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经广泛征求各学院师生意见,现将《广西大学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7年7月7日
广西大学学生重大疾病医疗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体现学校对学生的关爱,对身患重大疾病的学生予以适当的经济资助,让学生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并争取完成学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救助及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疾病。
第四条 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为在校期间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实施工作。
执行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工作部的人员以及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共7人组成。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协调。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的经费来源是:学校学生助困专项资金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
第七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助困专项资金中提取重大疾病救助专项基金,具体提取金额根据年度预算及上一年度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并确保每年基金中经费不少于20万元。
第八条 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由财务处设立专户负责管理,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病情严重,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花费数额巨大,且符合以下情况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救助:
(一)已参加医疗保险,在扣除报销金额之后,个人在广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1倍或个人在广西区外公立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3倍。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个人在广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3倍,或个人在广西区外公立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6倍。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负担治疗费用,符合以上第1或第2种情况,且个人在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相应起付金额的50%。
第十条 学生因参加违法或违规事件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救助范围。学生参加非学校教学活动所造成的伤残、疾病等,原则上不在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救助范围之内。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大学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
2.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如疾病证明或诊断证明、医院收费票据、住院结算单、医疗保险审核单或报销单、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
(二)班主任或导师对学生的详细情况进行核实和了解。本科生班主任或研究生导师在核实和了解学生的病情、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情况后,在《广西大学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到学院学工组。
(三)学院负责对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学院辅导员及资助工作负责人在认真核实和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在《广西大学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执行委员会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执行委员会成员召开评审会,根据申请人医疗费用情况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采取集中审批工作制,非寒暑假期间,每月均受理学生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收到学生合格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于15个工作日之内,协调执行委员会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获得2次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资助。
第六章 资助标准、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资助额度为5000-30000元。
第十五条 资助款项一次性发放到获助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申请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资助的学生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学校将追回已资助资金,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本科生班主任、研究生导师以及学院辅导员和资助工作负责人应持续关注获助学生的病情发展及治疗情况,并给予学生有效的人文关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原《广西大学红十字会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校学字〔2003〕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大学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