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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教职工退休、退职、延迟退休和返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9-02  信息提交:唐印浒 电话:37366  部门审核:人资处_于文进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退职、延迟退休和返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达到退休年龄专任教师的余热,助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学校制定了《广西大学教职工退休、退职、延迟退休和返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22年9月2日


广西大学教职工退休、退职、延迟退休和返聘管理办法

为完善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退职、延迟退休和返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退休管理

第一条 教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二条 退休条件

(一)党政管理人员退休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纳入学校组织部门管理、担任实职领导的五级、六级管理职员,年满60周岁退休,其中女性干部经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工人退休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退休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病或因工致残,符合相关条件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退休。因病退休条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工致残。

第三条 退休待遇

教职工退休待遇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退休程序

(一)人力资源处在每年6月,将下一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名单,书面通知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名单确认。

(二)经确认名单的教职工在到龄退休前一个月,按照要求提交办理退休手续所需材料至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三)符合第二条第(五)项因病或因工致残条件申请退休的教职工,需提交个人申请、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等材料,由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人力资源处将退休人员名单报上级部门备案,下发退休通知。教职工办理退休离岗后,到人力资源处领取退休证,并到离退休工作处报到。

第二章 退职管理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教职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部门同意,可以办理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指以下两个方面:

(一)未达到退休年龄。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5周岁,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参加工作未满10年,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 退职待遇

教职工退职待遇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退职程序

申请退职的教职工需提交个人申请,经人力资源处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延迟退休管理

第八条 延迟退休基本条件

专任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身心健康,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胜任相关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可以申请延迟退休。院士等杰出人才退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延迟退休申请条件

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院提出、本人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可申请延迟退休,且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一)申请延迟退休当年,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且项目未到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截止日期(不含延期),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到项目截止年月。

(二)作为第一导师,指导具有广西大学学籍、且未到学制年限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到该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年限。

第十条 延迟退休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学院在每年6月、12月,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个人意向,分别提出下年度上半年、下半年拟延迟退休教师名单及其工作任务计划,经学院人事评审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人力资源处商科研和教学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二)人力资源处将通过审核的拟延迟退休名单及个人基本情况,提交学校人事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人力资源处将通过学校人事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拟延迟退休名单报学校审批。

(四)通过学校审批的延迟退休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填写专任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提交学院;学院参照同级同类人员岗位职责及教学科研任务,与个人签订延迟退休工作任务书,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办理延迟退休手续。

(五)人力资源处将延迟退休人员名单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延迟退休期间的考核

延迟退休人员需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学院以延迟退休工作任务书为依据,对延迟退休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作出下年度是否继续延长退休年龄的建议。学校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人员,终止延迟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延迟退休人员的工作岗位,可在同一学科群的学院间流动,但需经原岗位学院和拟调入岗位学院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岗手续。

(二)国家级人才如因特殊原因不符合第九条延迟退休申请条件,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本人意向延迟退休的,可按照第十条申报延迟退休。

第四章 返聘管理

第十三条 返聘基本条件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任教师,身心健康,能够胜任返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 返聘申请条件

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由学院提出、经本人同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返聘。

(一)提出返聘需求的学院,原则上应有空缺的专任教师核定岗位数;学院对拟返聘人员要有明确的工作需求和计划。

(二)返聘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个别岗位特殊需求或特别需要除外)。

(三)本人自愿返聘。

第十五条 返聘任务及待遇

返聘期间的工作任务分为三类,由学院与拟返聘人员选择其一。返聘人员除享受退休待遇外,还享受与工作任务相符的薪酬待遇。

(一)若返聘人员仅承担教学任务,返聘工资待遇依据其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以课酬方式按学期结算发放。教学工作量计算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课酬标准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分别确定。施行过程中,学校根据年度财力情况调整课酬标准。

(二)若返聘人员承担与同等级岗位在职人员相同的教学科研任务,返聘期间每月待遇发放标准的计算方法为:返聘学院上一年度同等级岗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学校发放部分)的月平均额,减去上一年度该学院已退休同等级人员的月平均退休金,所得差额。返聘学院可另行给予返聘人员享受学院贡献绩效待遇。

(三)若返聘人员承担同等级岗位在职人员1/2的教学科研任务,返聘待遇为以上第(二)项的1/2。

第十六条 返聘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院在每年6月、12月,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个人意向,分别提出下年度上半年、下半年拟返聘人员名单及其工作任务计划,经学院人事评审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人力资源处商科研和教学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二)人力资源处将通过审核的拟返聘人员名单及个人基本情况,提交学校人事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人力资源处将通过学校人事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返聘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批。

(四)通过学校审批的返聘人员,填写退休专任教师返聘申请表报学院审核,并选定第十五条所述的其中一种返聘工作任务类型。学院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工作任务书,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处。

(五)人力资源处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书。

第十七条 返聘期间的考核

返聘实行一年一聘。返聘人员需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学院以返聘工作任务书为依据,对返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作出下年度是否继续返聘的建议。学校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终止返聘。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

(一)返聘人员任务和待遇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二)学校为返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返聘人员不需缴纳社保,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

(三)学校解聘返聘人员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四)除专任教师外,其他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返聘,如因学校阶段性特殊工作需要实施返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报告,经人力资源处上报学校审批,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确定待遇,并签订劳务协议书。

(五)同一学科群的教师可跨学院进行返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新的有关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广西大学办理教职工退休、退职手续规定》(校人字〔2004〕10号)、《广西大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西大人〔2018〕26号)同时废止。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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