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在我校学生中树立行为导向和自我激励机制,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量化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对象
凡我校入学满一学期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不含外国留学生),每学期均须进行一次综合测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原则
(一)综合测评是对学生个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实际表现的全面量化考核评价。
(二)综合测评贯彻公开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以日常考核记录为基本依据,充分发扬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等级和比例
综合测评的等级分为四级:(一)优秀;(二)良好;(三)合格;(四)不合格。
综合测评“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
综合测评包括学业成绩、操行表现、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四个方面内容,其中:学业成绩占70%,操行表现占15%,社会实践占10%,科技创新占5%。
(一)学业成绩的测评
学业成绩即当学期的加权平均分。
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数)/总学分数×(超计划选修课系数+1)
超计划选修课(含辅修专业选修课)系数每学分0.01
(二)操行表现的测评
操行成绩=基础分+奖励分-扣除分。操行的测评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政治表现情况;
2.遵规守纪情况;
3.参加集体活动情况;
4.日常品德表现情况;
5.学习进取情况。
(三)社会实践的测评
社会实践的测评应包含以下内容:
1.担任工作职务情况;
2.获得各类资格和技能证书情况;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四)科技创新的测评
科技创新的测评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参加科技创新实践情况;
2.参加各级科技学术竞赛情况;
3.获得科技发明和获得国家专利情况;
4.在刊物上发表作品情况。
第六条 综合测评程序
(一)学生个人自评;
(二)在班主任指导下,班级民主评议;
(三)学院审核、公示、公布学生综合测评结果。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学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大学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