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创建文明校园,更好地开展学生宿舍卫生与纪律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对《广西大学学生宿舍卫生与纪律管理实施办法》(西大学〔2013〕113号)中的8项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条第4款修订为:
每个学期开展一次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评比工作,平均成绩为良好以上且无违反宿舍纪律记录,方有资格参加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的评选,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评选比例不超过每栋宿舍的20%。
二、删除第十条第5款
三、将第十四条修订为:
中午12:40—14:30和晚上23:00以后,要保持宿舍和宿舍区的安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每间宿舍应自觉在24:00前熄灯,保证楼栋整体秩序。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订为:
住宿学生必须自尊、自爱、自律,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能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中午12:40-14:00及晚上22:30以后,男女同学不得在宿舍内互访、逗留。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订为:
被评为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的成员和宿舍长,由学院在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
六、删除第二十七条。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订为:
学校定期开展宿舍卫生抽查工作,并在全校范围内对宿舍卫生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对于卫生抽查不合格的宿舍成员及宿舍长,由学院在综合测评总分中予以扣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个人或全体宿舍成员当学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八、将第三十一条修订为: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大学学生宿舍卫生与纪律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广西大学
2018年8月8日
附件
广西大学学生宿舍卫生与纪律管理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根据《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广西大学处分规定》和《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创建“整洁美观、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每间宿舍选出宿舍长1名,与楼层长、楼栋长共同负责督促检查本楼宿舍内务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事宜。
第三条 入住学生应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严谨的生活作风。
第二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楼公共区域的卫生由专门的清洁员负责,学生应尊重清洁员的劳动,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五条 学生宿舍内部的卫生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宿舍自备卫生清洁工具。宿舍卫生实行值日制,由宿舍长安排宿舍成员轮流定时清扫。
第六条 宿舍各类垃圾由学生及时放置楼下的公共垃圾桶内,不得在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乱扔乱放垃圾。
第七条 学生要养成个人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宿舍区环境,不污损和破坏宿舍区的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卫生。
第八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对宿舍卫生和纪律进行抽查,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
第九条 学校、学院按以下评分标准检查宿舍内务卫生:
1.规定物件(10分):按规定张贴《宿舍卫生值日表》、《广西大学学生宿舍卫生与纪律管理实施办法》,自行配备清扫工具和垃圾篓(桶)。
2.室内空气(10分):室内通风透气,空气清新,无杂异味。
3.门窗(10分):门窗无乱贴、乱写、乱画、乱挂现象,无积尘。窗户玻璃洁净,透明光亮。
4.地面(10分):地面洁净,无污渍、积尘、积水及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5.墙面(10分):墙壁上无积尘、划痕、污渍、蜘蛛网,无乱钉、乱拉、乱挂、乱贴、乱写、乱画等现象。
6.床面床下(10分):床上卧具衣服等用品叠放整齐有序,床帘和蚊帐收起,床下物品码放整齐,不乱堆杂物。
7.衣服鞋袜(10分):衣服鞋袜及时清洗,不乱堆乱放,衣帽用品挂放整齐统一。
8.电线电器(10分):网线、电线、电器统一摆放整齐。
9.桌凳书架(10分):桌凳书架摆放统一整齐,整洁美观,除学习时间外,桌面只能摆放极少量物品,书架书桌上书籍摆放整齐。
10.储物柜(架、床)(10分):储物柜(架、床)的箱包等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无积尘、无污渍。
11.阳台(10分):阳台无乱堆放杂物,窗台整洁,栏杆无污尘,不放置盆栽等易掉落物品,不向楼外扔废弃物、倒脏水,衣服裤袜整齐晾在阳台晾衣架上,下水道畅通。
12.卫生间(10分):卫生间无垃圾、无杂物、无异味、无积垢、无人为污渍。
13.盥洗室(10分):洗手池(盆、槽)保持干净,洗漱用品摆放整齐,台面、玻璃镜干净,无积水,无污垢。
14.门前走廊(10分):宿舍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无自行车等阻挡物。不得在楼道内随地吐痰、洒水,保持宿舍走廊的整洁。
第十条 卫生检查评比结果认定
1.评分以扣分制和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标准中,如宿舍不具备该项目条件,则不评定该项目的分数。最终得分计算方法为:(列入评分的各项目总标准分-被扣分)÷列入评分的各项目总标准分=得数×100。
2.由于住宿条件存在一定差异性,同等分数条件下,5人间及以上宿舍优于4人间及以下宿舍。
3.宿舍卫生检查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
4.每个学期开展一次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评比工作,平均成绩为良好以上且无违反宿舍纪律记录,方有资格参加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的评选,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评选比例不超过每栋宿舍的20%。
第三章 宿舍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宿舍成员应礼貌对待来访的老师和同学,自觉接受并配合卫生与纪律检查。
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出租、转让床位房间,否则按《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安装有门禁系统的宿舍楼实行1人1卡制,学生必须自觉刷卡出入,不得私自将出入卡转借他人,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 中午12:40—14:30和晚上23:00以后,要保持宿舍和宿舍区的安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每间宿舍应自觉在24:00前熄灯,保证楼栋整体秩序。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宿,不得无故晚归,不得踢门和攀爬进出宿舍。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以任何方式煮饭做菜。
第十七条 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严禁从宿舍楼上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不在宿舍内抽烟、喝酒、赌博,严禁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打架斗殴、燃放鞭炮等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不沉迷网络聊天、网络游戏等娱乐活动,使用计算机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条 爱护宿舍楼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拆解和损坏,不得用脚踢门,不得在墙上、桌椅及门窗等公物上涂写刻划,不得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跳舞。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自尊、自爱、自律,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能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中午12:40-14:00及晚上22:30以后,男女同学不得在宿舍内互访、逗留。
第二十二条 在宿舍区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以及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不在道路边、门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休息时段必须关闭车辆警报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宣传和物品推销活动,不得为他人从事商业宣传和物品推销活动提供方便。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的成员和宿舍长,由学院在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按宿舍长、楼层长和楼栋长人数的10%的比例评选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被评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宿舍长、楼层长和楼栋长可参评广西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宿舍卫生抽查工作,并在全校范围内对宿舍卫生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对于卫生抽查不合格的宿舍成员及宿舍长,由学院在综合测评总分中予以扣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个人或全体宿舍成员当学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宿舍纪律,按照《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广西大学处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