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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9-17  信息提交:刘旗扬 电话:33922  部门审核:教务处_耿葵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和“部区合建”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工作全过程,包括项目申请、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发表、知识产权申请及学术评价等过程。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二层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调查、认定科研失信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大学工作和学习的人员,以及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 人事处在签订人员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科技处、社科处等科研管理部门应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与参与科研实施活动的人员签署一份《广西大学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做好科研经费使用政策宣讲教育,指导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强化科研人员遵规守纪意识。

第十条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二层教学科研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二层教学科研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二层教学科研单位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广西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提供查询。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规定的行为。

(一)项目申报。在项目申报时,要遵守科研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诚信行为。在科研申报中的失信行为有:

1.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的;

2.虚假、编造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的;

3.虚假填写个人的学术情况,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4.未征得他人授权,代替他人在项目申报书上签字的;

5.已获资助的同一科研项目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的;

6.申报材料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中,要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对项目组织开展、实验记录、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等行为要遵守相关制度约定和诚信规范。在项目实施中的失信行为有:

1.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的;

2.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的;

3.对(课题)项目牵头单位、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调整,不按程序报立项单位审批,擅自更改的;

4.在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等问题时,项目负责人不主动及时提出撤销和终止项目的。

(三)经费使用。在科研经费使用中,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并要及时办理科研经费报销和项目结题后的科研经费结账手续。在科研经费使用中的失信行为有:

1.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的;

2.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的;

3.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的;

4.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的;

5.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或设立“小金库”的;

6.借支科研经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的。

(四)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中,提交的项目结题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并遵守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规范。在项目验收中的失信行为有:

1.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2.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正常进度组织验收的;

3.提供虚假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行为的;

4.阻拦干扰或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5.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不按要求标注资助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

6.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

7.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不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管理的。

(五)学术成果。学术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要规范引用他人的工作成果和观点;要注重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对学术成果的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在学术成果中的失信行为有:

1.转引文献,不如实注明转引出处,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的;

2.将所引用的部分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的;

3.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和统计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的;

4.引用他人已公开的作品而不注明出处,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的;

5.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的;

6.同一稿件故意一稿多发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表的;

7.在非法报刊上发表作品的;

8.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9.标注与成果无关的项目资助或虚假标注项目资助的;

10.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

11.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信息的;

12.买卖论文、由他人(机构)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13.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或出版商同意接受或发表作品的凭证的;

14.学术成果评价中刻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

15.学术成果评价中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16.学术成果推广转化中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隐瞒技术风险的;

17.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科研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学术失信行为的。

(六)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申请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注重申请质量。在知识产权申请中的失信行为有:

1.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伪造、篡改申请数据的;

2.虚假表述自己的申请内容,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的;

3.提交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知识产权申请的;

4.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知识产权申请的;

5.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知识产权申请的;

6.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知识产权申请的;

7.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知识产权申请。

(七)学术批评。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在学术批评中的失信行为有:

1.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的;

2.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

3.被批评者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的;

4.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的。

第十六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失信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失信行为的;

(六)受到上级部门惩戒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对教职工、博士后、访问学者等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对本科生等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等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

同一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同时涉及本校教职工、学生或其他类型人员的,由科技处(社科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单位协商确定受理单位或由校领导指定受理单位。

第十八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实名方式举报,应当在书面材料中载明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受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受理。

第十九条 受理单位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通知实名举报人并书面说明理由。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二十条 科技处(社科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等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师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单位受理有关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涉及本校师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后,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协同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启动调查取证程序。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做出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的决定,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受理决定通知相关受理单位或举报人。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责成相应二层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展开调查、取证,形成鉴定结论,并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失信行为的可适当延长)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

(三)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应二层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的调查组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可成立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工作组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且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人,相关专家不少于2人,必要时还应邀请校纪委、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参加再次调查取证。在听取当事人或责任人陈述或申辩的基础上(必要时请举报人出席),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工作组或第三方调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失信行为的可适当延长),做出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

(四)校学术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持有异议,自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对于申诉复议事项的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授权,可成立校学术委员会申诉复议工作组。申诉复议工作组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且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人,相关专家不少于2人,必要时还应邀请校纪委、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申诉复议工作组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失信行为的可适当延长)重新形成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报告。

(五)重大事项或申诉复议工作组认为需要,则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委会,以票决制形式形成鉴定结论和处理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全委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学校认定的最终结论。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鉴定结论和处理报告报送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术处分、行政处分及连带处分的事实依据。

(六)学校对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七)当事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影响学校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参与调查处理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不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十)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涉及军工保密项目的失信行为调查应严格按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对科研失信的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建议,并报学校批准:

(一)学术处分。学术处分包括:取消成果在学校的认可;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取消或建议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术荣誉、奖励、资格、职务职称晋升;终止或撤销或建议撤销当事人和责任人所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建议相应的杂志社、网络及机构撤销相关成果。学生有失信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科研失信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应当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二)行政处分(处理)。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失信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受到的连带处分。

以上三种处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调离广西大学的教职员工,经发现其在我校工作期间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除执行相应的学术处分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其现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一经发现,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研究生和本科生有科研失信行为的,分别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工作部(处)依本规范进行处理,撤销其通过科研失信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对于校外单位颁发的奖励和荣誉,将科研失信行为通报颁发奖励和荣誉的单位,并建议撤销或收回所获的相关荣誉、奖励。

学生有科研失信行为,指导教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指导教师疏忽造成的,予以指导教师诫勉谈话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由于指导教师有意指使造成的,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指导教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列举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具体以上级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西大科字〔2012〕22号)终止执行。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下一条: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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