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过程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教学计划应依据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及培养目标要求,立足为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结合我校的特色制定。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制订。
第四条 教学计划由学校自主制订,学校通过教务处结合各学院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1.教务处根据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年三月份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和指导意见,以教务处的文件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本学院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对于某些按学科大类培养的包括若干专业的宽口径教学计划,由分管教学院长直接主持,有关教研室派专人参与制订;
3.各学院应组织本学院的教学指导小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议、修改,由分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五月份送教务处教学科;
4.教务处把各专业教学计划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后,返还各学院修改。学院参考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分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加盖公章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2.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及课内外学时学分分配;
第七条 经教务处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和教学部归口承担。
1.每学期第六周前各学院依照己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填写下学期教学安排表和聘请外院教师任课通知书各一式两份,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一份存学院,一份送教务处教务科。各学院专业教学安排表与己批准的教学计划有不符的,需提出书面报告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教务科将各学院聘请外院教师任课通知书转发至有关学院,各有关学院安排落实并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在一周内将教师任课通知书交回教务科。
3.教务处教务科根据教学安排表按学期排出课表并发至各学院。
4.教务处根据教学安排表向各学院下发“教学进度表”表格。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在接到表格后,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交院存档,一份交授课学生班级,一份交辅导教师,一份由本人留存。
第十条 要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对己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学时以及增设或取消实习、实习学时变动等情况,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教学计划。更改教学计划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1.各学院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科。
2.教务处教学科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以往所发文件中,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