求命名。
《检测报告单》反馈给相关学院进行审查,并填写《 TMLC 检测结果审查及处理意见》。对论文的 “ 重要结果 ” 或 “ 重要结论 ” 部分,章节的 “ 文字复制比 ” 高于或等于 5% ,或者 “ 总文字复制比 ” 高于或等于 20% 的(除参考文献),初步认定为复查论文。
对认定为复查的论文,由学院组织专家组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一步审核认定,最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结论。
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认定,并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同审议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 “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 ” 提交认定结果、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其中涉及学位问题处理的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投票表决 , 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 “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 ” 。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 ” 核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 ” ,对学院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核查,然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对论文学术行为性质作出结论 , 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1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2 .学校按照认定程序进行复议,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此决定为最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再复议的要求。
经确认,有严重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学位字〔 2007 〕 68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取消论文作者毕业资格和已授予的学位。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 ” 的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相应的 “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 ” (简称 “ 工作委员会 ” ),分别由相应的人文社科、自然科学按姓氏排序的前 5 名委员组成,并取前 2 名设组长、副组长各 1 名,具体负责相应学科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与协调。每处理完 1 件事件,更换前 2 名成员,并实行回避制。
四、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 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优秀论文奖励办法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工作,进一步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 , 特制定本办法。
1 .推荐范围:论文应为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后的学位论文,主要为评选年份前两学年度获得博士学位者的论文(例: 2013 年评选推荐,推荐的论文应在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者的论文)。原则上,从上学年度获得广西(自治区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中推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以及涉密的博士学位论文,不得参加评选推荐。参加评选推荐的学位论文须是中文撰写。
2 .推荐办法: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公室下达给我校的推荐名额,由学校从符合推荐条件名单中,择优推荐,并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评选材料。
( 1 )推荐范围:论文应为获得博士学位一年以后的学位论文,主要为评选年份上一学年度获得博士学位者的论文(例: 2013 年评选推荐,推荐的论文应在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者的论文)。原则上,从上学年度获得广西大学(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中推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以及涉密的博士学位论文,不得参加评选推荐。参加评选推荐的学位论文须是中文撰写。
( 2 )推荐办法: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公室下达给我校的推荐名额,由学校从符合推荐条件名单中,择优推荐,并按广西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评选材料。
( 1 )评优和抽检范围:论文应为本学年度获我校授予学位的普通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例: 2013 年评优和抽检,论文应在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期间获得学术型硕士学位者的论文)。
涉密的硕士学位论文,不得参加评优和抽检。参加评优和抽检的学位论文须是中文撰写。
( 2 )推荐、抽检办法: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公室下达给我校的推荐名额,由学校从各学院限额推荐的优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名单中,择优推荐;抽检名单由自治区学位办公室在本学年度授予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人员名单汇总表中(去除已推荐评优的论文)随机抽取。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参评抽检材料。
( 1 )评选范围:每年评选一次。论文应为本学年度获我校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例: 2013 年评选,论文应在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者的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以及涉密的博士学位论文,不得参加评选。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须是中文撰写。
( 2 )评选办法: ① 学位论文答辩前由校学位办负责送 5 位专家 “ 双盲 ” 评审,结果中:综合评价 “5 个优秀 ” 或 “4 个优秀 1 个良好 ” 的论文;或者综合评价 “3 个优秀 2 个良好 ” ,且答辩后答辩委员会一致推荐为优秀博士论文的。 ② 学院初评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最多不超过本学院本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数的 10% (授予学位余数不足 10 人的,视具体情况可初评推荐 1 人;若无符合条件的,可不评选推荐),论文不再送审,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 1 )评选范围:每年评选一次。论文应为本学年度获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例: 2013 年评选,论文应在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期间获得硕士学位者的论文)。
涉密的硕士学位论文,不得参加推荐评优和抽查。参加推荐评优和抽查的学位论文须是中文撰写。
( 2 )推荐评优办法: ① 学位论文答辩前学院组织的 “ 双盲 ” 评审,至少有 1 位评阅人评审结果为 “ 优秀 ” ,且答辩后答辩委员会一致推荐为优秀硕士论文的。 ② 学院初评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最多不超过本学院本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数(按类别)的 20% (授予学位余数不足 5 人的,视具体情况可初评推荐 1 人;若无符合条件的,可不评选推荐),向学校推荐优秀硕士论文名单,再由校学位办负责每篇论文送 3 位专家 “ 双盲 ” 评审,评审结果中有 2 位及以上评定为优秀,没有不合格结果的论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 3 )抽查评优办法:学校按照本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数(按类别)减去自治区评优抽查及学院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余数的 5 %随机抽查,余数不足 20 人的学院需抽查 1 篇。由校学位办负责每篇送 3 位专家 “ 双盲 ” 评审,评审结果中有 2 位及以上评定为优秀,没有不合格结果的论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对每篇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第一导师)颁发奖金各 20 万元,同时资助该指导教师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 5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 30 万元。
(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对每篇提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第一导师)颁发奖金各 10 万元,同时资助该指导教师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 3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 20 万元。
(三)广西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对每篇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第一导师)颁发奖金各 2 万元。
(四)广西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对每篇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第一导师)颁发奖金各 0.5 万元。
(五)广西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对每篇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第一导师)颁发奖金各 0.2 万元。
(六)广西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对每篇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第一导师)颁发奖金各 0.1 万元。
(一)对同一导师(第一导师)指导的相应层次的论文,按学年度连续取得同一级别及以上的优秀论文,第 2 篇起奖金在原级别基础上提高 50% 奖励导师。
(二)每年对各学院的优秀学位论文篇数和论文优秀率进行排序,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院进行奖励。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前 3 名,第一名颁发奖金 2 万元,第二名颁发奖金 1.5 万元,第三名颁发奖金 1 万元;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前 6 名,第一名颁发奖金 3 万元,第二名颁发奖金 2.5 万元,第三名颁发奖金 2 万元第四名颁发奖金 1.5 万元,第五名颁发奖金 1 万元,第六名颁发奖金 0.5 万元。
(三)获自治区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不再认定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积极推进建立良好学术风气,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规定处理。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五)学位论文中存在严重抄袭等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有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的义务,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应当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应当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向我校申请博、硕士学位人员及其指导教师必须在所提交的学位论文中认真签署《广西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采用 “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 作为重要辅助工具对申请博、硕士学位人员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由我校对应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实验结果等作假情形的,我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我校将学校有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通过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3 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为我校在读学生的,我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我校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我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属于校外人员的,我校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机关。
第九条 指导教师玩忽职守,不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义务、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我校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招生、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我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年终将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学院(系、所)等研究生培养部门的学位论文检测情况。学院(系、所)应制定本院(系、所)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及问责制度。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研究生培养部门,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并对该学院(系、所)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该学院(系、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的处分,责令对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改组。
第十一条 我校对疑似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参照《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暂行办法》(西大学位字〔 2010 〕 9 号)规定进行;对发现和举报存在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我校将组织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通过规定渠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关于允许全日制研究生毕业与学位申请分离审核的办法
