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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出国(境)学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4-25  信息提交:夏士岚 电话:35265  部门审核:学工处_黄必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大学出国(境)学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7年4月25日

广西大学出国(境)学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管理工作,保证出国(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我校公派到与我校有合作项目的国(境)外学校或机构学习交流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派出学生”)。

第三条 派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视学生学历情况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牵头,组织部、宣传部、国际交流处、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及相关学院协同配合实施。

第四条 组织学生出国(境)的学校二层机构(以下简称“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周密安排,具体落实派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国(境)前的教育管理

第五条 派出学生在申请出国(境)时必须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并经派出单位公示无异议。

第六条 派出学生在离校前须到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备案,并由学生本人与派出单位签订《广西大学学生出国(境)协议书》。

第七条 欠费学生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国(境)。

第八条 派出学生出国(境)前应接受思想政治和纪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国际交流处、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以及学生所在学院联合或分别实施,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爱党爱国、爱校爱家、法律法规、国家安全、保密纪律、外事纪律、行为规范以及对方学校或机构所在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行为规范等方面。教育培训须进行工作记录并由培训人员签字备案。学生须取得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派出。

第三章 在国(境)外期间的教育管理

第九条 派出学生必须按既定的方案执行学习交流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到国(境)外接收学校或机构学习交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绕道、经停和更改出国(境)时间、期限和目的地。

第十条 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应安排一名教师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联系教师应根据学生出国(境)期限的长短以每周(月、季)联系一次的频率与学生保持联系并作好记录,充分了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安全等情况并给予相应的教育指导。派出学生若是中共党员,学院党委或党支部还应指派一名党内联系人负责联系。

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到达目的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在国(境)外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并应定期向联系教师汇报在国(境)外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专门教师或工作人员随行的,随行人员应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生活以及教育管理等各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学习交流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或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要遵守外事纪律,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和保密工作,预防泄密和渗透事件发生。要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如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事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不得加入各种非法团体、组织或参加由其组织的各种非法活动。如有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责任自负,学校还将取消其派出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返校的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满,必须按时回国返校。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不得转往其他机构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不按时返校报到者,学校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回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八条 派出学生返校后,应在30日内认真撰写个人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总结报告,分别提交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各1份,并及时向本学院师生汇报分享在外所见所闻和学习心得体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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