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经广西大学第七届教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颁布实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以下简称代表巡视)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某方面工作或教职工反映的某项工作问题进行现场调研、质询和检查的一项工作,是发挥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 代表巡视必须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进言献策。
第四条 代表巡视要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各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代表巡视工作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现场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达到协助职能部门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学校和谐发展的目的。
第六条 代表巡视的对象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单位和部门。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每年应将代表巡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予以落实。
第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通过调研,提出当年巡视工作的主题,经报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应组织代表巡视:
第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每次代表巡视工作的内容,成立巡视团开展巡视工作。代表巡视团团长由教代会执委会主席担任。
第十三条 代表巡视团下设若干巡视小组,小组长由熟悉业务的教代会代表担任。
第十四条 代表巡视团由每个代表团1-2人组成。因巡视工作需要,可适当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相关专业教职工参加。
第十五条 代表巡视工作的联络和协调,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教代会代表做好巡视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确定巡视事项后,由校工会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单位,并与被巡视单位党委(总支)围绕巡视主题和内容,共同协商,拟定具体的巡视方案,落实巡视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代表巡视前5个工作日,学校工会应将本次巡视工作的主题、任务、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书面通知巡视团成员。巡视团成员应根据巡视内容,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代表巡视期间,主要听取汇报、反映教职工意见、提出工作建议,不参与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巡视结束后,巡视团应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巡视工作报告》,报学校分管领导、学校工会委员会和被巡视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在收到巡视团的《巡视工作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报送教代会执委会。
第二十三条 巡视团将巡视单位的整改措施发给巡视团成员,听取巡视团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若巡视团在巡视工作时发现某一方面的问题需要由多个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可建议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组织相应的协调会,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巡视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由校工会负责集中归档。
第二十六条每年的代表巡视工作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用适当的形式向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有参加巡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参加巡视活动,具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被巡视单位执行教代会决议、提案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质询和检查;
2、有权指出被巡视单位不落实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行为及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有权反映被巡视单位行政管理情况及处理劳动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客观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巡视工作可参照本规程的精神进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