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教〔2017〕46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普通本科生高水平运动队员的学籍管理、课程修读和成绩管理等相关工作,保障学习效果、增强竞赛水平、提高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是指按国家当年度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的国家等级运动员学生,以及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需要通过选拔选出的具有体育特长,且经学校审批、代表学校参加重要体育赛事的非国家级运动员普通学生(以下简称普通生)。
第三条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对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对组织实施进行宏观管理和监控指导,对设立的高水平运动建设项目组织论证和进行审批。
体育学院在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代表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进行队员选拔、资格管理、训练指导、比赛组织、成绩的评分和建档等管理工作。
教务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对高水平运动队员进行学籍管理,并对资格审核、课程修读、训练比赛、成绩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监管和审定。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应当在努力训练、竞赛的同时,按照所就读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获取毕业要求的学分。
二、资格管理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收工作的规章制度来进行。有关工作根据学校的要求,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的监督下,由体育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共同完成。
第六条 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资格的学生,经体育学院认定,通过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批的,确认为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员。
经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论证,并经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批准组建的体育运动项目,可根据参与竞赛的需要,选拔队员组建高水平运动队。
通过公开方式选拔具有体育特长进入高水平运动队,能自愿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普通生,经体育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也可以确认为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员。
第七条 普通生入选高水平运动队员程序
(一)体育学院根据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目标要求,提出高水平运动队员遴选标准。
(二)参赛队教练组(或负责人)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建立高水平运动队的队员遴选标准,可在全校普通生中选拔有相关体育特长的学生,对有培养潜质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查、深度面谈,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入队邀请。
(三)受邀学生应充分考虑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符合条件且自愿进入高水平运动队的,需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所属学院同意的,由学生将申请书报送高水平运动队教练组(或负责人)。
(四)高水平运动队教练组(或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的选拔意见,一并报体育学院。
(五)经体育学院审批,通过教务处确认和报备的,即成为学校相应项目当期的高水平运动队员。
(六)获准入选高水平运动队员的普通生,除按要求完成教学计划学习任务外,还要投入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比赛,具体要求按高水平运动队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通过学校审批的各高水平运动建设项目的名称及其每期入选高水平运动队员的名单,由体育学院负责提前向全校进行公布,以确保教学活动与运动训练的正常开展;教务处应对体育学院所报审的发布材料进行审核。
公布高水平运动队员名单时,应对国家级运动员及其级别、是否属于普通生入选高水平运动队的情况,以及比赛的时间地点和资格有效期起止时间、训练要求和教练等相关信息同时备注说明。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按比赛项目进行管理,资格的有效期原则上为涉及集训和参加体育比赛且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相应学期。
如因特殊情况要求进行集训的,集训时间原则上全国赛不超过赛前一个月,区域赛不超过半个月(或两星期)。集训时间需要超期的,需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退出机制
(一)高水平运动队员的资格为其有效期之内,期满之后原则上该项目的所有队员全部退出。
(二)因伤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参加高水平运动队训练和比赛的,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中途退出,但需教练组(或负责人)确认、同意,并经过体育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
(三)没有进入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的国家级高水平运动员,如果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其高水平运动队员成绩加分待遇;当其能够再次成为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员时,经本人申请,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在重新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注册管理与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应遵守训练、比赛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同时,遵守《广西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因参加体育比赛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应按规定要求在开学注册时间内向所属学院进行报告、请假。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应按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课程,认真学习,自觉提高学习效果;刻苦训练,努力提高竞赛成绩;模范带头,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参加的训练、比赛,可以以其专项训练和竞赛,替代或认定为公共体育课程和部分通识选修课程:
