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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时间:2015-07-19  信息提交:13768515815  部门审核:招就中心_陈信存

第一条为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自主创新意识,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我校本科生的综合素质,特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一课堂外的各类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评定获得的学分,由“科研学分”、“学科竞赛学分”、“技能学分”、“社会实践学分”和“创业实践学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学科竞赛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科技活动、文艺表演等,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通过培训或考试获得各类技能或资格证书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社会实践学分”是指通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调查、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获奖、写出较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经审核、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注册公司、工作室、事务所等并成功经营达到一定时间,或是参加其他创业活动,经审核、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学校所有创新实践类活动所产生的学分均以《创新实践》课程的形式予以记载。从2008级本科生起,学生须修满2个创新实践学分才能符合毕业学分要求。

第四条学院各专业设《创新实践》任课教师一名,负责对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录入成绩。该教师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相关工作,按36标准学时计算工作量。

第五条各学院教学秘书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创新实践》课程,并在计划任务安排中确定任课教师。

第六条创新实践学分,学生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提出申请,且只能申请一次。

申请、审核、认定程序为:

1.学生本人填写“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荐教师签署意见(论著发表、学科竞赛、职业资格证书类,无需教师推荐),交学院各专业《创新实践》任课教师;

2.学院各专业《创新实践》任课教师依据《可获得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及其得分一览表》(附件1),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将学生所获创新实践学分和成绩等相关情况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一周;

3.学院各专业《创新实践》任课教师将学生所获创新实践学分及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学生科研和学科竞赛方面较高质量的成果,累加超过毕业学分要求数的,其超出部分可以替代教学计划中学生未修的选修课程学分;如属“非常优秀”的成果(附件1中带星号),超出部分可以替代教学计划中除思政课以外学生未修的任何课程学分(超出部分不少于该课程毕业学分要求数)。学生申请的创新实践学分超过毕业学分要求数,则由教务处负责审批。

第八条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取得的成果,除科研和学科竞赛类成果外,其他各类成果累计超过2学分的,一律按2学分记,成绩按可获得的最高分数记载。

第九条不同活动内容的创新实践学分可累加,同一活动内容的创新实践学分,以可获得的最高学分和成绩记载,不予累加。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实践学分:

1.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2.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3.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4.证明材料不全的;

5.其他经学校认定为无效的。

第十一条实行创新实践学分检查制度。教务处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对各学院上一学期记载的创新实践学分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事实记载的创新实践学分予以取消,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创新实践学分的实施,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作用。各学院应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实施办法及有关细则,并落实本学院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的具体措施。原《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西大教字〔2007〕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 西 大 学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可获得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及其得分一览表

附件2 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附件3 学院级专业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统计表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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