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校教代会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1、审议影响学校建设发展全局的问题。诸如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校企改制等重大方案。
2、审议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诸如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收入分配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要事项。
1、执行委员会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执行委员会与相关工作部门工作协调会等。
2、执行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属于教代会审议建议或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的问题,即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3、审议表决的形式有: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鼓掌通过等。
1、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程,由执行委员会主要领导或有关方面提出。有关方面的议程由议程提出单位负责向会议汇报并提出解决办法。有关方面提出的议程,由执行委员会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搜集整理,经执行委员会主要领导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
2、已经确定的议程,由工会民主管理部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委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3、上述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主持。
4、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不同意见,集思广益,作出正确决策。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正确地归纳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审议该议题的职权范围做出建议、通过或决定的决议。
5、执行委员会秘书长或会议记录人负责在会后向经获准请假的委员通报会议情况。
6、会议应做记录并在会后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由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审核后送交执行委员会主席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由工会民主管理部负责存档工作。
1、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决议须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时间一经确定,委员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请假并获得同意。
3、执行委员会委员旷会一次、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次的,在执行委员会会议内予以通报;一年内累计旷会二次,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的,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予以通报。届内累计旷会超过三次的,劝其退出执行委员会,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予以通报。
4、严守秘密。会议发言、讨论的不同意见不得外传,讨论问题一旦形成决议,个人可以保留意见,但要无条件维护决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西大工会[2013]2号)精神,自2013年5月27日起,“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正式更名为“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校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