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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0-23  信息提交:唐印浒 电话:37366  部门审核:宣传部_孙瑞

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其有关学术规定,现将《广西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

广西大学

2019年10月22日

广西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和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大学全体教职工(以下简称“教师”),包括在编人员及编制外人员、返聘人员和各类特聘(柔性引进)人员、荣誉(名誉)教职人员、在站博士后人员、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主要是指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专门文件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并结合本办法作出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六条 以下情形列为师德负面清单,教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人才培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研讨会、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造成不良后果,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4.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5.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6.歧视、侮辱、威胁、虐待、伤害学生或教唆学生对其他学生有前述行为。

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8.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课堂吸烟、醉酒上课等明显有损教师职业形象的情形。

(二)科学研究方面

9.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1.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2.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学位、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13.故意重复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管理服务方面

15.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16.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人才项目申报、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7.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或出国出境。

18.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在校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9.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设备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0.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教辅材料,或通过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21.在学习辅导、期末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实习实践和就业指导等工作中,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22.擅自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谋取私利。

(四)其他方面

23.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传播、使用非法出版物。

24.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25.以非法方式、不正当手段表达诉求,或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干扰正常公共管理秩序活动。

26.为发泄个人私愤,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陷害他人。

27.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28.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29.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30.组织或参与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

第七条 教师发生师德负面清单以外的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受理和调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教师工作部或学校其他二级单位举报我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其他二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及时报送教师工作部。

其他二级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受理处理与师德失范行为相关的举报,处理结果应向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举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由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教师工作部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举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工作部可不予受理: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证据材料的。

(三)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四)应由司法机关等其他机构受理的。

第十一条 教师工作部接到与师德失范行为相关的举报后,对于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处理的,移交相应单位,处理结果应向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由教师工作部受理处理的举报,教师工作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被举报教师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应由不少于三人组成的初查小组进行,初查小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并形成书面初查报告。初查报告内容应包含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初步调查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证明依据等。

第十三条 教师工作部审核初查报告,提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建议,经分管师德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形成是否正式受理的书面决定,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关处理:

(一)举报人认可不予正式受理决定的,应签字确认。

(二)举报人认可正式受理决定的,进入正式调查和处理程序。教师工作部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关调查程序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举报人不认可不予正式受理决定的,应书面提出不认可的理由,并提供新的证据。教师工作部根据新的证据和理由提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建议。

第十四条 举报正式受理后,按照如下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一)根据举报事件类型和性质,由教师工作部牵头或根据工作职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二)调查小组对被调查人的师德失范行为作深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资料。

(三)调查小组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四)调查小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

(五)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教师工作部。

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分管师德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师生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本条回避原则适用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章 审议和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工作部审核调查报告,经调查,被调查人不存在师德问题的,调查结果由教师工作部负责书面告知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于偶尔的口误等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教师工作部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于已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由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交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讨论,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前述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处理期满后,处理自然解除。对于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解除后,相应导师资格不视为自动恢复。

第十九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其广西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和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

第二十条 情节较重及以上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中共党员,其师德失范行为同时违反党纪党规的,另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进行处分。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权拟定处理文件、执行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说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教师工作部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相关单位和举报人,同时将处理决定存入被处理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处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举报人为广西大学教师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处理;举报人为广西大学在校学生的,按照学校学生处分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人为校外人员的,学校有权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师、挂职人员及进修教师等人员,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复核、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师工作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需要变更处理决定的,提请校党委常委会重新审定。复核决定自教师工作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6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被处理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等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受党纪处分的复核、申诉,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师涉嫌师德失范、已经被正式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教师在被正式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文件有另行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广西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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