(一)高水平运动队员进行专项训练的学期,可以不修读公共体育课程,其相应学期的公共体育课程成绩由运动队教练组根据运动训练和比赛表现情况综合考核、评定,并报体育学院审批。按专项训练进行成绩评定的,其课程名称依次为《体育专项训练》(1)至(4),学分为1.0。其成绩的收集、登载、提交、报送等体育学院指定专人负责。
(二)高水平运动队员完成公共体育课程修读后,继续参加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的,其训练、比赛情况每学期可记修1.0 学分通识选修课,由运动队教练组对学生进行相关知识讲座和有关技能培训,并根据学习训练、比赛表现情况综合考核、评定成绩,报体育学院审批。通识选修课的课程名称依次为《素质训练与竞赛技巧》(1)至(6),其成绩的收集、登载、提交、报送等体育学院指定专人负责。
(三)以上相关课程的成绩评定细则和管理办法,由体育学院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应按要求完成选课,遵守课程修读与考勤管理相关规定。
因训练或比赛造成上课冲突不能随堂听课的,必须经教练签字批准,且符合《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前办理免听或请假手续,并将获批情况报告任课老师。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应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学习,遵守教学纪律要求。
因训练、比赛时间冲突无法听课(或参加教学活动)的,所缺课时原则上以自学自修为主。如有特殊需要的(如实践教学环节等),经学生提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织学生补课或进行学习辅导,具体由体育学院负责协调、安排。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在原专业大类(包括中加国际学院)学习进行专业分流时,按照《广西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或《广西大学中加国际学院学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如在原来录取的专业学习确有困难,可按《广西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通过考核、审批的,可以转入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的《体育专项训练》与《素质训练与竞赛技巧》系列课程成绩的评定,由高水平运动队员学生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规范填写《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课程成绩评定申请表》,高水平运动建设项目教练组(或负责人)按成绩评定细则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规范办理,并确保成绩按时提交、发布。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相应学期修读的其余课程,其学习成绩可以根据训练情况和比赛成绩适当加分,加分后的课程合成成绩达到及格标准的,即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一)加分计算办法为:
课程合成成绩=课程考核成绩+训练加分+比赛成绩加分
(二)课程考核成绩为其高水平运动队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的相应学期取得的课程最高成绩(包括正常期考、补考、重修、再修)。
(三)训练加分的上限为10分,由高水平运动建设项目教练组(或负责人)根据队员平时参加训练的情况,按照成绩评定细则要求进行综合评定后报体育学院审核。
(四)参加国内比赛成绩加分的上限为25分,主要分为全国性比赛和全区性比赛两大类,由高水平运动建设项目教练组(或负责人)按照《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比赛成绩加分及课程合成成绩上限规定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结合项目的竞赛成绩情况和体育学院的相关要求进行评定后,报体育学院审核。
(五)体育比赛获得相应精神文明奖等赛会其他特别奖项的,经学校审定,队员申请加分时,在比赛成绩、课程合成成绩不超上限的情况上,可以加2分。
(六)个人单项破或平赛会记录的,可按相应级别赛事的最高档标准进行评定加分。
(七)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篮球队为8人,排球队为8人,足球队为15人,其他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为场上队员加1人设定,其余队员为替补队员,具体由体育学院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八)高水平运动队员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全部比赛提前中断退出的,其加分情况根据学生申请,由教练组提出意见,体育学院审核加分方案后报教务处研究决定。
(九)高水平运动队员的训练加分和比赛成绩加分评定细则与管理办法,由体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后公布实施。
(十)课程合成成绩由体育学院汇总、整理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审批后的课程合成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由体育学院按成绩管理的规范要求,完成提交、报送和存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被选拔入选中国代表团并参加国际性重大比赛的,可视其比赛成绩及表现,课程合成成绩、训练加分、比赛成绩加分上限均可按全国比赛的最高档次增加5~15分;参加一般国际比赛、国际邀请类赛事的,视情况参照全国比赛的标准执行。具体视情况由体育学院提出方案,经教务处研究、确认后,报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员应按时参加各教学环节的课程考核。因参加比赛或按规定到外地集训确实无法到场参加课程考核的,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由体育学院负责核实情况,并在课程考核时间之前(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报送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参加比赛或离校集训的课程缓考申请。
(二)经教务处审批同意缓考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缓考,其缓考可以开卷,时间随补考进行,不按时参加考试的按旷考、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三)缓考的相关管理按《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修读、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缓考的成绩形成总评成绩后,按本办法进行训练和比赛成绩加分,以计算课程合成成绩。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资格录取至我校学习的,没有进入公布的高水平运动队员项目名单,没有比赛任务的,申请加分时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应当按学校的安排,参加由体育学院组织的相应专项训练,按《体育专项训练》要求评定成绩,可代替公共体育课的修读;但不能享受《素质训练与竞赛技巧》成绩的评定。
