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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14  信息提交:夏士岚 电话:35265  部门审核:学工处_黄必春

各学院:

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现将《广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7年9月14日

广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精准认定,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17〕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归属

第四条 全校建立四级认定工作机制,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以及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具体分工如下: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动态管理,并记录学生的困难情况和受资助情况。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材料审核工作。

(四)各年级(或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应在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年级(或专业)学生人数较多的学院,可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是学院具体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能有效指导辅导员(班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确保本学院认定工作按程序合规开展和按时完成。如因监管不力发生违规操作或认定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权益受损,将追究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认定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做到认定标准公开、评议过程公开和审核结果公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院评定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认定档次分为特别困难、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和困难三档,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孤残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来自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的学生,属于“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申请材料。

学生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广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核验原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因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学生,还需提供有关情况的佐证材料。

(二)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将评议结果以及通过评议的学生申请材料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阐述、互相比困的方式,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民主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并进入公示环节。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审核结果经公示后,认定工作组将评议结果和通过评议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认定工作组应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对审核结果做出调整。如师生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九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出现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当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学校;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让学生了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以及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让学生知恩感恩,并能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让他们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并通过自身努力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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