为提高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时间满规定学制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成绩合格,允许研究生先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由学院负责组织进行。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3 人,委员应为本学科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主席一般应由至少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担任。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5 人,委员应为本学科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主席一般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担任。
对只申请毕业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须仅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形成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人指导教师不能作为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已取得毕业证书的研究生,如申请学位,须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我校学位申请条件并按我校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相应学位。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学校不再受理其延长学习年限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第一次答辩没有通过,准许其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申请者在第一次答辩没有通过,准许其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三、对同时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仍按我校原规定执行,但在答辩会上,应同时向答辩委员会委员发放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且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分别就是否准予毕业和是否授予学位形成决议。
四、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毕业标准和实施细则。
五、未尽事宜,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实验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学生在实验室必须尊重科学,讲究文明,自觉遵守以下守则:
一、学生进行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复习有关基本知识,明确实验目的和内容,掌握实验步骤,并接受教师提问和检查。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教师指导,在指定地点进行实验;保持室内清洁、安静,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及其他杂物,不准喧哗、打闹;不准穿拖鞋进入实验室,要求衣冠整洁,不能坦胸露背,不能穿超短裤(裙)。
三、实验前应核对自己所用的仪器、工具等,如有问题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
四、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动用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实验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细心观察,如实记录,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抄袭他组数据。
五、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出现意外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并迅速采取措施(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六、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未经许可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七、实验过程中,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凡损坏仪器设备、器皿、工具者,应主动说明原因并接受检查,填写报损单,由指导教师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操作或擅自动用其它设备造成损坏者,由事故人作书面检查,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八、实验完成后,须整理好使用的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场地,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广西大学学生损坏、丢失实验仪器设备的处理、赔偿规定
一、凡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器材、均应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损坏和丢失,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的,均要按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同时还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适用本条规定。
2 .未经实验室指导老师批准,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擅自操作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3 .未经实验室指导老师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4 .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未经实验室指导老师同意就随意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6 .由于学习需要借用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善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水淹等。
二、因仪器设备、器材自身的缺陷,在使用时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自然损坏的,不属于上列范围。
三、对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如万用表、秒表、计算器、吸尘器、电视机、电风扇、照相器材、收录机、录放像机、摄相机、洗衣机等,造成丢失或损环的,按如下办法赔偿:
1 .丢失仪器设备的,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赔偿经济损失,折价办法如下:
( 1 )对 5000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 )使用 1-5 年的按 30-60% 计算赔偿;
2 )使用 5-10 年的按 15-30% 计算赔偿;
3 )使用 10 年以上的按 5-15% 计算赔偿。
( 2 )对 5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 )使用 1-5 年的按 10-40% 计算赔偿;
2 )使用 5-10 年的按 5-20% 计算赔偿;
3 )使用 10 年以上的按 1-10% 计算赔偿。
2 .如果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的 40-100% 计算赔偿;但赔偿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丢失同类仪器设备的赔偿金额。
四、发生仪器设备丢失事故时,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实验设备处。损坏丢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保护好现场,报主管部门处理。
五、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先由所属单位的实验室主任根据仪器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经济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按本规定的赔偿范围提出赔偿意见。仪器价值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5000 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所有审批原件由实验设备处存档,所属单位保存复印件。
为了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学生文明素质,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我校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规范自身言行。
1 .在上课铃响之前,学生应进到教室,做好准备,静候老师前来上课。若迟到,应在教室外向老师行礼报告,得到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上课教师宣布上课,同学全部起立,行注目礼。
2 .尊重老师的劳动,课堂上不拨打、接听手机,应自觉关机或将手机铃声改为振动提示,不做与上课内容无关的事。
3 .应保持仪容整洁,衣着大方,不得穿背心、运动短裤、拖鞋等进入教室。
4 .异性同学间的交往要举止得体,公共场合不应过分亲昵。
5 .对课堂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设施应倍加爱护,不要随便移动,不要污染或损害。
6 .爱护照明设备、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
7 .学生不能将食品带入教学区,要注意保持教学场所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杂物。
8 .上、下课时,走动、移动桌椅动作要轻,避免发生嘈杂声,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
2 .仪容端庄,衣冠整洁,不准穿运动短裤、拖鞋等进入图书馆。
4 .保持安静,说话、走路要尽量轻声,自觉关机或将手机铃声改为振动提示,以免影响他人。
5 .注重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等杂物,禁止在馆内用餐。
6 .爱护书刊,不能在书刊上乱写乱画,更不得拆、撕书刊,爱护设备和一切公共财物,不得损坏。
7 .借阅书刊杂志时不要乱扔,应保持原有摆放顺序。
8 .不要替他人占座位,也不要强占暂时离开的读者的座位。对于阅览室里的书刊,阅后应及时插入原处,不要一人同时占用几本杂志,以妨碍其他同学借阅。
9 .禁止在馆内吸烟、用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
11 .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做文明读者。
1 .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的检查。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安静和冷静,通过学生干部或管理、值班人员及时解决问题,严禁起哄滋事,严防发生意外。
2 .宿舍内要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相邻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3 .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晚归宿舍要主动进行登记。在自习或别人休息时,动作要轻,打电话时要控制时间和音量。不得在宿舍区喧哗、打闹,不得放大录音机、收音机的音量,严禁看黄色书刊及音像制品。
4 .宿舍里要注意语言美,不讲脏话、粗野的话,严禁将易燃、易爆的物品带回宿舍,宿舍内严禁烧酒精炉、煤油炉,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设备,严禁私接电源。
5 .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休息或外出时要关锁好门、窗,如门、窗有损坏的要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不留宿外来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询问、报告,确保宿舍安全。
6 .注意公共卫生和宿舍卫生。在起床后应及时叠好被子,注意床上整洁,寝室内的物品要按统一规定摆放整齐。不抽烟、不酗酒,不乱丢纸屑、杂物等。
1 .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自觉排队,不要插队和拥挤。
4 .尊重工人的劳动,主动帮助和配合工人师傅搞好食堂工作。
6 .就餐完毕,自觉将餐具及剩饭剩菜送到指定的回收处。未经同意,不得将非自带餐具带走。
7 .注意仪表仪容,言语文明,不要猜拳、酗酒,不大声喧哗。
8 .就餐时,要举止得体,不相互喂食,不要把脚放在凳子或桌子上。
2 .仪容整洁,衣着大方,不准穿背心、运动短裤、拖鞋等进入会场。
3 .不带食品进入会场,服从会议统一指挥,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4 .尊重讲话人、报告人的劳动,不准喧哗、吹口哨、鼓倒掌、跨越座椅,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5 .爱护公共设施,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要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
6 .因故迟到或中途出场时动作要轻,尽量不弄响椅子,以免影响他人。
7 .散会时,请领导、来宾、老师先退场,要有秩序地离开会场,不要抢先、拥挤,避免造成混乱和意外事故。
1 .参观比赛或参加体育锻炼时要遵守运动场的有关管理规定。
2 .做文明观众。观看球赛或其它比赛时,要尊重裁判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并维护运动场的秩序,要为双方的精彩表演鼓掌,不要鼓倒掌、喝倒彩。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全国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二)自治区级项目: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大学毕业生等。
(三)校级项目:校长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及其他单项奖。
第六条 国家、自治区级项目奖励条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1 .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2 .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 .班级有较强的凝聚力,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道德。
4 .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学年内无人受纪律处分。
5 .班级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学习气氛浓厚,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任课教师评价好。一学年两个学期全班平均学习成绩均高于全院平均成绩,不及格率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6 .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全班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 95% 以上。
7 .讲究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一学年两个学期宿舍内务合格率在 95% 以上。
( 1 )班级学习气氛浓厚,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能认真按时独立完成各种作业。
( 2 )全班每学期学习成绩绩点达 2.0 以上。
( 3 )班级期末考试不及格率低于学院同年级不及格率。
( 4 )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在学院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 6 )积极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单位的好评。
( 1 )上课出勤率高,每学期平均出勤率 95% 以上。
( 3 )全班体育达标率不低于学院同年级平均水平。
( 4 )任课教师对班级的学风评价全部在“良好”以上。
1 .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2 .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群众基础。
