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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补授学士学位的规定

时间:2015-07-16  信息提交:13768515815  部门审核:教务处_耿葵花

西大学位字〔2005〕34号

根据《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补授学士学位的范围

普通本科毕业学生。

二、补授学士学位的条件

自毕业日期起三个月内达到《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所规定的条件并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者。逾期不再受理补授学士学位申请。

三、补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广西大学补授学士学位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交原所在学院。

(二)学院教务办公室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并经主席签字同意,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士学位评定的具体部门为教务处)。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所送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符合补授学士学位的条件并签字盖章后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批复(有异议的需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复意见核发补授学士学位证书。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大学补授学士学位申报表(略)

广 西 大 学

2005年9月22日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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