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学位字〔2005〕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班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侓、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业务水平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其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0以上或加权平均成绩在70.0分以上(属学校认定的一、二、三等高水平运动员,其加权平均成绩分别在60.0分、65.0分、68.0分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在及格以上;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未达到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标准的。
三、本规定从2006届毕业生起执行。
四、本规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 西 大 学
2005年9月1日
注:一、二、三等高水平运动员标准见广西大学西大体字[2005]1号文件《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略)
1986年12月24日制订
1996年6月10日第一次修订
1997年11月21日第二次修订
2005年9月1日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