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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修订)

时间:2018-01-17  信息提交:韦力 电话:37186  部门审核:研究生院_刘小玲

广西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修订)

西大研〔2018〕3号

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研究生培养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培养新时代有社会责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法治意识、国际视野的“五有”领军型人才。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如下:

(一)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严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悉学科专业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应用外语写作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制4年,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其中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能少于2年。

对于少数学业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经学院全面考核、申请批准后可提前申请学位(毕业),但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提前申请学位的条件由各培养单位、学科制定并由学校审核公布。

三、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案

1.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实现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培养方案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按照一级学科制订。

2.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体现对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共同要求,要对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和所必需的相关学科上应掌握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的深度广度和前沿动态提出明确要求,对应阅读的专著和文献资料目录,对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应具备的能力以及博士学位论文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科研实践、学位论文等方面的内容。

3.培养方案的制订应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培养方案制订后应基本稳定,严格遵守,但可根据学科的发展,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

(二)培养计划

1.博士研究生新生入校后,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结合个人研究方向和特点制订出培养计划。

2.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后,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交学院备案后执行。学生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个人培养计划,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的同意后进行修改。

四、培养方式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以科学研究的培养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位论文工作需要以及个人特点适当安排学习若干课程,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知识、了解学科前沿的基础上掌握开拓性、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方法,培养并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

(二)强化导师负责制下的指导小组作用,指导小组由3-5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组长由导师担任。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督促检查实施情况;进行博士研究生政治思想、学风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等。

(三)导师和指导小组应根据培养目标和博士研究生个人发展需求创新培养方式,培养博士研究生优良学风,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五、课程学习与学分

(一)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应修总学分不少于17学分。课程学习一般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必修环节必须考核。课程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学位课成绩达70分及以上、非学位课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毕业)合格成绩。必修环节必须完成并合格。

(三)课程设置及学分安排

1.公共学位课:必修课,开设2门。其中: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通过听课、课堂讨论、阅读原著、写读书报告等方式学习,要求博士研究生较好地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并能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

外国语(英语),3学分。博士研究生必须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2.专业学位课:必修课,开设3-4门,不少于8学分。专业学位课按照一级学科设置。

3.非学位课:选修课,选修不少于2门,不少于4学分。非学位课程可以参照研究方向设置。

4.补修课:不计学分。跨学科专业或以同等学力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由导师提出具体意见,决定其是否补修硕士阶段主干课程。

(四)必修环节

1.教学科研实践:可安排协助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做实验、主讲部分课程等,导师写出评语。

2.学术活动: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校内外10次以上的学术交流活动(校外至少2次),本人做学术报告应不少于2次(校外至少1次)。

3.开题报告:博士研究生在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明确主攻方向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的基础上确定论文题目,撰写开题报告。内容包括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在该方面的研究现状和分析、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案、进度安排和预期达到的目标、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主要参考文献等,字数不少于8000字。开题报告应以正规答辩的方式进行,导师和指导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论文阶段。由于特殊原因需更换选题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需重新进行开题程序。开题报告一般在第二至第三学期举行。

必修环节不计学分,但必须完成并通过。

六、综合考核

(一)综合考核是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的一次综合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1.审核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分是否满足要求。

2.考核博士研究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了解情况。要求每位博士研究生在阅读本学科规定数量的参考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写出文献综述书面报告。

3.考核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科研素质以及科研作风,并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态度等。

(二)各培养单位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学科成立综合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至少5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主席由教授担任,导师可参加考核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

(三)考核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或口、笔试兼用,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并写出评语。考核成绩符合要求者,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重新考核一次,仍不合格者,终止其学业。

(四)综合考核应在第三学期末完成。进行考核前一个月通知博士研究生做好准备,一般不予推迟。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七、学位(毕业)论文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要求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应在导师及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应是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2年。

(一)论文选题

博士研究生在撰写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了解研究方向的历史和现状,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学位论文研究题目,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选题要密切结合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能够体现出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先进性、开拓性或前沿性。

(二)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文句简炼、图表清晰、层次分明、分析严谨、计算正确、数据可靠,论文撰写符合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1.综述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途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阐述采用的理论、模型和方法,并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讨论;

3.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和建议;

4.写出所有公式、计算说明、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和与别人合作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论文必须按学校统一要求打印并装订成册。

(三)论文检查

博士研究生应定期向导师及指导小组作论文进展情况报告,由导师和指导小组帮助博士研究生分析论文工作的难点,找出不足,促进论文工作的进展。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3-5个月,向导师和指导小组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八、毕业与学位授予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工作须同时进行。

(二)博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申请条件,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按要求进行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由学院负责组织进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委员应为本学科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主席一般应由校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担任。导师不能作为其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

(四)答辩通过者,满足相应条件要求,可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时,未能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但可以提供论文正式录用通知者,可先参加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及授学位,发放毕业证书,待论文在线或正式发表后发放学位证书。

九、其他

(一)本规定从2018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原《广西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西大研〔2015〕38号)、《广西大学关于允许全日制研究生毕业与学位申请分离审核的办法》(西大学位〔2014〕24号)仍适用于2017级及之前的研究生,待2017级及之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到期后废止。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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