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3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教技〔2010〕4号)精神,学校制订了《广西大学科研助理岗位开发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21年9月23日
广西大学科研助理岗位开发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根据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3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教技〔2010〕4号)精神,完善学校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设岗主体。科研助理设岗主体为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等)和教师科研团队。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可以聘用不超过2名科研助理协助平台负责人管理日常事务、协调实验仪器使用、编写建设任务书、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以及组织实验室会议等工作。鼓励教师科研团队按需独立或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重点项目或者承担在研项目经费总计达100万以上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招聘1名及以上科研助理。
第四条 岗位职责。科研助理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各科研平台或团队负责人制定,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如涉及科研业绩、论文等方面的要求,由科研平台或团队负责人与科研助理协商制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或违约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 聘用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聘用原则。按照“信息公开、按需设岗、双向选择、合同管理”的原则,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招聘,非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科研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提出设岗计划。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和教师科研团队按需提出科研助理设岗计划,报所在学院或二层单位审批与备案。
(二)核准设岗计划。学院或二层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处核准支付所设科研助理岗位的薪酬、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经费来源(设岗主体提供的科研账户里的经费额度应不少于支付聘用科研助理人员3个月的费用),再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三)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人力资源处根据科研助理的岗位需求计划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各设岗科研平台或者团队可以自主在校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四)组织招聘。设岗主体对申请人员组织招聘考核,其中,各科研平台聘用的科研助理由平台负责人组织选聘,教师科研团队聘用的科研助理由团队负责人组织选聘。选聘的候选人报所在学院或二层单位。
(五)拟聘用人选公示。各学院或二层单位对各平台和教师团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予以审查,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学院或二层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处审批。
(六)办理聘用手续。学校人力资源处、拟聘人员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拟聘人员三方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拟聘人员取得《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后,学校人力资源处、设岗主体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三方劳动合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七条 聘用方式。科研助理受聘期间按照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不列入学校编制管理。
第八条 聘用期限。由设岗主体单位根据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的计划年度,确定科研助理聘期。首个聘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三年,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续聘按劳务派遣用工执行。
第九条 人事管理
(一)科研助理聘期内人事档案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管理。
(二)科研助理属于各科研平台或团队的成员,聘期内组织关系、日常考勤等管理工作归属所在单位负责。
(三)年度考核。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开展,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聘期考核。各科研平台或团队应在科研助理聘期最后一个月内启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考核结果应在合同期满后十日内报学校人力资源处。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五)科研助理受聘期间,学校不支持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对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须及时通知设岗主体、二层单位和人力资源处,并在入学前办理完辞职手续。
(六)博士毕业研究生受聘为科研助理的,在受聘期间如需申报科研项目,须经设岗主体负责人同意,并按学校相关程序和要求申请与管理项目。
第五章 薪酬福利与经费来源
第十条 科研助理薪酬待遇的具体标准由各科研平台或团队根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并结合科研助理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动态调整。科研助理的最低薪酬标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除外):博士毕业研究生5000元/月、硕士毕业研究生4000元/月、本科毕业生3500元/月。如遇科研助理不能出满勤情况,可按月薪标准折算为每月工作20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时薪标准据实结算薪酬。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为科研助理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科研平台或团队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个人薪酬中按比例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受聘期间,科研助理办公和实验用房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所在单位可为本单位科研助理申请办理智慧校园卡和校园出入卡(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办理),科研助理聘用期满离校时应将智慧校园卡和校园出入卡返还学校。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科研助理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从主管部门下达的平台建设经费、设岗教师科研团队从校外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及项目结余经费、科研助理作为负责人申请到的校外项目经费支付。除这三类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含各类人才启动经费)聘用科研助理,对于确需使用学校预算经费聘用科研助理的,须按预算经费管理流程严格把关,报科技处或社会科学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审批。
第六章 部门分工与安排
第十四条 科技处负责牵头做好学校科研助理相关工作,包括岗位开发、过程监督、相关政策解释、相关信息统计及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等;各部门如需向上级部门报送科研助理相关情况(含科研助理聘用人数等)须报科技处同意。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处负责签订三方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六条 学工处负责在毕业生中开展科研助理岗位就业宣传、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应届毕业生聘用科研助理岗位后的就业统计等。
第十七条 各平台和教师科研团队所在学院或二层单位负责统筹组织本单位的科研助理岗位设置与管理;其中,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单位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发布本单位科研助理岗位招聘信息及在本单位毕业生中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学院或二层单位向学校各职能部门上报的科研助理岗位招聘情况须经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或院长签字后方可上报(学院或二层单位上报的科研助理招聘数以已签订《广西大学科研助理聘用合同》的人数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如相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化,应依据新的政策和规定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第十九条 设岗主体所在学院须监督设岗主体对科研助理有关待遇的落实、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该职责纳入学院年度考核(人事管理、劳动纪律)范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