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体字〔 2005 〕 1 号
为了加强对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 促进人才培养, 推动我校的体育运动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收工作的规章制度来进行。有关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在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的监督下, 由体育教学部与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共同完成。
二、高水平运动员的等级
学校根据运动员当年比赛成绩评选出学校一等、二等、三等高水平运动员。
(一)一等高水平运动员:
1.全国性比赛单项前六名(含团体);
2.全国性比赛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八名主力队员;
3.全国性比赛分区赛集体项目前二名主力队员。
(二)二等高水平运动员:
1.全国性比赛单项第七、八名(含团体);
2.全国性比赛集体项目前八名的替补队员;
3.全国性比赛分区赛集体项目前二名的替补队员;
4.全区性比赛单项前三名(含团体)或破区纪录者;
5.全区性比赛集体项目前二名的主力队员;
6.在训练、比赛中刻苦、认真,比赛成绩未达二等高水平运动员要求的国家运动健将级运动员;
7.代表广西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但成绩未达二等高水平运动员要求的运动员。
(三)三等高水平运动员:
1.全区性比赛单项四至六名(含团体),
2.全区性比赛集体项目前二名的替补队员;
3.全区性比赛集体项目第三名的主力队员。
(四)新生入学后如所在代表队没有省级以上比赛任务者, 按运动员等级评定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等级:
1.国家运动健将以上级别运动员(含运动健将)评定为学校一等高水平运动员;
2.国家一级运动员评定为学校二等高水平运动员;
3.国家二级运动员评定为学校三等高水平运动员。
(五)集体项目主力与非主力队员:
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 篮球队为8人, 排球队为8人,足球队为 15人,其余队员为替补队员。其他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为场上队员加1人(单项体育竞赛项目不在此列)。
三、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申请和有效期
(一)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或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可持获奖有效证明到体育部申报学校高水平运动员资格。
(二) 体育教学部分管领导对获奖有效证明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名,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将材料(附获奖证书)报教务处审定。
(三) 高水平运动员如无比赛任务,由教练员提出,体育教学部审核,经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可沿用上一年度高水平运动员等级。
(四) 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有效时间为一年。在寒暑假期间参加比赛者,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有效时间为比赛前后各一个学期;在开学期间参加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有效时间为比赛当学期和比赛后一个学期。
四、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
高水平运动员按《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有效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学年三等高水平运动员可免修1门(2学分以内)非主要课程,二等高水平运动员可免修2门(共4学分以内)非主要课程,一等高水平运动员可免修3门(共6学分以内)非主要课程,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体育部审核,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核准。
高水平运动员的毕业学分, 为该专业学生的毕业学分减去高水平运动员获准免修课程学分。
(二) 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考试成绩由各学院按下列公式计算其最终成绩:C=KR(K为考试分数,R为系数,一等高水平运动员系数为2.0,二等高水平运动员系数为1.7,三等高水平运动员系数为1.5。以此公式计算的文化考试成绩,超过75分则只按75分计,如实际考试成绩已超过75分,则按实际分数计),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查后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汇总上报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
(三)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高水平运动员如所学专业确有困难,本人提出申请,经体育教学部审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可调换一次专业。
(四)在学期期末和假期有比赛任务的运动员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对该学期期末考试实行停考,在竞赛中成绩达到一等高水平运动员条件的,该学期的期评成绩按75分计;达到二等高水平运动员条件的,按65分计;未达到二等高水平运动员条件者, 在下学期开学初集中进行一次开卷考试,考试成绩记为正考成绩。
(五)高水平运动员在大二专业分流时,不受年级排名影响和分流名额限制,一、二等高水平运动员按其第一志愿分流,三等高水平运动员如第一志愿分流有困难,按第二志愿分流。
(六)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位评定按《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及相关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五、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
