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制定《广西大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20年4月30日
广西大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关于规范和创新高校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编办发〔2020〕2号)》及《广西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反对任何部门未经法定授权以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评、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任何形式干预学校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
第三条 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编委关于下放高校内设机构设置权和规范高校领导职数管理的要求,按照“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突出重点、按需设置,岗责相适、协同高效”的原则,坚持把保障和服务教学科研需要作为内设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管理的工作重点,突出师资队伍的主体地位,优先保障教师岗位,合理配置党政管理岗位,按需配备教学辅助岗位,稳步缩减工勤技能岗位,不断规范和创新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
第四条 坚持学校党委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规范设置内设机构,明晰机构职能,科学核定岗位编制,明确制定岗位职责,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发挥岗位编制的资源配置作用,稳步推进“因事设岗、岗责明晰、依岗考核、薪随岗变”的绩效管理模式。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学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一)党政管理机构。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精简设置。推行扁平化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
(二)教学教辅机构。根据办学特色和专业特长合理设置。
(三)科研机构。充分整合资源,对专业相近或相同的进行整合设置。
(四)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按有关规定设置。
所有内设机构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第六条 科学审慎设置内设机构,坚持以“事”为主线索,明确办学治校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权责归属,统筹谋划学校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完善学校内设机构布局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力求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提高各类机构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决策部署的效率。
第七条 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党委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第八条 机构设置及岗位编制配置按照“三重一大”的审批程序由学校党委审定,报自治区机构编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如遇重大任务或重大事项可能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须由学校党委授权人力资源处、校学术委员会、编制委员会等主责部门进行充分论证。
第三章 机构领导职级及职数
第九条 按照不超过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设置四级职员岗位,不纳入岗位总量管理。
第十条 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对应五级、六级职员设置管理岗位,部分职能少、承担任务单一的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对应六级、七级职员设置管理岗位。
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及非领导职务的五级、六级职员数占人员编制(即学校岗位编制总数,含非实名人员控制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其中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数不超过4.5%;五级、六级职员管理岗位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
第十二条 学校改革推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扁平化管理,实施全员岗位责任制。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压减为“学校正职-学校副职-内设机构正职-内设机构副职-岗位责任人”共五个层级,每个内设机构副职领导具体管理的管理岗位责任人约为6-10人,特殊情况下少于6个管理岗位的机构可配置一个副职领导岗位,强化内设机构副职领导干部的管理下沉。
第四章 岗位编制类别及比例
第十三条 岗位编制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类别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型。
(一)教师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分为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型岗位、科学研究型岗位和学生辅导员岗位。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为同时完成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所需配备的岗位编制。
教学型岗位是指为完成教学及人才培养等工作所需配备的岗位编制(含承担实验课程教学的实验教师岗位)。
科学研究型岗位是指在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内配置的承担重要科学研究任务的岗位编制。
学生辅导员岗位是指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编制,主要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学生(包括研究生)辅导员等岗位。学生辅导员岗位可按教师、管理岗位双重管理、双线晋升。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农业技术推广、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
实验技术岗位是指承担指导实验课程任务,完成科研实验技术服务,从事实验室与仪器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编制。
工程技术岗位是指承担工程技术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编制。
图书资料岗位(含档案管理岗位)是指从事情报信息、图书资料、档案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编制,设置在图书馆、档案馆。
编辑出版岗位是指从事图书和报刊编辑、编务等工作的岗位编制,主要设置在编辑部。
会计审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审计等工作的岗位编制,主要设置在财务处、审计处。
农业技术推广岗位是指具有组织和指导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服务工作的岗位编制。
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的设置视学校发展需要而定。
(三)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非管理部门承担管理服务职责的岗位。
学院的管理岗位包括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和学院办公室主任、学院秘书、教授行政助理、专职组织员等。学院院长、副院长(除行政副院长外)为专业技术岗位。
科研机构正、副职领导原则上不设为管理岗位,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履行领导职责。
(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在学校岗位编制总数范围内,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按下列结构比例严格控制:
