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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2-29  信息提交:唐印浒 电话:37366  部门审核:宣传部_孙瑞

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师德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现将《广西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

广西大学

2018年12月28日

广西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围绕学校综合改革、“双一流”建设和落实“部区合建”重要部署等目标,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 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使师德建设活动常态化,将师德建设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不断开创师德建设新局面。

第四条 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机关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处、校工会、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五条 建立师德建设考核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财务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等。师德建设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师德考核工作。

各学院成立师德建设与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与考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师德建设考核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六条 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重视师德建设的舆论引导和氛围营造工作,大力宣传师德模范,弘扬为人师表的良好师德风范主旋律,巩固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

第七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教师党支部和教师党员,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确基层党组织要在把好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中发挥作用。为教师党员提供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教师党员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专业素养与人文情怀,发挥教师党员在教学育人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强化教师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要求的学习,强化教师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学习,引导全校师生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第十条 加强新教师入职教育。开展新入职教师培训,将师德列入新教师入职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培训中开设理想信念、师德师风、校史校情等专题教育。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增强教师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实施教学名师的传帮带,发挥优秀教师的师德榜样影响力。

第十一条 加强教师发展培训。邀请名师、专家授课,完善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提高师德修养为核心、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培训、教学提升培训等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人作用。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造就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十三条 表彰师德先进典型。开展“三育人”先进个人、师德模范等评选表彰活动,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发挥先进模范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修身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加强师德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传播优良师德师风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师德模范,宣传优秀教师及团队的先进事迹,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

第十五条 倡导师德教育宣传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组织开展师德课题硏究,提高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和长效性,提升教师师德建设的科学性。

第三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师德考核评估机制。强化人才引进、职务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师德师风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建立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师德考察机制。严把教师选聘入口关,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评估工作,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各单位师德建设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协助各单位党组织对新入职教师和引进人才的师德师风审核评估,凡未通过者,不得聘用和引进。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对拟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进行审查并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 建立违反师德行为惩处机制,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七)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师德年度考核。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师德考核的标准依据,对教师师德表现进行考核。师德考核每年开展一次,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师德考核结果通知单位和教师本人,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二十条 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研究生导师遴选、人才项目申报、评优奖励、出国研修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强化师德监督。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在学校公开发布投诉举报邮箱,设立信访室,专门用于接待上诉来访和信访材料保密存放,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参与学校制定与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和重大事项讨论决策,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大学全体教师,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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