(二)上一学期享受高水平运动队员待遇的,其课程学习成绩评定待遇可顺延一学期,其中比赛成绩加分情况按上期评定不变。
(三)不享受高水平运动队员待遇的学期,计算课程合成成绩时,不能评定、记入比赛成绩加分。
(四)属于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的,计算课程合成成绩时,享受不超过10分的训练加分标准,合成成绩不超过65分的待遇。
(五)属于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计算课程合成成绩时,享受不超过10分的训练加分标准,合成成绩不超过63分的待遇。
(六)加分细则由体育学院基于本办法具体规定并公布实施。
(七)对于有违反校纪校规的,加分时应酌情扣减,对受到过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受处分后的加分待遇。
第二十四条 加分成绩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高水平运动员应根据上一学期参加训练、比赛的情况,如实填写、打印《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课程成绩加分及认定申请表》,其中课程考核成绩必须如实填写且由打印输出。
(二)学生所属学院成绩管理人员必须对其打印的课程考核成绩及其课程修读情况、高水平运动队员资格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的签字认定,并加盖学院公章,交由学生报送教练组(或负责人)。
(三)教练组(或负责人)根据学生参与训练的实际情况,按照体育学院制定的高水平运动队员训练加分细则,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完成平时训练加分评定。
(四)教练组(或负责人)根据学生参加体育比赛的成绩,参照《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比赛成绩加分及课程合成成绩上限规定一览表》等相关依据和体育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对比赛成绩加分情况进行初评,报体育学院审核。
(五)由体育学院负责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有效资格、训练加分、比赛成绩加分、课程合成成绩等内容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及时汇总、整理。为确保公开、真实、无误,训练加分和比赛成绩加分情况通过审核且至少公示3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完成公示并合成成绩后,报教务处审批。
(六)通过教务处审核批准的,其成绩有效,应计入课程成绩,由体育学院负责管理,并报送各相关学院。
(七)体育学院负责协调相关学生所属学院,根据高水平运动队员成绩认定汇总表认定的成绩,完成高水平运动队员学生成绩的修改维护和建档管理。
(八)高水平运动队员学生应主动跟踪自己的学业成绩,及时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漏有误的,及时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所有高水平运动队员学生应按正常要求完成选课、参加课程的学习考核,相应学期获得的正常期考、补考、重修、再修成绩,可以按本办法计算所修读课程的合成成绩。
如果高水平运动队员学生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高于其课程合成成绩的,可按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记载,即
高水平运动队员的课程修读成绩=Max(学习考核成绩,课程合成成绩)。
第二十六条 相关材料的建档管理
(一)高水平运动队员学生申请加分时,一式2份规范填报《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课程成绩加分及认定申请表》,审批后一份由体育学院存档,一份随汇总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二)体育学院根据各高水平运动队员提交的《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课程成绩加分及认定申请表》进行汇总、整理,按学期形成《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成绩加分情况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要求完成审核、公示、报批后发布。
(三)根据审批的《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成绩加分情况审批表》,体育学院完成《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课程成绩加分及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审核和报批。
(四)通过教务处审批后,《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课程成绩加分及认定申请表》作为学生成绩的原始来源材料,由体育学院按试卷管理规范和要求进行存档。
(五)《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成绩加分情况审批表》和《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课程成绩加分及认定申请表》一式至少3份,一份由体育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其余送至学生所属学院。
(六)《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成绩加分情况审批表》按成绩单管理的规范与要求进行管理和存档。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在高水平运动队员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老师,及其同伙人、协同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属于高水平运动队员的,同时取消其相应学期的高水平运动队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成绩的相关材料,其中有关手工填写的内容,必须字迹工整、清晰。关键内容涂改无经办人签字和单位公章的,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普通本科生。符合比赛要求经学校选拔参赛的其他学生可以参照执行,具体由其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籍管理事宜按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西大体字〔2005〕1号)学籍与成绩管理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原来已经享受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在其资格有效期内的,可以并行执行,由学生自行选择成绩认定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比赛成绩加分及课程合成成绩上限规定一览表(略)
2.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课程成绩评定申请表(略)
3.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课程成绩加分及认定申请表(略)
4.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成绩加分情况审批表(略)
广西大学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