(一)教师岗位编制中的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型岗位、学生辅导员岗位三者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岗位编制总数的60%,科学研究型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之和的比例不超过岗位编制总数的15%。
(二)管理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岗位编制总数的18%。
(三)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岗位编制总数的4%。
第十五条 教师岗位的核定
(一)教师岗位核定以学院为单元,以学科建设为主线,重点考虑学科专业学生数和生师比标准,综合考虑学院发展定位(研究型、教学型、研究教学型)、学位点层次与数量、科研平台层次与数量等因素,按照标准符合度和重大需求动态调整,保持阶段性总体平衡。
(二)教师岗位核定向高水平学科倾斜,向教学科研任务重的学院倾斜。属于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和部区合建一流建设学科、拥有国家或部级研究平台,具有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在按统一标准核定规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岗位编制数。
(三)公共课教师岗位数按学院承担公共课总学时及教学型教师年均授课最低学时数核定。
(四)为满足学校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君武学者A-E类人才引进在首个聘期内不受学院(部门)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五)学生辅导员岗位编制根据实有全日制学生数按1:200核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编制根据实有全日制学生数按1:350核算。
第十六条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核定
(一)实验技术岗位总量按不高于学校岗位编制总数的5%核定。
教学机构的实验技术岗位编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置。
实验系列岗位按照“学校总量控制,具体工作学院统筹”的原则,由学校按实验课程学时数和大仪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等核定学院实验系列总岗位数,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实验系列总岗位数范围内,自行对实验教学岗位和实验技术岗位进行分配。
(二)图书资料岗位总量原则上按不高于学校岗位编制总数的2%核定。
(三)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学校发展情况需要核定。
第十七条 管理岗位的核定
(一)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科研机构及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的管理岗位编制从严控制,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确定。
(二)教学机构的管理岗位配置
教学机构除配置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三个领导职务管理岗位外,还根据需要配置学院秘书岗位、教授行政助理岗位、专职组织员岗位。
1.学院秘书岗位
学院秘书岗位的核定,以学院教师人数、学生人数(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供)、仪器设备总值(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为主要依据,按照不同的权重核算。根据每个学院的综合体量原则上配置4-7个秘书岗位。
2.教授行政助理岗位
教授行政助理岗位按照学院的不同类型原则上每15-30位教师配备一个教授行政助理岗位,鼓励并逐步过渡到教授依托自主可支配项目经费面向社会聘用。
3.专职组织员岗位
教职工和学生党员人数低于450名的学院配备专职组织员1名,超过450名的学院配备专职组织员2名。
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核定
为了满足服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学校在岗位编制中保留部分技术工人编制,按现有基数核定,并逐步减少。
第五章 岗位等级结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等级结构实行学校整体范围控制为主,按照“总体均衡、突出重点、支持做优、淘汰落后”的原则逐步向内设机构推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目前,在学校整体层面上,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学校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65%。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
在学校整体层面上,四级管理岗位数量不纳入岗位总量管理,五级、六级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编制总数(含非实名编)的6%,七级及以下不设结构比例控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岗位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研究型大学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要求,加强编制资源盘活和统筹规划管理。专任教师人数没达到核定岗位编制数的学院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用好用足核定编制。对于超出核定编制数的单位,超出部分的岗位绩效工资按学校平均岗位绩效工资返还。学校统筹预留一定数量编制用于战略性新型产业相关学科学院建设、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和扩大学校办学规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岗位编制核定由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部门)业务绩效、工作需要提出方案,经编制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一)教师岗位编制由人力资源处会同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等相关部门负责核定。
(二)实验技术岗位编制由人力资源处会同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核定。
(三)管理岗位编制由人力资源处会同组织部负责核定。
(四)其他岗位编制由人力资源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经学校党委批准、上级部门备案成立的实体性机构予以核定岗位编制,对非实体性机构一般不核定岗位编制。
因机构调整需重新核定岗位编制的,由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编制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批准后核定。
内设机构因职能增加需增加岗位编制的,由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岗位说明书,由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编制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批准后核增。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门)在核定的岗位编制范围内用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超编学院(部门)应逐步消化超编人数,调整和优化人员配置,原则上不再补充教学辅助人员与党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按规定不能使用事业编制面向校外招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岗位编制每四年核定一次,每年可根据学院(部门)机构岗位现状和发展需要进行局部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派出国人员、挂职锻炼人员、在职进修人员等一并计入学院(部门)岗位编制。在编长期病假和待岗人员不计入学院(部门)岗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 由学校派出到西大附中、君武小学及资产经营公司等非内设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学校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管理;由学校派出到行健文理学院的有关人员,按该学院转设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