4 .学习努力,学风严谨,注意培养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每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 30% 。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1 .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对象为学校和学院的团委、学生会干部、研究生会干部 , 学生党支部委员 , 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 各班委会、团支部委员。
2 .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文明礼貌。
3 .积极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并起骨干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言行作斗争。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勤俭节约。
4 .善于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主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5 .学习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每个学期学习成绩良好,本科学生干部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的前 30% 。
6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标。热爱劳动,带头做好个人和公共卫生。
1 .“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为每学年注册在校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素养和行为习惯,在研究生中具有表率作用。
4 .具有良好的科学修养,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有优秀学术论文发表或取得科研成果,博士研究生须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主要参加者)。
5 .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及文体活动,热心公共服务。
6 .评选学年无受到纪律处分、延期毕业、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等情况。
1 .基本条件: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2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群众基础。
3 .学习认真,成绩优良,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积极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 .有 2 名教师推荐,并且通过专门考评小组的考评。
( 1 )获两次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同时至少获一次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 2 )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奖 , 或自治区级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同时至少获一次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 3 )获文艺、体育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团体前六名(主力队员)、个人前五名或二等奖以上 ; 或自治区大学生单项比赛团体第一名、个人第一名或一等奖 , 同时至少获一次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 4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作品 1 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同时至少获一次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 1 )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单项比赛二等奖以上。
( 3 )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作品 1 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作品 2 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担任一年以上班长或团支书以上职务或担任两年以上其他学生干部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获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或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 2 )在不同学年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累计两次以上。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校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有优秀的学术论文发表或取得科研成果。
3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各一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各一次。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级项目评选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 20% ;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 20% ;
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生总人数的 15% ;
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自治区级项目及校长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其他奖项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国家、自治区级项目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批准。校级项目由组织评审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由学校做出奖励决定。
校级项目: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每年 4 月份评审;优秀本科毕业生、优秀毕业研究生每年 5 月份评审;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每年 10 月份评审;其他单项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一)在全校公布各项集体、个人奖励表彰名单,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奖品(奖金)。
第十四条 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 依法治校、从严治校 , 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若出现应该受到学校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并承认错误;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依照本规定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或干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
(二)达成攻守同盟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工作;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处分规定两条以上者;
第九条 受到二次处分后,再次出现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奖助学金以及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离校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助学贷款;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广西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音像制品等;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或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七)制造、运输、买卖、藏匿、吸食、注射毒品或教唆、引诱、胁迫、容留他人制造、购买、藏匿、运输、吸食毒品;
(八)组织、参与或教唆他人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暴力恐怖活动;
(九)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枪支、弹药、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传播淫秽、邪教或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图片、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
(三)包庇作案者,销赃、买赃、窝赃,或明知是作案者仍提供住宿、工具或其他方便;
(四)参加或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
(四)介绍或从事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场所的有偿陪侍工作;
(一)在建筑物、课堂桌椅及其他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以及擅自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攀折花木;
(二)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六)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七)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
(八)擅自在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或使用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拾物不还或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不足 10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作案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私刻、盗用公章,偷窃、伪造保密文件、档案、科研成果及其他重要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擅自建立不健康的主页、网站或开设 BBS 论坛;
(三)在网络上撰写、发表、转载、传播影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德以及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文字、影音、图片等信息;
(四)通过盗用 IP 地址、用户账号等非法途径,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擅自使用、删减、修改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或数据;
(五)恶意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漏洞知识,对系统进行攻击、入侵或教唆他人攻击、入侵;
(二)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肇事、教唆、结伙斗殴、殴打他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权益,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酒后肇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三、四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级别处理;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偏袒一方,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故意作伪证或要求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处分外,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一律视为旷课(旷课时数以当学期累计计算。学生旷课一天,按学生所选课程计划授课学时计算;课程设计、实习、调研、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教育期间以及不选课的,每一天按 5 学时计;迟到两次,作旷课 1 学时计算,早退则按实际所缺课时计算)。旷课按下列情形处理:
(六)擅自离校累计达 2 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广西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饲养或牵带猫、狗等宠物 , 影响校园秩序 , 经劝阻不改者;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一)涂改、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签名、证件(卡)或证明文件;
(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
(五)为违纪违法者通风报信,或为工作人员提供伪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夜不归宿或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或爬墙爬窗出入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转让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引起火警或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七)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以论文、专题报告、综述、设计等作为考核方式时,经认定,属于伪造数据和事例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买卖论文等信息者,以及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给予学生处分,由相关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对于《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已明确的属于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违纪行为,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启动简易程序审理,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签署同意意见,报学校审批;
(二)对涉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审理,经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批。涉及开除学籍的,经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书面处分建议,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的处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以学校的名义下文,在全校公布执行。
(四)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规范化,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学校印章;
(五)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其所在学院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和其他有关手续;
(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送达受处分学生的家长或近亲属。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或通知其家长代为办理离校手续。
