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经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对《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西大学位〔2020〕20号)第九章的条款予以修正。《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西大学位〔2020〕20号)的第九章将被修正后条款替换。自文件颁发之日起,涉及研究生学位相关的争议与申诉事宜,请遵照本文修正条款执行。
广西大学
2022年5月13日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九章的修正
第九章 争议与学位申诉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意见的争议与申诉
(一)适用对象及受理范围
1.适用对象。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收到学位论文盲审专家评阅意见后,若对专家评阅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全部专家评阅意见15个工作日内,可依本条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
2.适用范围。以下情形的申诉应予以受理:
(1)同一次学位申请审核,仅有1位专家评阅书的综合成绩低于70分的;
(2)同一位专家的评阅书中的单项评价指标成绩、综合成绩、评阅结论、综合文字评价意见等相互之间存在较大歧义的。
3.不适用范围。以下情形的申诉不予受理:
(1)同一次学位申请审核, 超过1位专家评阅书的综合成绩低于70分的;
(2)已通过申诉获得支持后给予增评机会的论文,对再次评阅意见结果仍有异议的;
(3)超过受理时限的;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审议并驳回申诉的。
(二)申诉的受理
1.对学位论文盲审专家评阅意见的争议的申诉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受理,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形成的意见代表学校对该申诉的处理意见,由校学位办出具申诉结果告知书;
2.申诉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记载申诉人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联系方式,对评阅意见有异议的事实、理由、诉求,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诉应征得申诉人论文指导教师的书面同意;
3.学院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
(三)申诉的审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诉的审议,并做出审议决议。审议程序要求如下: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查阅学位论文的所有专家评阅书,确认不同专家评阅意见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查阅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评阅意见是否客观中肯,意见表达是否自洽统一;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查阅申诉人申诉要点,确认申辩理由是否充分可采纳;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申诉决议意见;
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根据委员意见汇总,载明到申诉决议书,形成审议决议。
(四)申诉决议的判定
1.同一篇学位论文几位专家评阅综合成绩平均达到75分及以上,或最低成绩和最高成绩之间相差20分及以上的,应支持申诉;
2.同一位专家评阅书中存在明显评分核定错误,或若干评价指标之间存在矛盾的,应支持申诉;
3.其余情形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查阅及经无记名表决,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支持申诉观点的,应支持申诉;支持者不足全体委员半数的,应驳回申诉。
(五)申诉结果的反馈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申诉决议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提交决议书;
2.校学位办审核后,形成申诉结果告知书,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书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六)申诉结果的处置
1.支持申诉决议的处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支持申诉决议的,给予申诉人学位论文增评机会。
申诉人可在收到申诉结果告知书后,向校学位办申请办理学位论文增评手续。增评的论文需为原送审版本的学位论文。增评论文送审专家与原评审专家不重叠。博士学位论文增评由校学位办负责平台送审操作;硕士学位论文增评由申诉人所在学院负责平台送审操作,送审专家数为2人,评审费由申诉人负担。
当增评的2位专家评阅书的综合成绩均为70分及以上时,当次学位论文送审被认定为通过,当次学位申请可按程序继续逐项进行。
当增评的2位专家评阅书有1份或2份综合成绩低于70分时,当次学位论文送审被认定为未通过,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且计为申诉人学位申请审核1次未通过。
2.驳回申诉决议的处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驳回申诉决议的,不予申诉人学位论文增评机会。当次学位论文送审被认定为未通过,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且计为申诉人学位申请审核1次未通过。
第十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学位申请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意见的异议与申诉
(一)适用对象及受理范围
1.适用对象。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学位申请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意见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可依本条规定,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诉。
2.适用范围。以下情形的申诉应予以受理:
(1)应履行的公示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履行的;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建议意见依据的事实存在错漏或不准确的;
(3)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建议意见的客观因素的。
3.不适用范围。以下情形的申诉不予受理:
(1)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驳回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意见申诉决议不服的;
(2)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不服的;
(3)超过受理时限的。
(二)申诉的受理
1.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学位申请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意见有异议的申诉,由校学位办受理;
2.申诉人应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记载申诉人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联系方式,对决议有异议的事实、理由、诉求,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诉应征得申诉人论文指导老师的书面同意;
3.校学位办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
(三)申诉调查与核实
1.校学位办负责对申诉人申诉事项的事实进行核实;
2.校学位办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
(四)申诉审议
1.校学位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事实予以调查核实,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诉核查报告;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学位办提交申诉审议事项15个工作日内,以主席会议形式审议申诉,并以会议纪要方式或会签意见确定申诉的审议决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为申诉事项的最终决议。
(五)申诉结果的反馈
校学位办根据主席会议纪要或会签意见形成申诉结果告知书,并在审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结果以书面方式送达申诉人。
(六)申诉结果的处置
1.审议决议为支持申诉的,要求学院就申诉事宜重新审议;
2.审议决议驳回申诉的,申诉事项终止,学校不再受理申诉人同一事项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