(一)竞赛项目与范围
1.省级体育竞赛活动:指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教育行业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自治区)性或跨省(自治区)的体育竞赛活动。
2.全国性体育竞赛活动:指以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教育行业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体育竞赛活动。
3.国际性体育竞赛活动:指以联合国教科文名义或其它国际体育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体育竞赛活动。
(二)项目组织与管理
1.体育竞赛的管理原则是“学校立项、体育部承担、目标管理”。
2.竞赛组织坚持群众性原则,做好学生运动员的遴选工作,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以保证体育竞赛取得好成绩。
3.体育竞赛活动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管理。各参赛项目按有关要求填写《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参赛立项申请表》,提出具体的培训、参赛计划和经费预算,经体育教学部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核,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 由体育教学部组织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4.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竞赛的具体实施。由体育教学部主任和分管竞赛的副主任对承担的竞赛项目工作负总责,指定各竞赛项目的教练员,并由教练员负责竞赛的训练、报名和参赛工作。体育教学部为参赛运动队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共同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
5.教务处根据学科竞赛立项情况,审批当年度的高水平运动员,未经立项的竞赛项目,不作为申报高水平运动员的成绩依据。
(三)奖惩办法
1.具体获奖等级为:
①一等奖:全国性体育竞赛单项(含团体)前六名、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8名获奖者。
②二等奖:全国性体育竞赛单项(含团体)比赛第7—8名、集体项目全国分区赛前2名获奖者,或省(自治区)级体育竞赛单项(含团体)比赛前3名、集体项目前2名获奖者,或省(自治区)级以上竞赛打破纪录者,或在比赛中达到国家运动健将标准者。
③教练员获奖等级, 根据所指导队员的获奖等级, 作相应评定。
④学校每年根据各学院参赛学生人数、竞赛获奖人数、竞赛组织工作等情况评选竞赛组织奖,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在竞赛中成绩特别优秀、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获奖学生所在学院,学校授予特别组织奖, 奖励金额为:
获奖等级 |
奖励额度 |
一等奖 |
3000元/单位 |
二等奖 |
2000元/单位 |
2.除赛区委员会颁发的奖金和证书外,学校也给予获奖学生和教练员一定的奖励, 奖励金额为:
获奖等级 |
奖励额度 |
一等奖 |
2000元/人 |
二等奖 |
1000元/人 |
(注:每一赛事以最高等级只奖一项)
3.教练员工作量计算公式:
学期内:G=周数×次数/周×1.5小时/天×0.7
集训:G=集训天数×6小时/天×0.7
比赛:G=比赛天数×8小时/天×0.7
4.队员获奖的教练员和项目主持人,参照《广西大学业绩津贴实施细则》中的教学成果类的条件和标准, 由校体委和教务处负责审核,由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审批,享受业绩津贴。
5.获得一等奖以上的运动员,在与普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
6.高水平运动员在平时的正常学习之余,必须坚持参加课余运动训练与竞赛,未经教练员、体育教学部同意,不服从运动员管理守则,不参加日常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按旷课处理。 经教练员、体育教学部领导批评教育无效的,由教练员提出书面报告,体育教学部审核后上报学校,由学校按照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做出相应的处分。
7.高水平运动队运动员未经许可不能擅自外出参加比赛,否则以旷课论处,由体育教学部报请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其学籍。
六、高水平运动队日常管理
(一)高水平运动队的指导教师须做出严谨、科学、规范的训练计划,每次训练课后应及时进行训练总结;运动员要认真做好训练日记。每次重要比赛后, 主教练应及时主持召开分析总结会,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二)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指导,认真执行教练的训练安排,刻苦训练,主动完成训练计划,并积极代表学校参加各项竞赛。
(三) 高水平运动队员必须严格执行训练考勤制度,教练员对违反训练制度的队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四)高水平运动员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缺勤次数达训练计划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或因非客观原因经常未按质按量完成训练计划内容者,由教练员提出书面报告,体育教学部核实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
七、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补贴标准
有比赛任务的高水平运动队于赛前三个月每周训练五次,赛前一个月开始集训,其余时间每周保持三至五次训练课。教练员和运动员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训练补助:指导教师10元/每天,学生5元/每天。
集训补助:指导教师20元/每天,学生10元/每天。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体育部、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广 西 大 学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