(一)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辩、申诉的具体办法详见《广西大学学生申辩、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的考核,包括:国家、省(自治区)、学校统一组织的学历和非学历考试;课程考试(查);各种等级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考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由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指定的实施考试的空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校全日制的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生、联合培养学生、本科课程进修班学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省(自治区)级以及本校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学生在外单位考试违纪作弊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外单位人员在本校考试违纪作弊的,由学校向其单位通报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试卷开始发放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四)未经同意相互间传递、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用品;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七)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而不及时阻止或不报告监考人员;
(八)口试、技能考试抽签后到非指定地点作答题准备;
(九)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谈论考试内容,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上述第六条第(二)至第(九)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六)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隐卷不交;
第八条 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辱骂考场工作人员;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四)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衣服、身体或者考场内的桌椅、墙面、文具等各种载体上;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答题或标记信息;
(六)传、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
(七)偷看、抄袭或默许、协助他人偷看、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位于各种载体上的信息;
第九条 有以下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滋事,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三)通过伪造签名、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四)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六)在考试结束前通过盗窃、购买、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试卷、试题或答案;
(七)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介绍他人替考;
(十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考号等信息,或以陷害他人为目的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其考试成绩按照考试组织部门的规定处理。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场中的违规行为以考试工作人员的认定为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的考试违规行为,应在考场当场认定,终止学生考试,收回考试试卷,在违纪、作弊试卷上签字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字样,并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违规情况后由 2 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记录上签字。考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应当由 2 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待取证后及时归还考生。
第十二条 考场外的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考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违规证据保存。考试组织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凡考试违规学生,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检讨交到所在学院,并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和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院根据笔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学生提出处理建议,并应在违规事实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交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在对考试违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对违规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字的,由学院 2 名以上教师作证并记录在案,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 7 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 , 处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生效。
第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时限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辩、申诉的办法按《广西大学学生申诉、申辩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中,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在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权益维护、救济渠道,保障本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申辩、申诉对象及范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对于学校有关学生的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事件,认为违法或不当,损及学生个人正当权益的,当事人可依本办法提出申辩、申诉。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各学院接受并处理学生的申辩意见,并向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及时反映。
(一)学校成立“广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处理学生申诉案件。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 11 人共同组成。学生代表由各学院推荐 1 人,每次受理学生申诉案件以抽签的方式从中抽选 3 — 5 人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 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有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申诉处理决定意见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一)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二)申诉申请书应记载申诉人姓名、学号、学院、年级、班级、联系方式、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诉请求,并附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评议,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评议决定并告之申诉人。评议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二)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召集申诉当事人各方公开进行质证活动(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除外),进行质证活动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应做好笔录和保密工作;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四)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宣布。
第八条 学生对同一案件向学校提起申诉以一次为限。申诉人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评议决定以前,可撤回申诉。
第九条 校长会议对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做出学校决定:
(二)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或重新做出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缴费行为,督促学生认真履行缴费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是指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下称“学宿费”)。
第三条 依法足额缴纳学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全校学生应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的观念,积极主动地按规定足额缴纳学宿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广西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缴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缴费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学生缴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办校办、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后勤基建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缴费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本学院学生缴费,成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辅导员、教务员、研究生秘书及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 财务处职责: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公布缴费流程,解答学生缴费疑问;为学生缴费提供方便,及时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建立维护好学生缴费网上查询系统 , 及时更新缴费信息;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通报学生欠费情况;根据各学院学生欠费情况,相应扣减下拨业务经费或对学院结算办学收入作相应的扣减后,再进行分配。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职责:负责学生缴费及欠费催缴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办理学生学宿费减免、缓缴、助学贷款等审批手续,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审批名单及银行成功放贷名单;协助财务处向各学院通报学生欠费信息,督促各学院落实学生缴费、注册管理以及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根据各相关单位报送的本科学生学籍异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财务处;加强本科学生选课系统选课管理,每学期选课时按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名单严格限制无故欠费本科学生选课;严格审核本科学生退选课程;加强对本科学生毕业环节和离校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处职责:及时将研究生学籍变动情况、研究生新生电子注册后一周内的学籍信息、未报到和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的信息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通报财务处;要求研究生导师督促研究生按规定缴费;规范中期考核工作,在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和毕业离校等环节上加强对欠费学生的管理,限制欠费学生进入相应环节。
第十条 后勤基建处职责:在学生宿舍变动、学生申请外宿及新生住宿安排后一个月内将住宿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财务处;做好学生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拖欠住宿费学生名单,并对拖欠住宿费超过两周以上的学生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职责:在本科生电子注册后一周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向财务处报送本科新生信息、未报到和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的信息;加强对就业环节的管理,暂缓办理欠费学生的就业派遣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职责:负责学生缴费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按规定缴费;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认真抓好学生注册工作;严格审核学生缓缴手续,组织动员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及时登录校园网查询学生欠费信息,具体落实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及时将超过规定时限不缴费、不注册也不办理缓缴手续学生的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财务处将学生本学年应缴学宿费金额(含之前学年的欠费金额)以“学生缴费信息”名目公布在校园网上。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从校园网上获知个人应缴纳的学宿费金额,并到相关银行缴纳学宿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暂实行按学年预收学费的办法,学生所选学分确定后再进行结算。学生毕业前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到代收学宿费的商业银行缴清规定的各项费用,凭银行缴费凭据按规定时间(财务处开学时通知)到财务处收费科进行确认后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如对缴纳学宿费有疑问或有特殊情况的,可到财务处进行咨询、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原则上必须交齐一学年有关费用方可报到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十七条 在校外实习的学生,应在缴清规定的学宿费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八条 赴校外、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属于在本校缴纳学费的,须在办理赴校外、境外交流学习审批手续前缴清学费。
第十九条 成功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其学宿费在放贷银行转账后由学校转至学生个人缴费账户。
