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培养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5年10月13日
广西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博士研究生教育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培养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一)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有一级学科范围内的知识面;熟悉所从事专业科学技术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应用该语种写作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组织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三)身体健康。
二、学习年限与时间安排
博士研究生学制3年,学习年限一般为3—8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9年,其中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综合考核和学位论文工作。
博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位论文而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每次提出申请延长年限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年限申请书在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议批准。
三、培养方式和方法
博士研究生培养以科学研究的培养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位论文工作需要以及个人特点适当安排学习若干课程,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知识、了解学科前沿的基础上掌握开拓性、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方法,培养并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
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小组组长由该生的导师担任,由3—5名本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指导小组对培养方案、培养计划的制订、学位论文工作全过程起指导和把关的作用。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导师和指导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指导小组名单必须在制定培养计划之前确定,并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报研究生院(处)备案。
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教育、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优秀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通过论文选题后,可选派到国内外高水平的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或合作研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
四、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实现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是检查培养过程的实施及进行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的制订既要反映学科特点、又要体现培养目标和水平,它体现了国家对该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和该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所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它的内容应包含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位论文工作、教学科研实践等。培养方案的制订应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处)审批后方可执行。培养方案制订后应基本稳定,严格遵守,但可根据学科的发展,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
五、培养计划
(一)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课题研究方案和本人的具体情况制订出个人培养计划,报所在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应参与培养计划的制订。
(二)培养计划制订后,应严格遵守。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履行与制订培养计划相同的手续。
(三)培养计划中应包括有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交流活动,其中应有2—3次为本人所做的学术报告。
六、课程学习及学分分配
(一)博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
(二)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至少17学分)。
学分分配列表如下:
分类 |
学分分配 |
合计 |
学位课 |
公共学位课 |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2学分 博士研究生英语阅读、听说 3学分 |
5学分 |
专业学位课 |
不少于3门 |
不少于8学分 |
非学位课 |
不少于2门 |
不少于4学分 |
(三)课程设置
1.公共学位课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为公共学位课,36学时,计2学分。
通过听课、课堂讨论、阅读原著、写读书报告等方式学习,主要运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深入分析当代世界重大社会问题和国际经济政治热点问题、当代科学技术前沿问题、当代重大社会思潮和理论热点等,帮助博士生进一步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英语课为公共学位课,分阅读和听说两部分进行教学,各30学时,共60学时,计3学分。教学重在语言的应用。通过学习,要求博士研究生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
外国语教学大纲按国务院学位办制订的大纲执行。
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
2.专业学位课、非学位课
此类课程一般包含下列几方面内容:
(1)拓宽加深专业基础的基础理论课、实验课;
(2)主攻方向上的重要著作研读;
(3)相关学科的课程(应不少于一门);
(4)本学科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发展动态的文献阅读讨论。
课程学习方式因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而异。可以是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考核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或写读书报告等方式,无论采取哪种考试方式均应能如实考核该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及运用知识的能力,要努力开出高质量的反映当代科学前沿或具有交叉性、综合性的博士研究生课程。
专业学位课设置不少于3门,不少于8学分;非学位课设置不少于2门,不少于4学分。
七、必修环节
博士研究生必修环节主要指在学期间的教学科研实践和学术活动。教学科研实践可安排协助导师指导硕士生做实验、主讲部分课程等,导师写出评语;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交流活动,其中应有2—3次为本人做学术报告。必修环节不计学分,但必须获得通过。
八、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是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的一次综合考核,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核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分是否满足要求。
(二)考核博士研究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了解情况。要求每位博士研究生在阅读本学科规定数量的参考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写出文献综述书面报告,对本学科领域研究动态、最新进展、前沿热点论题、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等做出详尽的介绍。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报告,并打印分发给考核小组每位成员。
(三)考核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科研素质以及科研作风,并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态度等。
综合考核是开题报告的必要准备,不能以开题报告代替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由考核委员会主持,考核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至少5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主席由教授担任,导师可参加考核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核委员会的组成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或口、笔试兼用,成绩按优、良、不合格三级评定,并写出评语。考核成绩优良者,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核一次,仍不合格者,终止其论文研究工作。
综合考核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进行考核前一个月通知博士研究生做好准备,一般不予推迟。
九、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本门学科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及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应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2年。
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若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但达到毕业论文条件,可以先行毕业。
博士研究生只有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科研量化指标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选题
博士研究生在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明确主攻方向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的基础上确定论文题目,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向导师和指导小组做开题报告,导师和指导小组审核并做出评语后才能进入论文阶段。
(二)论文工作阶段检查
博士研究生应定期向导师及指导小组作论文进展情况报告,由导师和指导小组帮助博士研究生分析论文工作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主攻方向,促进论文工作的进展。
(三)论文审查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3—5个月,向导师和指导小组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文句简炼、图表清晰、层次分明、分析严谨、计算正确、数据可靠。主要内容包括:
1.综述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途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阐述采用的理论、模型和方法,并对试验数据进行理论分析和讨论;
3.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和建议;
4.写出所有公式、计算程序说明、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和与别人合作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论文必须按规定的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并按学校统一要求装订成册。
十、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