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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助困类奖(助)学金受助学生管理办法

时间:2008-07-01  信息提交:夏士岚 电话:35265  部门审核:学工处_黄必春

助困类奖(助)学金是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发奋学习、立志成才而设立的奖(助)学金。为加强对助困类奖(助)学金受助学生的管理和培养,做到思想上关心、学习上关注、生活上帮助、行为上引导,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激励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受助学生的行为规范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受助于国家、社会,回报于国家、社会”的观念,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三)勤奋钻研,刻苦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四)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五)主动向学校以及资助方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情况,汇报材料要求有班主任和学院学生工作组的意见;

(六)连续享受助困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因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主动向学校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二、受助学生要根据以上要求使用好奖(助)学金,使自己顺利完成学业。在受助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者,按以下相应条款处理

(一)受助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停发奖(助)学金的处理。

1、拒不履行学生义务,不参加公益性活动;

2、不愿意通过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依靠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

3、因懈怠等原因,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4、如以上学生态度或者学习成绩有所好转,可申请续发奖(助)学金。

(二)受助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取消助困类奖(助)学金受助资格的处理。

1、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

2、受到党、团或学校的纪律处分;

3、有铺张浪费行为。

(三)受助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取消助困类奖(助)学金受助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助)学金的处理。

1、通过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受助资格;

2、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后不符合资助条件,隐瞒不报;

3、有不符合困难学生经济情况的高消费行为。

三、受助学生需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为激发广大受助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学校倡导获得由各级政府、社会慈善机构、团体或个人资助的助困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以回报党和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关爱。

(一)受助学生应该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在投身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增长才干。

(二)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时间要求为: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丰田助学金”、“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者,在每一受助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少于40小时;获得“自治区政府奖学金”者,在每一受助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少于30小时;获得其它由各级政府、社会慈善机构、团体或个人资助的助困类奖(助)学金者,在每一受助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少于20小时。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广西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广 西 大 学

二○○八年七月一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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