第二十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年制缴费的以实际学习和住宿的时间核算缴纳学宿费,按学分制缴费的则按选课实际学分核算缴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转专业、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延长学习期限一律按新跟班级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故等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费用的,在写下承诺书后可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毕业学期不接受学生缓缴申请。申请缓缴的学生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暂缓注册。
第二十三条 需缓缴学宿费的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缓缴学宿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超过期限,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银行审批和放贷前,应先办理缓缴手续,待获得贷款后缴清。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但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须在正式注册后方可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未获准暂缓缴费或暂缓缴费期满仍未缴费的,视作欠费,学院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在暂缓缴费期间,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拖延缴费的行为,一经查明,学校将取消学生的暂缓缴费资格,在追缴欠费的同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是催交欠费的责任主体,应确保本学院学生缴费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财务处对全校学生欠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统计,将欠费学生名单及欠费金额通报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无故欠费学生名单,拖欠住宿费的,同时在宿舍楼栋公布欠费名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及时向欠费学生及其家长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同时进行学籍处理预告。
第三十二条 凡不按规定足额缴纳费用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者,学校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无故欠费学生不能参加选课、期末考试和中期考核(研究生),学校不予登记成绩。
第三十四条 无故欠费学生不得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提供的一切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十五条 无故欠费学生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副食品补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不得在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十六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学校不予办理火车优惠卡充值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不予进入毕业环节,不予办理调档和离校手续,不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欠费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在预先缴清应缴纳的学宿费后,方可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学院可在其各种鉴定材料中予以置评。
第四十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生缴费后,因故退学、死亡或提前毕业、结业的,按如下标准退费:学生缴纳学年制学费和住宿费的,按其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 10 个月计算,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为: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 10 个月×( 10- 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 1 个月按 1 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分制学费的,则根据学生选课的实际学分结算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缴费注册后未入读、未选课的退还全部预缴的学费,已选课的按选课的学分结算。住宿费则按学校实际安排结算。
第四十二条 休(停)学时该学年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可留待复学后继续使用。学生休(停)学期满后,因故不能复学须退学时,退还学生休(停)学期间已收取的学费。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经批准中途转学、退学,其应缴的学宿费分月计算到该生转学或退学当月为止。未缴清的学宿费由学生补缴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多缴的学宿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退还。
第四十四条 已批准入伍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还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因调整专业、调整宿舍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又缴费等原因导致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的,超额部分转作下学年费用。
第四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根据学宿费结算情况,多还少补。
第四十七条 学生办理退费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凭已缴费用收据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十八条 自批准退学、转学时间起或被开除学籍处分下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学生未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退费。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总则”、“组织管理”、“缓缴管理”、“催缴管理”、“欠费处理”等内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缴费管理”、“退费处理”等内容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涉及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教学、考试、成绩登记等内容的,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广西大学学生缴费及注册管理规定》(西大学字〔 2007 〕 8 号)和《广西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西大财字〔 2005 〕 16 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课堂管理,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应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 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进行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四条 课堂是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整洁、肃静。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得开展文娱活动。
第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师德规范,做到着装整洁得体,仪表端正,精神饱满,言语举止文明。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并提前做好上课准备。按时上课,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第七条 每大节第一节学生起立致敬后,教师应予以还礼,与学生共同营造互敬互重的和谐课堂氛围。
第八条 任课教师作为课堂的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要履行好职责,做到管教、管学和管导并举,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避免课堂纪律松弛涣散。
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维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九条 教师上课时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手机,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第十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可根据学生的数量和教学实际采取点名、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并及时向学院报告。对学生课堂纪律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保证按教学计划及其进度要求对学生进行授课、指导,注重与学生交流,积极主动营造师生互动的生动课堂,保证良好教学效果。不谈、不做与课程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 教师需要组织学生离开教室开展教学活动时,必须提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上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教室进行,严禁私自调课、停课、代课或调换教室,若属特殊情况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教师应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注重教学艺术,提高教学水平,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教学技巧激活学生的学习热情,保证教学效果。身体健康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坐着给学生授课。
第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七条 教师备课时必须有工作预案,如遇停电或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坚持用黑板或其它方式上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教师必须组织学生有效应对,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视其情况按《广西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违反者按《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及广西大学学生管理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迟到的学生应经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课堂上课。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得不请假的,必须在上课前报告任课老师,不得擅自以工作、开会、参加活动等理由请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讲礼貌,尊敬师长。每大节第一节上课铃响后,由班长(合班上课的,可商定轮流或由任课教师指定值日)发令“起立”,学生起立向教师致敬。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主动帮助教师擦黑板、清理讲台、收发作业等,协助任课教师做好教学准备。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适时主动配合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点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睡衣、外短裤、超短裙、吊带衫等进入教室。
第二十四条 不得携带早点、零食进入教室,严禁在课堂上吸烟、吃东西。未经教师同意,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二十五条 上课时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思想集中,专心听讲,不得看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书籍、报纸等资料,不得做其它课程的作业或其他与教学无关事情。未经任课教师许可,不得接收、发送和使用音频视频等电子信号。课堂上严禁交头接耳、嬉戏喧哗,不准睡觉,不得有亲昵、不雅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上课时不得将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置于课桌面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因课程教学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认真有序参与课堂充分讨论,严肃活泼,积极思考、主动发言。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有问题或申请发言时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对教师授课有意见,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讽刺、起哄、指责和谩骂教师。
第二十九条 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备设施,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不得代替他人听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听课。
第三十一条 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
第三十二条 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得在上课时间与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影响学生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旁听、进修人员听课应携带学校发给的证件。旁听人员应自觉在教室后排就坐,且不得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第三十四条 听课检查人员每次听课不得少于 1 节课,中途不得离开。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广西大学本科生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办法》(西大教字〔 2005 〕 43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根据中央综治委、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高校治安秩序的通知精神,为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依法依规管理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入校门服从门卫管理,来访者经允许方可进校。
第二条 非本校机动车(含出租车)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第三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门,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接受检查后方能出门。
第五条 出入校门的人员及车辆,须遵守规定,自觉接受门卫询问、检查和管理,不得有干扰门卫执勤的言行。
