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22年9月26日
广西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突出重点、立足岗位、择优培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在职为主、形式多样”为原则,根据学校发展和教职工队伍建设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师资人才,优先培养一流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团队急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进行学历提升、知识技能更新、工作能力提高的活动,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企业编制,非实名人员控制数、后勤控制数人员等)。
第二章 类别与内容
第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
为提高学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支持教职工有计划地攻读博士学位(简称读博)。
(一)国内在职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简称国内在职读博)。经学校审批,在职攻读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博士学位。
(二)公费留学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简称公费留学读博)。经学校推荐,公派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攻读博士学位。
(三)自费留学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简称自费留学读博)。经学校审批,按因私出国攻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博士学位。
第六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
(一)国内访学研修项目
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自治区选派计划,赴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访学研修的项目。
(二)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
1.国家和自治区公派项目。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自治区选派计划的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等各类公派出国项目。
2.其他公派访学交流项目。国内外其他组织、机构资助或有关项目承担研修费用,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访学交流的项目。
3.自费访学交流项目。个人自主联系和承担费用,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访学交流的项目。
(三)在职博士后研究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经学校批准,选派专任教师在职进入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短期培训
1.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学校组织的新入职人员岗前教育培训。
2.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自治区教育厅举办的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3.外语培训。因公出国(境)访学研修、交流等进行的前期语言培训。
4.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国家和自治区为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而组织的各类培训。
5.公需科目培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培训。
6.其他短期培训。上级部门安排或学校组织的提升教职工履职能力培训、转岗培训、工勤人员需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参加的培训、教职工根据学科发展需参加的培训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业务发展潜力,身体健康。近5年没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第八条 申请继续教育的教职工须经所在单位同意,能协调好学习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关系。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请读博,报考时须在本校工作已满2年,非实名人员控制数聘用人员须已通过首个聘期考核,年龄45周岁(含)以下,工作表现优秀,列入所在单位继续教育计划。专任教师应报考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其他人员报考专业应与所在单位职能业务相关。
第十条 申请在职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时须在本校工作已满1年。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不予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计划审批。各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在每年10月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统筹提出全校教职工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报名审批。教职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继续教育申请,各单位根据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和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处负责与应签订继续教育培养协议的教职工签订协议书。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合理推荐教职工申请读博,避免因教职工集中读博而影响本单位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教职工国内在职读博期间,学校不另行补充人员承担读博教职工的岗位职责任务。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预算教职工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保障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实施。由国家、自治区资助经费的项目,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教职工国内在职读博、自费留学读博。教职工在就读学校(科研机构)招生专业规定学制年限(没有明确规定学制年限的,按基本学习年限或最低学习年限)外加1年期限内获得博士学位,可申请学校资助有关费用,超过期限获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不资助费用。
(一)国内在职读博。资助学费最高限额32000元(人民币,下同),资助基本学制内住宿费每年最高限额1600元,资助4次往返南宁市至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火车(含高铁)交通费。
(二)自费留学读博。出国期间按因私出国相关规定执行。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签订相关协议后资助30000元。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自治区的各类国内访学研修项目,公派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公费读博项目,资助标准按照上级文件执行。需在国内进行外语培训的,学校资助培训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合计最高限额12000元;获专项经费资助的,学校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安排或学校组织的各类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教育教学和履职能力提升培训、工勤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等费用由学校资助。教职工自行参加的其他短期培训,学校不资助经费。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遵守就读学校、培训单位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时间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国内在职读博的管理与考核。
(一)注册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读博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本校。在就读学校招生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可申请2次脱产学习,累计不超过12个月。学校等比例减免脱产期间的工作量,发放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超出就读学校招生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学校不再批准脱产学习。读博期间,学校不批准参加其他脱产访学研修项目。
(二)读博期间,每学期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思想表现、学业及研究进展,参加单位年度考核。年度脱产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单位年度考核,由就读学校出具年度工作评价意见,提交给所在单位。
(三)读博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中途不得无故退学。中途退学或超出就读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未取得学位的,视为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与脱产期间领取的基本工资等额。
(四)各单位要关心关怀读博人员的学习生活,科学合理做好读博人员的工作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的教职工,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费留学读博,按照上级及学校公派出国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公派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在规定访学研修期限内,享受正常的薪酬福利待遇。经学校批准延长在国(境)外访学研修时间的,在此期间学校保留公职,停发薪酬福利待遇,按因私出国手续办理。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未按时回校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费留学读博和自费国(境)外交流项目,在学校审批期限内,学校保留公职,停发薪酬福利待遇,按因私出国手续办理。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未按时回校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内在职读博、自费留学读博获得博士学位回校的教职工,原则上须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确定服务年限,在原服务年限基础上增加5年;如读博期间未脱产,并且未申请学校资助经费,可不约定服务年限。在服务期内,如违约调离本校(包括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组织安排的除外),须一次性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学校资助的费用(学费、住宿费、交通费)+与脱产期间领取基本工资等额的违约金+未满服务期补偿费(每年5000元,按月计算)。
第二十六条 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管理与考核。
(一)在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本校。
(二)在站期间,每学期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思想表现、学习及研究进展,参加单位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内(境)外访学研修的管理与考核。
(一)在固定的访学单位研修,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访学单位,不得从事与访学无关的活动。
(二)访学研修期间,每学期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情况,参加单位年度考核。年度脱产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由访学研修单位出具年度工作评价意见,提交给所在单位。
(三)访学研修结束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确定服务年限。访学研修6个月(含)至12个月(不含)的,服务年限在原剩余服务年限基础上增加2年;12个月(含)以上的,服务年限在原剩余服务年限基础上增加3年。
(四)在服务期内,如违约调离本校(包括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组织安排的除外),须一次性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学校资助的费用+与访学期间领取的基本工资等额的违约金+未满服务期补偿费(每年5000元,按月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资助相关费用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继续教育任务。
(三)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继续教育计划。
(四)参加继续教育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学校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校内非在编的其他聘用人员申请参加上级要求的短期培训,可参照第十八条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广西大学博士安家费发放暂行规定》(西大人〔2015〕35号)、《广西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西大人〔2015〕50号)、《广西大学青年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暂行管理规定》(西大人〔2015〕52号)、《广西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通知》(西大人〔2017〕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在职读博、自费留学读博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的,参照原文件的有关规定(西大人〔2015〕35号、西大人〔2015〕50号),学校继续资助经费(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发放博士安家费(80000元);在服务期内,如违约调离本校,须一次性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定之外,还包括未满服务期应退还的博士安家费。其中,2017年12月27日之后按原文件(西大人〔2017〕60号)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视为违约,须一次性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学校资助的费用(学费、住宿费、交通费)+与脱产期间领取基本工资等额的违约金;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不再发放博士安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