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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11-05  信息提交:梁成国 电话:32169  部门审核:发规处_赵双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3]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211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211工程”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学校和子项目自筹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的建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学校和子项目自筹的配套资金在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和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需要的基础上,主要用于师资队伍和与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五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由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校财务处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211工程”各子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各子项目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全面负责子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包括建设项目的实施、年度资金安排、固定资产购置(建设)等,并落实配套经费,确保实现效益目标。

第二章 专项资金预算、决算

第七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的总体财务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八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会员会关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按照中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分资金来源分别编制“211工程”项目年度预算,经“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制定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并附详细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及预计使用效益等。年度执行计划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送交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启动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利用科研经费、捐赠款、对外服务收入分成等非学校拨付的资金,不低于该项目资金总额的20%比例提供配套经费,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和纳入项目建设总体规划,与学校拨款统一管理和核算。凡项目单位当年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年度计划不予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学校批准的年度执行计划执行,不得随便改变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执行中建设内容及计划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211工程”办公室,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准。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211工程”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凡无特殊情况而未完成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学校将暂停该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项目单位和财务处门应定期编制专项资金收支报表。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向学校“211工程”办公室和财务处报送项目年度决算,并附文字说明: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的支出分为项目业务费、项目管理费和基建项目支出三大类。

一、项目业务支出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学术交流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备修缮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费用,其开支标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建项目支出是指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211工程”建设项目用房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

三、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在实施“211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论证、咨询、评审、中期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招待费、发放劳务酬金以及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设备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须按学校规定实行招标,并依据经过招标后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列支。

第十七条 一般性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211工程”办公室审批同意的项目执行计划执行,由项目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主管校长签字,并按国家及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其他特殊事项开支及重大事项开支的变更,由校长签字。

第十八条 “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投资必须按一定比例形成固定资产,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范畴,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财务处及审计处应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负责人应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合理、合法、有效地使用“211工程”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00万元以下的,须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核销;100万元以上的须逐级上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联合审批核销。如因管理不善、违法违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与“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211工程”办公室、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申请及拨付使用的内部控制图见第5页附图。


广西大学“211工程”办公室、财务处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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