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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规定

时间:2015-07-16  信息提交:钟庚艾 电话:36197  部门审核:教务处_耿葵花

西大教字〔200537

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考试院批准,广西大学在部分本科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两年后分流到专业学习的培养方案,即按大类招收学生,学生进校后,前两年修读大类基础平台课程,后两年分流到该大类所属的各专业学习。分流是我校实行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分流的原则

第一条  社会需要原则。为了让学生更能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来选择自己的专业,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学生学完大类专业基础平台的课程后再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条  尊重个性发展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在大类招生范围(或所涵盖的专业)内选择专业和专业方向,尊重学生的志愿。

第三条  专业布局合理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要考虑专业的布局是否合理,要从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合理调整专业人数。

第四条  自主性、鼓励性、指令性相结合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为避免修读方向人数严重失衡,保证艰苦专业和冷门专业有适量的学生报读,采取鼓励性政策和指令性措施,引导学生报读艰苦专业和冷门专业。

二、分流的模式

第五条  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是一种宽基础、多方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修完前两年基础平台的课程后在大类内进行分流。分流采取2+2的模式,即学生用两年的时间修完规定的基础平台课程后,于第五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或专业方向继续学习。

三、分流的依据

第六条  学生的成绩。这是主要的依据,即按第一至第三学期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或加权平均成绩)排序,以此确定学生对专业或专业方向的选择权。

第七条  专业或专业方向指标。原则上按招生时确定的专业或专业方向指标数分流。招生时已确定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进行分流。

第八条  学生的志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学生的个人志愿。

第九条  专业的特殊要求。某些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学院应在学生填报《分流志愿表》前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四、分流的条件

第十条  学生修完前两年基础平台的课程之后,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以上,方可参加专业和专业方向分流。具体规定为:取得应当修读基础平台课程学分的70%70%以上者,参加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未取得应当修读基础平台课程学分的70%者,不能进入专业课程的学习,编入下一年级按修读学分缴纳学费试读。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后,仍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学分数的70%者,作直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分流限定在就读的大类所含专业和专业方向内。

五、分流的程序与办法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第四学期开学后根据各方面实际情况提出大类内专业和专业方向的修读名额、条件及分流细则(办法),报学校审批后于第六周向学生公布并指导学生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  学生在第七周根据分流条件填报《分流志愿表》,并将《分流志愿表》交回学院。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或加权平均成绩)高低排序,参照学生志愿依次挑选,直至选满专业和专业方向名额;对未能满足所填志愿者,由学院调整到还有空额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学院最迟在第九周前向学生公布分流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于第五学期开学前审核分流学生前四个学期所取得的学分是否达到参加分流的条件要求。不达要求者,撒消其分流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和专业方向修读。

第十七条  学院按分流结果做好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  西  大  学

200591

2003311日制订

200591日修订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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