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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7-10-20  信息提交:刘旗扬 电话:33922  部门审核:科研院_申佩弘

 

校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在“双一流”建设中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学校对《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并通过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广西大学

2017年6月12日

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广西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规程为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其办公室的工作依据。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且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层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部门民主推荐,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产生。委员候选人的民主推荐程序和途径为:各二层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尤其是正高职称人员,按照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委员会总人数的2倍数量投票推荐委员候选人,且推荐本单位的委员候选人不能超过3名;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学校及机关职能部门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候选人;校长根据学校发展全局需要可推荐委员候选人,或直接指定当选委员,但直接指定当选委员不超过2人。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学术为先总原则,并综合考虑规程第五条所述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职务和学科专业结构性要求,从民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中进一步遴选学术委员会当选委员,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因本规程第十五条所述原因出现个别或少量委员缺额,应及时增补。增补办法和具体人选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直接报校长审定和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各二层教学科研单位应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人选和职务分工由各二层教学科研单位民主推荐,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各二层教学科研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应参照本规程,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为工作方便,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其所在二层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应当直接参与和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委员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及其承担的专门学术事项,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按要求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说明原因,任期内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超过半数的,不得连任委员;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术事务的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和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科研成果的评价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术事务的评定: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需要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事务的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并根据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学术道德规范标准和政策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授权相关机构部门、特邀委员或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完成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所列部分工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提交全体会议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先指定部分委员提出意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事项或形成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的2/3为表决通过。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或其所带研究生、或其所在二层机构单位的相关事项,或者其他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相关委员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需要进行学术评议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制定评议事项的评议细则,并交由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就讨论事项进行书面或口头解释,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得1/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研究重要事项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相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任委员签署,并向校领导报告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西大科〔2016〕2号)同时废止。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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