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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3-04-23  信息提交:夏士岚 电话:35265  部门审核:学工处_黄必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缴费行为,督促学生认真履行缴费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是指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下称“学宿费”)。

第三条 依法足额缴纳学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全校学生应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的观念,积极主动地按规定足额缴纳学宿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广西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缴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缴费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学生缴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办校办、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后勤基建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缴费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本学院学生缴费,成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辅导员、教务员、研究生秘书及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 财务处职责: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公布缴费流程,解答学生缴费疑问;为学生缴费提供方便,及时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建立维护好学生缴费网上查询系统,及时更新缴费信息;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通报学生欠费情况;根据各学院学生欠费情况,相应扣减下拨业务经费或对学院结算办学收入作相应的扣减后,再进行分配。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职责:负责学生缴费及欠费催缴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办理学生学宿费减免、缓缴、助学贷款等审批手续,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审批名单及银行成功放贷名单;协助财务处向各学院通报学生欠费信息,督促各学院落实学生缴费、注册管理以及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根据各相关单位报送的本科学生学籍异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财务处;加强本科学生选课系统选课管理,每学期选课时按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名单严格限制无故欠费本科学生选课;严格审核本科学生退选课程;加强对本科学生毕业环节和离校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处职责:及时将研究生学籍变动情况、研究生新生电子注册后一周内的学籍信息、未报到和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的信息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通报财务处;要求研究生导师督促研究生按规定缴费;规范中期考核工作,在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和毕业离校等环节上加强对欠费学生的管理,限制欠费学生进入相应环节。

第十条 后勤基建处职责:在学生宿舍变动、学生申请外宿及新生住宿安排后一个月内将住宿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财务处;做好学生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拖欠住宿费学生名单,并对拖欠住宿费超过两周以上的学生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职责:在本科生电子注册后一周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向财务处报送本科新生信息、未报到和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的信息;加强对就业环节的管理,暂缓办理欠费学生的就业派遣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职责:负责学生缴费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按规定缴费;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认真抓好学生注册工作;严格审核学生缓缴手续,组织动员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及时登录校园网查询学生欠费信息,具体落实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及时将超过规定时限不缴费、不注册也不办理缓缴手续学生的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缴费管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财务处将学生本学年应缴学宿费金额(含之前学年的欠费金额)以“学生缴费信息”名目公布在校园网上。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从校园网上获知个人应缴纳的学宿费金额,并到相关银行缴纳学宿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暂实行按学年预收学费的办法,学生所选学分确定后再进行结算。学生毕业前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到代收学宿费的商业银行缴清规定的各项费用,凭银行缴费凭据按规定时间(财务处开学时通知)到财务处收费科进行确认后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如对缴纳学宿费有疑问或有特殊情况的,可到财务处进行咨询、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原则上必须交齐一学年有关费用方可报到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十七条 在校外实习的学生,应在缴清规定的学宿费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八条 赴校外、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属于在本校缴纳学费的,须在办理赴校外、境外交流学习审批手续前缴清学费。

第十九条 成功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其学宿费在放贷银行转账后由学校转至学生个人缴费账户。

第二十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年制缴费的以实际学习和住宿的时间核算缴纳学宿费,按学分制缴费的则按选课实际学分核算缴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转专业、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延长学习期限一律按新跟班级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四章 缓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故等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费用的,在写下承诺书后可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毕业学期不接受学生缓缴申请。申请缓缴的学生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暂缓注册。

第二十三条 需缓缴学宿费的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缓缴学宿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超过期限,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银行审批和放贷前,应先办理缓缴手续,待获得贷款后缴清。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但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须在正式注册后方可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未获准暂缓缴费或暂缓缴费期满仍未缴费的,视作欠费,学院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在暂缓缴费期间,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拖延缴费的行为,一经查明,学校将取消学生的暂缓缴费资格,在追缴欠费的同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催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是催交欠费的责任主体,应确保本学院学生缴费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财务处对全校学生欠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统计,将欠费学生名单及欠费金额通报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无故欠费学生名单,拖欠住宿费的,同时在宿舍楼栋公布欠费名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及时向欠费学生及其家长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同时进行学籍处理预告。

第六章 欠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不按规定足额缴纳费用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者,学校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无故欠费学生不能参加选课、期末考试和中期考核(研究生),学校不予登记成绩。

第三十四条 无故欠费学生不得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提供的一切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十五条 无故欠费学生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副食品补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不得在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十六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学校不予办理火车优惠卡充值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不予进入毕业环节,不予办理调档和离校手续,不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欠费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在预先缴清应缴纳的学宿费后,方可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学院可在其各种鉴定材料中予以置评。

第七章 退费处理

第四十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生缴费后,因故退学、死亡或提前毕业、结业的,按如下标准退费:学生缴纳学年制学费和住宿费的,按其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为: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分制学费的,则根据学生选课的实际学分结算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缴费注册后未入读、未选课的退还全部预缴的学费,已选课的按选课的学分结算。住宿费则按学校实际安排结算。

第四十二条 休(停)学时该学年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可留待复学后继续使用。学生休(停)学期满后,因故不能复学须退学时,退还学生休(停)学期间已收取的学费。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经批准中途转学、退学,其应缴的学宿费分月计算到该生转学或退学当月为止。未缴清的学宿费由学生补缴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多缴的学宿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退还。

第四十四条 已批准入伍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还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因调整专业、调整宿舍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又缴费等原因导致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的,超额部分转作下学年费用。

第四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根据学宿费结算情况,多还少补。

第四十七条 学生办理退费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凭已缴费用收据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十八条 自批准退学、转学时间起或被开除学籍处分下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学生未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退费。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总则”、“组织管理”、“缓缴管理”、“催缴管理”、“欠费处理”等内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缴费管理”、“退费处理”等内容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涉及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教学、考试、成绩登记等内容的,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广西大学学生缴费及注册管理规定》(西大学字〔2007〕8号)和《广西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西大财字〔2005〕16号)同时废止。

广 西 大 学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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