第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速度最高限制为 20 公里 / 小时,进入校园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七条 在校内驾驶二轮摩托车不得赤背,不得穿拖鞋,不得同坐三个成年人,不得随意乱窜。
第八条 除专用机动车练习场外,严禁在校内任何场地路段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九条 骑自行车须遵守城市交通规则,不得互相追逐,不得数人并排占道行驶,不得骑快车,不得玩杂技式骑车。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打球及进行其他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是指本校范围内向本校人员开放的群众聚集的文娱体育场馆、花园、绿化区、商店、食堂等场所。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求各单位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申报制度,大型活动须在举办的三天前将安全保卫措施报告保卫处,并接受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所有公共场所举办各项活动应根据举办活动的规模及特点,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设立治安员,并配有明显标志。或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公安保卫人员,保卫处负责维持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不允许各类闲杂人员、校外无关人员在校园公共场所、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游窜。
第十六条 所有商业摊点必须服从治安管理,做好本店的治安防范。
第十七条 经营摊点不准影响治安秩序,经营时间、规模、范围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准划拳猜码。
第十八条 经营书刊、音像制品、打字复印、车辆修理等,必须手续完备,经营合法。校内不许专营桌球、卡拉 OK 、电子游戏机和网吧。
第十九条 招待所、酒楼、摊店要搞好防盗、防火、防灾害、防毒工作,不准容留卖淫嫖娼,严禁赌博。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治安由宿管科负责管理,保卫处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焚烧纸张杂物。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用电炉。
第二十四条 到校内从事建筑、养殖、服务、生产等临时性工作的,进校三天内由使用单位专人造册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持三证并带两张相片到保卫处办理暂住证。
第二十五条 暂住人员进校后,主管使用单位应进行法制校规教育和防盗、防火、防事故教育。
第二十六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校规,讲文明,不应在晚上十一时后在校园到处游逛,不应有影响校园治安秩序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暂住人员要有专人负责治保工作, 30 人以上的设立治保小组( 2 — 3 人), 30 人以下的设治保员,个别零散工由使用单位领导或具体负责人管理,以上治保人员名单造册后交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暂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保卫处申报,未申报而发生治安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条款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或参照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条 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宿舍住宿,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对自行调换、私占、出借、出租、转让床位者,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严厉措施责令搬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并按照《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因实际情况需要对学生宿舍作出调整时,学生应自觉服从调整安排。
第四条 安装有门禁系统的宿舍楼,学生必须自觉刷卡出入。宿舍门禁系统管理实行 1 人 1 卡制,学生不得私自将卡转借他人。
第五条 住宿学生无特殊情况,应在晚上 23:30 以前归宿,逾时归宿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攀爬进出宿舍,违者严肃处理。
第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午休时间和晚上 23:00 之后,宿舍区内一律不得出现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弹奏乐器、打扑克麻将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要保持宿舍和宿舍区的安静。在休息时段,无正当理由的来访者严禁进入宿舍。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禁止男性进出女生宿舍。有正当理由或因公来访者,须凭证件严格履行进出登记手续。中午 12:30 — 14:30 、晚上 22:30 以后,禁止女生进出男生宿舍。
第八条 住宿学生必须自尊、自爱、自律,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踢球、打球、饮酒、踢踏墙壁、张贴印刷品、乱写乱画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尊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凡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直至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楼配备卫生保洁专业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门厅、走道、楼梯每天全面清扫两次(上午、下午各 1 次),做到地面、墙面、门、窗、扶手无积灰、无污物、无蜘蛛网。
第十二条 宿舍房间内务卫生由住宿学生自行负责,学生应定期打扫,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宿舍房间内务卫生要求做到内务整齐,阳台整洁,门窗玻璃洁净,地面、墙面和天花板无积灰、无污物、无蜘蛛网,厕所无污物、无异味。日常生活垃圾于每天上午 8:30 之前或下午 14:30 之前,由学生自行装袋放置楼下的公共垃圾桶内(垃圾袋由住宿学生自行购买),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扔乱放垃圾。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习惯,严禁在公共场所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乱泼脏水。
第十四条 宿舍房门不得私自加锁、换锁,若发现门锁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更换;若发现人为损坏门锁行为须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修理、更换门锁费用由损坏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严禁将煤气设备、大功率电器(详见第十九条)、宠物等带入学生宿舍,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刻没收违规物品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惩处。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警惕,不断增强防盗和人身安全意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宿舍管理员和学校保卫处,以便学校及时处理,确保学生人身财物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住宿学生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防火和用电安全意识,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住宿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检查用电装置,切断用电设备电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每月使用水电指标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 2002 〕 515 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用水定额 5 吨; 8 人(含 8 人)以下一室每月每室用电定额 20 度。水电费每季度核算 1 次,学生超额使用部分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寒暑假水电费由学生自理。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偷电、擅自拉电线,或私拉电线到宿舍外充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空调、电热水器、电炒锅、微波炉、电磁炉、电饭锅、电暖器、洗衣机、脱水机、烘干机、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电热水瓶等,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刻没收违规物品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保持宿舍电路开关良好状态,若发现陈旧不敷使用、外壳脱落或破损的排插要及时报修、更换。对于学生违规用电或人为破坏水电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行为,学校经核实后将根据损失情况对违规者进行经济惩罚。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不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水电浪费。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水电故障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修,将报修单及时投入设在宿舍楼的报修箱内或交给宿舍管理员,以便及时维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学校统一购置配备。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将学生宿舍家具拆解或随意搬离本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住学生宿舍时,须办理家具使用手续,在家具使用清单上签名后方可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使用家具期间,若人为造成家具损坏或遗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宿或调整宿舍时,其本人须与公寓中心办好家具清点退还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并加锁锁好,休息时段要自觉关闭车辆警报器。严禁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在宿舍楼栋内部(包括走廊、楼道、房间等)。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物品,由学生自己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以防被盗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统一调配。
第三十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区的和谐稳定,调配原则上遵循学院、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前,由公寓中心将学生宿舍按新生人数统一调配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具体进行新生住宿安排。未按时报到新生的宿舍信息由各学院汇总及时报送公寓中心,由公寓中心进行再调配。
(一)每年的宿舍调整安排在暑期放假前 1 个月内进行。
公寓中心根据学校要求和实际情况,制订初步调整方案,经学校后勤基建处与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开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正式调整通知,各学院按调整方案执行。
( 2 )因家庭变故(如父母下岗、遭受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凭乡镇街道单位证明,可申请调整;
2 .学生申请调整宿舍有关程序:申请人须在暑期放假前 1 个月内,从学校后勤基建处网页下载并填写《广西大学学生宿舍调整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送交公寓中心。经公寓中心审核批准后,学生须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调换入住,否则按私自调换宿舍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宿舍楼维修、改造等原因须统一调整宿舍时,实行按寝室统一验收、统一办理离楼手续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四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书,经班主任及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公寓中心办理留宿手续。公寓中心将根据留宿人数安排学生集中住宿,学生须服从安排。学生在留宿期间,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外宿是指学生不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内住宿。
第三十六条 我校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本科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的学生宿舍住宿。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宿的,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外宿申请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外宿,否则按擅自外宿严肃处理。
(一)外宿申请原则上每年办理 1 次,申请时间为每年暑期放假前 1 个月内。新生若要申请外宿,须于开学后 1 个月内办理外宿申请手续。
1 .学生是家住校内的教职工子女,可申请在家住宿;
2 .学生是在校内有住房的我校教职工或教职工配偶;
5 .长时间在校外做课题或实验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确需外宿的;
1 .外宿申请材料要求:学生本人须在外宿申请书中如实写明外宿的原因、外宿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生家长必须亲自在学生的外宿申请书上签字,明确同意其外宿并注明因外宿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 3 、 4 项情况的学生须提供户口簿、单位住房证明、房产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件。
2 .外宿申请程序:从学校后勤基建处网页下载并填写《广西大学学生外宿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同时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公寓中心各 1 份备案。
第三十八条 外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居住地的有关管理规定,提高人身和财产安全意识。学生在外宿地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外宿学生要自觉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若外宿学生要求返回学校住宿,须向公寓中心提出回校住宿申请,公寓中心将根据床位情况统一安排。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要求办理住宿手续,交纳住宿费。毕业、休学、出国留学或调整宿舍均须及时到公寓中心办理退房、换房手续。
第四十二条 凡因毕业、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需退宿的学生,自学校相关部门发出相应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或在学校通知离校期内必须办理好退宿手续并离开学生宿舍,逾期则对遗留物品作无主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结清宿舍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等费用的学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广西大学处分规定》和《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创建“整洁美观、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每间宿舍选出宿舍长 1 名,与楼层长、楼栋长共同负责督促检查本楼宿舍内务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事宜。
