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党务校务公开(在运行)
 学校主页 | 专栏首页 | 责任单位 | 公开制度 | 公开目录 | 年度报告 | 报送登录 
当前位置: 专栏首页>>校务公开>>学生管理>>36.学籍管理办法>>正文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研究生转学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10-29  信息提交:韦力 电话:37186  部门审核:研究生院_刘小玲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研究生

转学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程序及要求》的文件要求,学校拟定了《广西大学研究生转学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5年10月21日

广西大学研究生

转学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程序及要求》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3.跨学科门类的;

4.通过推荐免试、硕博连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录取类别为定向的。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应予退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转入办理程序

(一)学生提供转学情况原因说明(加盖转出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一式五份以及转出学校转学公示说明。其中: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提出转学的,须提供我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以及学生就诊病历原件等辅证材料,并经校医院审核、确认;

2.因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需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3.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需转学的,还需提供原导师的情况说明并加盖转出学校的公章。

(二)提供转出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研究生录取登记表(含录取分数、录取形式等)。

(三)提供转出学校审核确认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在校综合表现和奖惩基本情况说明。

(四)我校研究生院(处)招生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结合我校研究生相应年份的招生情况审核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是否达到转入要求。审核通过后将结果转交学生拟转入学院。

(五)学生拟转入学院根据学生提供的上述相关材料,组织考核小组对该生进行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考核小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考核小组组长,拟转入专业的导师组成员任考核小组成员。并将考核意见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时将申请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报研究生院(处)。

(六)研究生院(处)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所有材料及考核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天。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通过后将申请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交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录取监督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经学校研究同意接收的,由研究生院(处)负责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转出办理程序

(一)学生根据转学的相关规定,提出转学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一式四份,如学生迁移户口需一式五份)。其中: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提出转学的,须提供我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并经校医院审核、确认;

2.因特殊困难提出转学的,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3.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而需转学的,需提供导师个人情况说明,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国家关于转学的相关文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经学院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院出具学生在校表现综合鉴定书和在校学习情况,学院院长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处)。

(四)通过研究生院(处)复审后,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如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出的,由研究生院(处)负责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我校每年分两次集中接收转学申请材料,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日、6月15日至9月1日(寒暑假及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不接受办理。

第七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所有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并获得批准后,必须及时将其中一份《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处)存档备案。

第八条 获准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须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办理相关入学就读事宜,并按我校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转入学生的课程、学分认定与学业成绩转换,由学生在入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学院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报研究生院(处)审批。

第九条 获准转出我校学习的学生,除需将我校规定的相关费用缴纳完毕外,还需退回转出当年在我校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转学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上一条:广西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闭


广西大学版权所有版权:Copyright@2015