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广西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孵化基地的功能,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更好地为入驻孵化企业(项目)、研发机构做好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广西大学生物技术、精细轻化工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学科为支撑,发挥广西大学的人才、设备、技术等资源优势,集产、学、研于一体,以提供中间试验场地和手段,开发高新技术及产业,向企业输送成熟、适用、可直接应用于生产实际的中试技术成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项目业主为广西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管单位为广西大学。
第三条 基地的孵化功能定位为科技成果中试放大、试生产,初创阶段高新科技企业孵化。主要承担以下功能:
(一)承担我校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中试生产任务,形成一定规模、一定批量的生产能力;
(二)承担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和国家科技部等下达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或课题;
(三)承担完善科技成果中试生产工艺和技术规范项目,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成套技术;
(四)通过中试及技术转让、中试产品销售提高我校科技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取得经济效益,增强孵化基地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大学生创业、微小企业、初创企业孵化;
(六)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人才、销售、财务、法律、金融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在优先保证本校科技成果(含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成果)孵化需要的条件下,基地向社会全面开放,为本校科技人员、教师、在校学生及校外研究机构、企业、个人提供中试、生产、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 入驻孵化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入驻孵化的企业(项目),其技术和产品必须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六条 入驻孵化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前景,无污染,符合基地环保要求,处于中试、小批量试制、研发阶段或初创微小企业。
第七条 入驻孵化企业必须是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入驻孵化的新办企业要求在南宁高新区注册,在高新区税务登记机关登记。
第八条 本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我校的科技成果)入驻孵化,必须是经省部级或同级以上科技部门审定的科技成果,孵化项目要有成果孵化计划书及相应的孵化资金。
第九条 本校科技人员、教师、在校学生及校外研究机构、企业、个人申请进入基地创业孵化,必须拥有合法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 入驻孵化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入驻孵化的企业(项目)向广西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企业(项目)入驻孵化申请表》,提交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由发起人向广西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企业(项目)入驻孵化申请表》,提交《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建议书》)、《投资协议书(草案)》、《企业章程(草案)》、科技成果证书等材料。经科技园办公室审查、批准,签订入孵协议后,出具场地证明等材料,到南宁高新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具体工作流程另文制定。
第四章 孵化期限与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入驻孵化企业(项目)孵化周期为3年,孵化期间享受相应的企业孵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实行入驻孵化企业(项目)毕业和淘汰退出制度,一个企业(项目)只能入孵一次。入驻孵化企业(项目)孵化期满达到企业毕业标准的,终止孵化,迁出基地进入高新区继续发展,享受高新区的产业化优惠政策;经3年孵化后仍难以成长,达不到毕业企业标准的企业(项目),无条件退出基地,终止孵化。
第十五条 孵化期满达到毕业企业标准的企业(项目),经批准可留在基地继续发展,按产业化项目管理,不再享受企业孵化的优惠政策及优惠房租;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企业标准的企业(项目),经批准可延长孵化期限,延长孵化期间按产业化项目管理,不再享受企业孵化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入孵企业(项目)毕业标准
第十六条 孵化期间或孵化期满,入驻孵化企业(项目)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入孵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营业收入。
第十八条 孵化期满,入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六章 优惠政策与服务
第十九条入驻孵化企业在孵期间享受南宁高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入驻孵化企业租用基地孵化厂房,可享受基地给予的租金优惠。对重大的高科技项目转化,国家、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留学归国人员和在校各类学生创办的创业企业,被政府相应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科技型企业等均给予房租优惠。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人才、网络、信息、图书资料、科研设施等资源向入驻孵化企业和机构全面开放,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园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入孵企业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学校提供一定方便,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校内各级单位与入孵企业进行横向合作,按学校有关规定利用实验设备、仪器等学校资源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研发机构,或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活动;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校学生的科研选题与入孵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鼓励入孵企业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环境条件,有条件的入孵企业可以与学院、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广西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入孵企业办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年度考核的工作,协助办理科技成果和新产品的申报与鉴定,协助企业申报自治区及南宁高新区等有关部门的各种项目基金,为入孵企业推荐各类人才,向企业提供园区内部简讯等信息,逐步引入工商登记、法律咨询、人才培训、金融等中介服务,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房屋租赁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地由广西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对外租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租方(入孵企业)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应按两个月的租金额交纳无息房屋租赁保证金,按一个月的租金额交纳无息水电押金。房屋租赁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除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承租方。
第二十七条根据入孵企业的孵化期限,租赁合同原则上三年一签,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期满,经批准留在基地继续孵化、发展的企业,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基地的物业管理由广西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履行,承租方在入驻前须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及治保、防火、计生责任书。基地的房屋、设施日常维护维修、绿化、保洁卫生、保卫、安全、停车、水电服务等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应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承租方也应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遇特殊情况由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承租方(入孵企业)必须做到:
(一)保持基地良好的生产、经营、办公环境,易燃易爆物品及容易产生污染的物品不得带进基地;
(二)爱护基地公共设施,不得改变厂房结构、用途,不得擅自设置厨房,不得在办公用房内留宿;
(三)设备、家具进出基地实行凭出入证明进出制度;
(四)厂房内电源、电话插座,宽带网节点严禁私拉乱接,如造成损坏和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五)严格遵守《房屋租赁合同》和其他各项协议,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章 企业孵化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入孵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基地与入孵企业仅为租赁关系及提供相关服务,对于入孵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基地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入孵企业不得因经营纠纷,影响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入孵企业聘用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用工。
第三十二条 入孵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向广西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南宁高新区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基地履行对被孵化企业评审、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对入孵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