第三条 入住学生应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严谨的生活作风。
第四条 学生宿舍楼公共区域的卫生由专门的清洁员负责,学生应尊重清洁员的劳动,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五条 学生宿舍内部的卫生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宿舍自备卫生清洁工具。宿舍卫生实行值日制,由宿舍长安排宿舍成员轮流定时清扫。
第六条 宿舍各类垃圾由学生及时放置楼下的公共垃圾桶内,不得在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乱扔乱放垃圾。
第七条 学生要养成个人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宿舍区环境,不污损和破坏宿舍区的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卫生。
第八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对宿舍卫生和纪律进行抽查,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
第九条 学校、学院按以下评分标准检查宿舍内务卫生:
1 .规定物件( 10 分):按规定张贴《宿舍卫生值日表》、《广西大学学生宿舍卫生与纪律管理实施办法》,自行配备清扫工具和垃圾篓(桶)。
2 .室内空气( 10 分):室内通风透气,空气清新,无杂异味。
3 .门窗( 10 分):门窗无乱贴、乱写、乱画、乱挂现象,无积尘。窗户玻璃洁净,透明光亮。
4 .地面( 10 分):地面洁净,无污渍、积尘、积水及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5 .墙面( 10 分):墙壁上无积尘、划痕、污渍、蜘蛛网,无乱钉、乱拉、乱挂、乱贴、乱写、乱画等现象。
6 .床面床下( 10 分):床上卧具衣服等用品叠放整齐有序,床帘和蚊帐收起,床下物品码放整齐,不乱堆杂物。
7 .衣服鞋袜( 10 分):衣服鞋袜及时清洗,不乱堆乱放,衣帽用品挂放整齐统一。
8 .电线电器( 10 分):网线、电线、电器统一摆放整齐。
9 .桌凳书架( 10 分):桌凳书架摆放统一整齐,整洁美观,除学习时间外,桌面只能摆放极少量物品,书架书桌上书籍摆放整齐。
10 .储物柜(架、床)( 10 分):储物柜(架、床)的箱包等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无积尘、无污渍。
11 .阳台( 10 分):阳台无乱堆放杂物,窗台整洁,栏杆无污尘,不放置盆栽等易掉落物品,不向楼外扔废弃物、倒脏水,衣服裤袜整齐晾在阳台晾衣架上,下水道畅通。
12 .卫生间( 10 分):卫生间无垃圾、无杂物、无异味、无积垢、无人为污渍。
13 .盥洗室( 10 分):洗手池(盆、槽)保持干净,洗漱用品摆放整齐,台面、玻璃镜干净,无积水,无污垢。
14 .门前走廊( 10 分):宿舍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无自行车等阻挡物。不得在楼道内随地吐痰、洒水,保持宿舍走廊的整洁。
1 .评分以扣分制和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标准中,如宿舍不具备该项目条件,则不评定该项目的分数。最终得分计算方法为:(列入评分的各项目总标准分-被扣分)÷列入评分的各项目总标准分 = 得数× 100 。
2 .由于住宿条件存在一定差异性,同等分数条件下, 5 人间及以上宿舍优于 4 人间及以下宿舍。
3 .宿舍卫生检查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 90-100 分)、良好( 80-89 分)、中等( 70-79 分)、合格( 60-69 分以下)、不合格( 60 分以下)。
4 .每学期开展一次文明宿舍评比工作,平均成绩为良好以上且无违反宿舍纪律记录,方有资格参加文明宿舍的评选,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不超过每栋楼宿舍的 20% 。连续两个学期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学年综合评定时直接认定为四星级宿舍。在学校组织的抽查中有 2 次及以上不合格的宿舍,学年综合评定时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宿舍。
5 .被评为四星级宿舍且被评为优良学风宿舍的,可直接评为五星级宿舍。
第十一条 宿舍成员应礼貌对待来访的老师和同学,自觉接受并配合卫生与纪律检查。
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出租、转让床位房间,否则按《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安装有门禁系统的宿舍楼实行 1 人 1 卡制,学生必须自觉刷卡出入,不得私自将出入卡转借他人,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 中午 13:00 — 14:10 和晚上 23:30 之后,要保持宿舍和宿舍区的安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每间宿舍应自觉在 24:00 前熄灯,保证楼栋整体秩序。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宿,不得无故晚归,不得踢门和攀爬进出宿舍。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以任何方式煮饭做菜。
第十七条 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严禁从宿舍楼上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不在宿舍内抽烟、喝酒、赌博,严禁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打架斗殴、燃放鞭炮等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不沉迷网络聊天、网络游戏等娱乐活动,使用计算机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条 爱护宿舍楼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拆解和损坏,不得用脚踢门,不得在墙上、桌椅及门窗等公物上涂写刻划,不得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跳舞。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自尊、自爱、自律,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能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中午 13:00 — 14:30 及晚上 22:30 以后,男女同学不得在宿舍内互访、逗留。
第二十二条 在宿舍区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以及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不在道路边、门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休息时段必须关闭车辆警报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宣传和物品推销活动,不得为他人从事商业宣传和物品推销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四星、五星级宿舍的成员和宿舍长,由学院在学年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成员和宿舍长,由学院在综合测评总分中予以扣分,并取消所有宿舍成员当学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按宿舍长、楼层长和楼栋长人数的 10% 的比例评选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被评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宿舍长、楼层长和楼栋长可参评广西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班级所有宿舍中至少有 1 间四星级宿舍,方有资格参加先进班级集体评比。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内务卫生抽查中,向内务卫生不合格的学生个人和宿舍发出“黄牌警告”、“不合格整改通知书”,一学年内收到“黄牌警告”或“不合格整改通知书”达到 3 次的,取消个人或全体宿舍成员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宿舍纪律,按照《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广西大学处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大中专学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学校给予适当补贴(区财政没有专项拨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学生医疗费管理 ,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公费研究生患病就诊者,每人每年可享受 30 元的医疗费补助(以年为单位,跨年度不结转),在此限额内,每次开支学校报 70 %,学生个人负担 30 %,超出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全部由学生自己负担。学生在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全额承担。
(一)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诊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
(二)校医院医生同意转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
(三)急症而未经校医同意到上级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第三条 如果财政拨款全年支付有结余,专款结余部分转为学校“家庭困难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向“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第四条 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治疗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医疗费,不赔付部分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五条 办理医疗费补助报销手续的单位为校医院,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诊报销时,必须携带医疗证和医疗费登记卡,方能按规定办理报销医疗费手续,否则医疗费一律自理。
第六条 医疗证或医疗费登记卡丢失者,不再享受当年医疗费补助,报告挂失者,可补办第二年的医疗证或医疗费登记卡,但补办手续在每年 12 月份办理。
第七条 自费研究生、单位委培研究生不享受学校医疗费补助。
第八条 上述学生医疗费管理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
广西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 2009 〕 13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 2009 〕 159 号)以及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南劳社字〔 2009 〕 33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包干结算,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遵循“谁病谁用,不病不用”的原则,现制定我校全日制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 30 元 / 年·人,重残、低保学生 20 元 / 年·人,缴费时间为每年 9 月份,由学工部(处)负责组织学生参保,以学院为单位将参保费统一交财务处。
参保学生每人每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 元(不得转他人用,也不跨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执行。
(一)参保大学生应在本校所属的校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 40% ,学生个人负担 60% 。
(二)经校医院医生同意转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 30% ,学生个人负担 70% 。未经同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
(三)在寒暑假、实习和急诊患病的,可选择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 30% ,学生个人负担 70% 。
(四)若有校医院以外就诊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间为毕业生每年 6 月下旬,在校生每年 9 月下旬,持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学校医院和就诊医院的病历以及发票到校医院(东校园)三楼会议室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作自费处理。
第三条 参保的学生,除普通门诊可报销部分费用外,根据南劳社字(〔 2009 〕 33 号)文件精神,还可享受 15 种大病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以及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可享受含最高不超过 3 万元限额的医疗费用。
(一)意外伤害和异地住院请在就诊的医疗定点医院治疗并自费结算,然后持相关材料到南宁市医保中心报销。
(二)大病门诊治疗和普通住院在自己选定的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一)先在医院用医保 IC 卡或参保发票及身份证结算再到其他保险机构或统筹单位报销。
(二)也可持材料原件先到到其他保险机构或统筹单位报销,然后持有上述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本单位”的复印件到南宁市医保中心报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西大学校内进行教学、科研、生产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 86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本规定所指剧毒品是指国家 GB58 — 93 《剧毒物品品名表》所规定的剧毒物品。
第四条 实验设备处、校产办、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负责对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校产办负责对校办企业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各学院、中心、企业、附属学校在职能部门指导下管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写出申购报告,实验室主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向职能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或校产业办申请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审批备案,保卫处治安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商店购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要存放在装有防盗铁门、铁窗的房室里,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学校的剧毒品仓库要安装电话和报警探头,保证安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分项放存,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储室存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防盗防破坏设施,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有关人员到学校剧毒品仓库领取剧毒物品,必须有学院、中心负责人签字,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后方可领取,各学院、中心教师在本院领取剧毒品的须经学院、中心领导签字同意,企业内生产人员领取剧毒品的须经厂领导签字同意。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实验设备处或校产办同意,报校保卫处备案,按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报告职能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学校在组织救援时由保卫处向南宁市公安、环保、卫生等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救援。
