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经广西大学第七届教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颁布实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提案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交付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的提案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要重视提案的审查和立案,重视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四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三) 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第六条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
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学校教代会正式代表均可提出提案,成为提案人;并须有5名及以上正式代表作为附议人。
1.提案事关学校大政方针,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1个月,发布征集提案通知,确定起止时间。征集提案通知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网页文件管理系统上发布。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按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提案人的资格、人数、提案格式与征集内容进行审查。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提案方可立案。
1.听取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
4.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承办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一) 经审查登记立案的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呈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校长办公会的决定意见由有关单位办理,同时做好提案交办的记录。
(二) 提案办理工作应有领导、有专人负责落实。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配合,协商解决。
(三) 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办理,作出答复意见。
(四)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实时了解提案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一) 承办单位必须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与答复意见。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通报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与答复意见。提案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办理情况与答复意见提出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报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提案,呈送分管校领导审阅,并按领导批示作好相关工作。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将已立案的提案及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在学校网页文件管理系统上进行公布;做好存档工作;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十四条提案办理、答复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暂行办法》(校教工字〔2008〕9号)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并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经评定的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工会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