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学校人才评价机制,提高人才队伍质量,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现将《广西大学人事评审委员会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大学
2022年5月29日
广西大学人事评审委员会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学校人才评价机制,提高人才队伍质量,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广西大学人事评审委员会规程。
第二条 广西大学人事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人事人才工作的评价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有关人才选聘、职称晋升、岗位考核等评价工作。
第三条 人事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本规程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促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校人事评审委员会由常设委员、非常设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校长、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为常设委员,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持人事评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非常设委员由有关校领导和从学校人事评审专家库中选出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高层次人才组成。
秘书长由人力资源处处长担任,负责协调人事评审委员会评价运行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人事评审委员会下设6个评议组。每个评议组委员由组长1名、专家6名组成。组长由有关校领导或评议组牵头学院的专家担任,相对固定;其余专家从专家库所属评议组或相近学科的专家中选出,人员不固定。
第六条 各评议组分别由以下学院组成,列在首位的学院为该评议组牵头学院。评议组及组成学院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评议组开展评价工作。
1.土木工程与先进材料评议组: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资源环境与材料学院、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学院、海洋学院。
2.应用经济学与现代服务业评议组:经济学院(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国际学院。
3.先进思想与文化传播评议组: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体育学院。
4.现代农业与大健康评议组: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林学院、医学院。
5.轻化工程与先进制造评议组: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
6.数理基础学科评议组: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第七条 学校人事评审委员会及评议组的评价工作由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人事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人事评审委员会(含评议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1.评审学校拟引进的专任教师(不含专职辅导员);
2.评审申报学校自主评审的各系列职称人选;
3.评审向校外推荐申报其他系列职称人选;
4.评审推荐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人选;
5.评议考核学校聘任的高水平人才、团队;
6.评议学校高级职称岗位人员的聘期考核结果及续聘建议;
7.评议推荐重要人才项目(含荣誉称号)人选;
8.开展其他有关人事人才评价工作。
第四章 议事制度
第九条 拟提交学校人事评审委员会(含评议组)评审、评议、推荐、考核(以下统称评价)的事项,须先通过学院人事评审委员会评价,由人力资源处审核汇总,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人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价。
第十条 提交学校人事评审委员会评价的事项,一般先由评议组进行评价,再提交人事评审委员会评价。
第十一条 特殊事项的评价,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不经过评议组评价,直接进入人事评审委员会评价;或不经过评议组和人事评审委员会评价,直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人事评审委员会(含评议组)实行会议评价制度,根据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开展评价。人才项目视实际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人事评审委员会每次会议参会委员7人,包括主任委员和6个评议组组长,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各评议组每次会议参会委员7人(含组长),会议由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人事评审委员会(含评议组)评价人才引进、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岗位考核等重要事项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参会委员只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原则上投票一次性完成,不进行复议。投票结束当场计票,同意票数超过5票(含)的,为表决通过。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参会委员在表决结果的材料上签名,有关材料由人力资源处存档。
第十五条 人事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结果,由人力资源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人事评审委员会(含评议组)实行评价回避制度。参会委员与评议对象是直系血亲、配偶、姻亲、直接师生(指最后学历阶段)关系的,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人事评审委员会委员须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参加评价的委员须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评价制度,客观、公平、公正地履行评价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评议组组成学院之外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事项,按照学科专业相近的原则,列入相关评议组进行评议。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或职称系列,根据实际情况,经主任委员批准,可另行组建评议组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各评议组组成学院应当成立或联合成立学院人事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的人事人才评价工作。有关学院须制订(修订)学院人事评审委员会规程,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广西大学人事评审委员会规程》(西大人〔2017〕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