第十四条 禁止校内任何人员私自购买、存储剧毒物品,所有教学、科研、生产所用剧毒物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买、存储和使用。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或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各存储有危险化学品的学院、中心、企业要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估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保卫处、实验设备处、校产业办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学校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消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在本校范围内实行。
第一条 我校的消防工作贯彻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园内各个场所、建筑物的防火由管理、使用的单位及个人负责。
第二条 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各单位下属的实验室、工厂、仓库、科室等,其主要领导是该基层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基层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师生员工依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该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教职工责任人当年也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晋职晋级,学生责任人操行评定不得评为良好、优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消防检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消防制度,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增强消防意识,在日常教学生活工作中切实做到积极预防,防范于未然,认真落实各种消防措施,力求保证消防安全。
第七条 发生火警火灾的在拨打“ 119 ”火警电话同时,有关管理人员、师生员工有义务根据火警具体情况科学地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 对发生的火警火灾,由保卫处及有关单位作认真的调查分析,写出火警火灾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根据起火原因、损失程度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经济赔偿,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
第九条 校保卫处是学校管理消防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消防工作的规划、检查、督促指导及考评。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实验室防火的落实和检查,督促进入实验室人员做好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 电气设施、电路保持良好的状态。电源接触点不能松动,导体不外露,电炉、电烙铁使用时不得放在可燃物上。发现线路陈旧、剥皮的要及时更换。电路不得超负载运行。
第十二条 使用电热器时必须有人在场,离开要拔出插头,电热器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仪器,要严格按该物品或仪器专业防火的特殊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 每天下班前对用电用火情况进行检查。拔完电源插头,切断总开关,熄灭使用的火源,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周未或节假日前,要作消防安全检查,查看电源插头是否已拔下,电源开关是否关上。所有检查要作记录。
第十六条 每间实验室按规定配置灭火器和消防栓,保持完好状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提示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防火栓的使用。
第十七条 我校的公共活动场所指学校的大礼堂、工会俱乐部、老干部活动中心、学生俱乐部、舞厅、食堂及其他向师生开放的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场所内的电器电路照明设施和装修材料必需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电线布局整齐有序,胶皮无剥脱,接头牢固封闭。色灯不得用布条、彩纸等可燃物代替,各种电灯与布帘等可燃物之间要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举办活动前必需检查电路、用电器的安全性能,查看全场的防火安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要有熟悉电工技能的人员在现场负责控制电器。
第二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活动场所,在公共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 灭火器材应保持良好无损,管理人员或借用场所的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留有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注明出口标志。
第二十二条 学期初、期末由主管单位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作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重点场所指车队油库、图书馆、印刷厂、化学用品仓库、木工厂、实验室等场所。
第二十四条 重点消防部位要加强值班,严防火警的发生。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提高警惕,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区域,防止自然现象、疏忽大意、人为破坏造成的火灾。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专业防火要求,不得违反专业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灭火器材要放置在醒目、易取的位置,适用于灭火操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下班前工作人员认真检查,关闭电源,防止隐患,确信无异常才能离开。
第二十八条 节假日前,单位主管防火领导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节假日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职工的防火教育,经常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把安全防火教育列入工作日程,熟练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
第三十条 不得在楼层内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自行乱搭电路、增加用电负荷,不得焚烧纸张杂物。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以及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炉等燃气具。学生不得在床上点蜡烛看书。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消防意识,使大家懂得使用灭火器和拨打 119 火警电话。
第三十三条 学期开始和结束,主管单位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违反规定的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仓库内存放的各类物品在透气通风、物与物间距、光照、通道宽窄、化学物品的相互影响等方面要符合有关物品防火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仓库内禁止吸烟和使用电炉、电焊,严禁焚烧纸张杂物,电路开关保持良好状态,陈旧、脱皮的电线要及时更换。通道不得堵塞。
第三十六条 根据仓库种类情况,仓库保管人员经常检查防火安全,作好记录,谢绝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第三十七条 每天下班时要关掉室内电源,上好门锁,确保无火灾隐患方能离开。
第三十八条 仓库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管员要熟识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
根据《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 2007 〕 64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认真做好我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具有广西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校和学院积极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咨询指导活动普及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性健康知识。
第三条 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范围,由各学院具体负责管理,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级责任人(具体管理措施由各学院制订)。
第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在校学生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婚育情况,将学生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发生数于当月上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在一个月内学生本人须持《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更改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第七条 新生入学应如实报告本人婚育状况。已怀孕的新生应暂缓入学,及时办理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手续。办理手续时须出具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负责出具其婚育情况证明。
第八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三个月内)须持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查验计生证件齐全方可办理复学。
第九条 在校学生结婚后符合生育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才能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二孩生育证》后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在校已婚学生《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各学院应将在校已婚学生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及时报校学生工作处纳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十条 在校学生生育孩子后,必须自觉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的规定。在校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在校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其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落户投靠父母的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于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十二条 合法生育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十三条 户籍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需要学校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时,持所在学院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校计生办办理。户口托管在学校的,学校只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情况,托管期限超过 2 年,学校将不再提供跟计划生育有关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及各学院,应当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有非婚生育、无证生育、政策外生育、违法收养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 年修订)和《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是中共党员的,还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广西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8 年 7 月 9 日公布的《广西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西大计生字〔 2008 〕 3 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 三好学生 ”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 1995 〕 4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高等学校学生指具有所在学校(含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学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二、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入学,经录取学校复查合格的学生取得学籍。
三、自 2007 年始,国家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实行学籍电子注册。注册规则是:教育部将全国录取新生数据分发至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本校新生名单后予以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新生数据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四、普通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指定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学生可进入网站查询本人学籍注册情况。省、校两级网站中无学生信息者即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五、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等学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容由国家规定。
六、国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高等学校将颁发的每份毕业证书内容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入学时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审核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si.com.cn )。经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未经电子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个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1 .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 .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 .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